地下原煤很有使用价值或效用,至少对使用它及它的衍生产品的人,是这样的。
地下原煤是天成的,按劳动价值论者的说法,没有一丝一毫的人力耗费,因此不是“劳动产品”。
某处地下原煤被法院判给了某人A,另一人B则没有所有权。
B想要开采原煤,但没有原煤的所有权,于是,他有两个选择,一、同A接触,协商转移A的所有权给自己,二、自己在荒野(无主土地)上或自己的土地(有主土地)上勘探,当勘探到了另一处地下原煤矿,立刻向法院提出赋予自己所有权的请求。
两种做法,都是有代价的。
后一种选择的代价很容易看出来,先要找到无主土地(搜寻成本)或买下他人土地(购买成本),在其上进行勘探(勘探成本),勘探到后建立所有权(保护成本)。其中,勘探成本由于运气不好,变得无法得到补偿。这里暂不考虑最终找不到新矿、成本补偿不了的情况,只需假定勘探到了新矿,但成本极高即可。
预期B勘探到新矿(假定与A的矿脉无差异)并获得了所有权,其预期总成本是一千万元。
那么,第一种选择在怎样的情况下替代第二种选择呢?
答案是,B向A支付低于一千万的购买价格,则B愿意放弃自己寻找新矿的做法。(当然,还要附加A愿意接受低于一千万的某种价格的条件)
现在来看A。
A拥有旧矿的所有权。他是否为获得矿脉的信息付出代价,代价大小,也即是否存在勘探成本?
劳动价值论者否定有勘探成本,因为他们一直声称自然资源是无成本的。
其实,地下原煤是需要发现的,发现的工作就是成本。这里我们暂时不追究这个问题,假定地质运动使原煤冒出地面一部分,从而使勘探成本为零。这时我们可以问:加入A没有为自己拥有的旧矿付出代价,那么,A为何以能在不强迫别人的情形下,转让原煤的所有权而获得他人的货币支付呢?
原来,B即买者,自己探矿是有成本的,也即按劳动价值论者的说法,是要劳动的。前面已经知道,找到新矿的预期总成本是一千万元。
我们又知道,A的勘探成本为零,并忽略界定所有权的成本,A拥有的矿脉的总成本是零。
于是,在A与B之间,就存在一个价值域(0,10000000),就是说,对A来说,只要B给钱,所有权就是可以转让的;对B来说,只要支付的钱小于一千万,所有权就是可以买进的。两者有了交集,买卖就可以做成。
劳动价值论者再次扑空。
你说A无偿得到了自然资源,所以自然资源无“劳动价值”,所以A不应向他人索取代价,所以A也要无偿地拿出地下原煤给其他人用,所以A必须放弃所有权,如果不,就要夺取A的所有权使之成为无主物。这是不是很无知、很滑稽?另一角度讲,是不是很邪恶?
头脑清醒且具备正义感的买矿者B不这么想,他认为A当初付没付出代价不重要,重要的是自己是否能够节约地获得煤矿。
如果B并不是个有正义感的人,而是个及其自私的人,他就会附和劳动价值论者的主张,要求无偿分享A的煤矿。
有些头脑不清醒,逻辑能力几近为零的人,空有一股无明的愤怒,走上了邪恶之路,还自以为至善者,怎么说你们好呢?你们不过是魔鬼的小喽啰,还以为是天兵天将呢,滑稽透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