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林汉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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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关于价值与分配权力的关系之相对性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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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18-4-28 14:45:48 来自手机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石开石 发表于 2018-4-28 14:11
倒也不是荒谬,只是不合时宜了。
市场经济讲分配就像计划经济讲交换——别扭。

价值在马克思看来也是交换价值,但其中也隐含按劳动力的使用价值的价值(L=v+m)分配的逻辑推理,L是在投入c+ⅴ的基础上创造的新的商品价值(W)中扣除c之后的活劳动的价值耗费创造的新的应该重新分配的劳动力价值(L=W-c),因为,《资本论》就是分析剩余价值m是如何被生产资料价值(c)占有者的资本家通过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产生的不公平不合理剥夺的,所以,这个剩余价值m应该偿还劳动者或作为劳动力使用价值的价格,这样,劳动力商品的价格与价值才是真正的等价交换,而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制度所体现的生产关系中所进行的劳动力商品与资本的交换中实际并不等价,可,在《资本论》中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论证是在陈述一个劳动力商品与资本之间不等价的交换,产品分配理论是制度管理作用于社会市场经济学活劳动控制,而商品交换理论是市场经济活动反作用于管理控制的自律,这是社会系统的一体两面,这就是我之前提出“智能经济学”概念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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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18-4-28 15:20:24 来自手机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石开石 发表于 2018-4-28 14:11
倒也不是荒谬,只是不合时宜了。
市场经济讲分配就像计划经济讲交换——别扭。

请参看以前写的贴《社会经济过程是一个社会系统的优化过程》

又名:《道与法和公与私以及市场交换与计划分配》

不管是齐家要有“公”的念头,就是治国也要有公的念头,不能一概偏私,尤其是当官的做管理的,如心中总想用权力在本职之外给自身谋私利,那么,还谈什么和谐。中国清代张聪贤《官箴》曰:“公生明,廉生威。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公则民不敢慢,廉则吏不敢欺。”但,管理者的公正和廉洁如果不能做到,而因权力的便利心生贪念,就会产生损害社会的财富增殖的分配分享。

比如,某个以公有制计划分配为主的国家中,某人因为是城市规划的第一把手,准备过一个月之后部门宣布在某片人烟稀少地价低廉的区域进行开发,于是他以亲人的名义用很少的钱在这片区中大量收购土地,等宣布之后土价大涨时赚差价转手,这是短线。如过几年以后等1发区成熟再卖一个更高的价格,这是长线。这种通过权力便利暗箱操作获私利的也许算是“老鼠仓”吧。
当然,上述这种是比较迂回曲折的方式,贪官的腐败行为还有一种更直接省事的,比如,他认识很多地产商,其中有几个比较靠得住的,每次有好的规划,每都会把这种信息提前透露给他们以获得他们的货币形式的好处比上面那种方便多了,这些直接获得的“钱”或汇向国外的家属,如牛入海了无痕迹多省事,这也许就是“权力寻租”吧!地产商以宣布之后相比较低的价格来收购农民的土地,这还是比较“文明”的,还有种比较“野蛮”的就是联系一些暴力部门“强买强拆”,这跟抢也没什么区别了。
所以,公有或计划经济的敌人就管理层的
以公当私来交换的“老鼠仓”和“寻租”行为了。

西方主流经济学效用价值论虽然表面上认为以私人占有为主的商品市场交换,不用去看管理层的面色,私人认为自己拥有的财产由自己作主想卖什么样的价格由自己与买方协商或搏弈决定,双方自然会在各自谋私的过程中获得公平、双赢、多赢。

但这里有个条件:在完全信息条件下的信息均衡,即人人都是“信息对称”的理性人,但现实中不存在这种理想化的人人都完全掌握市场信息能力或说智力而产生搏弈均衡的前提条件,而是存在各种因素导致信息的不对称。比如,某人因为某品牌的商品在市场上非常畅销,于是,以劣品进行大量模仿,以劣次商品充良优商品,劣次商品的价格不变而成本低,从而获得比正品的利润还高超额利润,这实际就是由于消费者与生产销售商家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公平商品交换的市场欺诈。



用国学的说法“道德能起作用,法律自然就不用”,“法律”产生于道德,而服从于道德”,如果“夜不闭户,路不拾遗”,那么,就要人们各自有心中有一个可以让整体效益(用)可持续发展的利人利己的人生观,这个人生观实际上也是作为一个社会人从小就被环境所教育或耳听目染的道德观或社会行为规则,人们从小被潜移默化到潜意识无意识中去的介于本能潜意识与自我显意识之间的一个“善”念,儒家说:“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孩提之童,无不知爱其亲者。及其长也,无不知敬其兄也。亲亲仁也,敬长义也,无他,达之天下也。”这段话我虽不太赞成其含有先天性的“善”,但我认为这是一个正常的社会人在社会生活中从家庭义务的互助共享分配到社会的互利共赢的交换行为中身感心受并潜移默化到骨子里的心中自由自主要去遵循社会道德法则才能实现的那个“超我”价值,而这个就“超我”价值的实现在信息不对称的现实中不需要西方理性人的假设,参与者就大多数愿自觉遵行“仁善之道”,因为这样是相对比违反背离这种“善道”的“恶行”更不可能使利益可持续的。


人人都充满“良知”以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公平公正为信仰来达实自己的行为。

那么,以ZF充当裁判或其执行的法律就没有必要了,认识到这些道理,于是,有些经济学家和社会思想家出现了主张实现人民自由自主自治的“无ZF”的纯市场放任,这点倒是有点类似于中国的道家思想的“无为”和“顺其自然”的思想,把“有ZF”的纯公有制计划分配执政”行为看作为“通往奴役人民之道”的行为,从而主张自由放任的市场自组织交换。(其实,正宗的道家西方自由学派有点区别的是:“无为”和“顺其自然”其实并非绝对无所作为,而是对“道”或价值规律的无伪或无违,即明道或理解了价值规律而不违背并去遵循它的行为)人类社会思想的发展历程就是这样,当一个思想的局限性(证伪)或被发现时有一部分思想家就及不急待的要创造另一种与之对立的思想而来与其针锋相对甚至提出抛弃前者,这种“超前”反而并非是好的,任何事情都有一个量变到质的过程,尽管老子也说:“反者,道之动”,但这种“动”在国家社会未到存亡的边际时,不宜用“强”与“暴”,故应以柔胜刚的坤道弱用,使国家系统平稳上升或平稳向下软着陆,而避免硬着陆的更大面积伤害,这个过程是从始至终的逐进过程,不要把矛盾积累,否则,那种“革命性”的“道之动”就不是“弱者”,而是“强者”了,老子的“柔弱之道”正是为了使一个系统以运动以均速平衡前进或上升的绝对量变为目的而提出的,但老子的不足就是它较少涉及运动的也以刚强的乾阳之道的相对质变的可能。
所以,为了避免阴柔之道的不足,后来,在道家的基础上出现了法家,前面开头就说“法律产生于道德,而服从于道德”这是因为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的利用生产资料实现自我价值的智力出现了差异,还有环境机遇或裙带关系等的导致信息不对称,人们之间的私人占有欲等驱使自我违背了那种原来大家都遵守的熟知的社会道德,这种违背起初是以隐蔽的以不为人所知的偷偷摸摸的方式进行,但他们最后得利了,于是,贫富的差异就产生了,而有些人因为个人在社会生产力发展中财富生产和份额比例分配中占劣势,竞争不过更高优势的人,从而产生了“宁为鸡后不为牛后”的社会竞争危机意识。这种意识的人在越来越多时,作为整体的价值分配就失去阴阳不均的平衡,后来有些人发现有的可能是教育、分配、交换等不公平时,人们就会可能出现“反者,道之动”,而ZF为了避免这种“强动”,就会用
相对于道德更强制性的法律来治国,这是要想在道德的作用失灵时,才去纠正偏离于道德的执行,

所以,接我的理解法律应该依据客观的道德来实行,而道德在社会经济上则体现为市场商品交换时双方获得的商品使用价值比原拥有的使用价值更高,即整体上满足社会需求的劳动生产力(效率)的增长和社会分配时价值分额的公正(公平)。

经济学者看到纯市场经济各自为政各私其私的弊瑞之后,有些学者又开始转向“有ZF”“有计划的调控”,他们是私有制的市场交换为主,公有制的计划分配为辅,主要是对市场机制的失灵进行调节的公平公正法治执行为主,对内的经济,ZF仅仅是维护社会中人民公共资源按公正分配、私人财产公平交换机制正常运行的机构,ZF机构的行为必须是一种以不“过分干涉”和“过分偏袒”某一方不作为导致不平公不公正类似于比赛裁判的行为。
代表ZF计划分配的法律规定与代表个体对道德仁义的互利互惠的市场交换与,是应相对运行实行“两手抓”,计划、法定是“即”或“执”或“紧”,市场、道德是“离”或“放”或“松”。所以,正(治)国如正身如正心,应“若即若离”、“一执一放”、“一紧一松”,才可能使社会健康发展可持续。

可见,主张“无ZF”的纯市场,把“ZF”行为看作奴役人民的行为从而主张放任的市场自组织交换,让市场自律自组织恢复自我修补社会创伤的经济活动,与“ZF的过度干涉作为”而产生社会生产力边际递增减少甚至为负的现像都是两个极瑞。

最后,总结:经济过程是一个社会系统的优化过程!交换是子系统之局部观的优化,分配是整体观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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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开石 发表于 2018-4-28 15:30:2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林汉扬 发表于 2018-4-28 14:45
价值在马克思看来也是交换价值,但其中也隐含按劳动力的使用价值的价值(L=v+m)分配的逻辑推理,L是在投入 ...
交换只能是协商一致达成共识的交换,没有等价之说。
非要说等价那就是价格一定。交换双方均认可交换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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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开石 发表于 2018-4-28 15:34:0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林汉扬 发表于 2018-4-28 15:20
请参看以前写的贴《社会经济过程是一个社会系统的优化过程》

又名:《道与法和公与私以及市场交换与计 ...
ZF的作为应该是为交换立法并执法。交换时,交换双方不能不平等,不可有第三方干扰平等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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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18-4-28 16:25:54 来自手机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石开石 发表于 2018-4-28 15:30
交换只能是协商一致达成共识的交换,没有等价之说。
非要说等价那就是价格一定。交换双方均认可交换的价 ...
我所说的等价的“价”是一个社会价值”的整体角度,而你所说的交换只能是协商一致达成共识的交换,则是指从主观角度的主观使用价值和个别劳动,当然,这是马克思的语言方式表达。如果用西方主流的效用与货币价格则指边际效用与货币的变化。指整个社会平均获得每一个产品的社会边际效用量所递增的货币量相等,反之,每耗费一个单位货币所递增的社会边际效用相等。也就是说主观上的边际效用尽管因人而异,各自获得商品效用A≥耗费产品效用,但在个人中每耗费一个单位货币所递增的主观边际效用相等。这样,社会整体边际效用(益)或福利与个人主观的边际效用就达到均衡,即有效率又有公平,可以说,这也可以说从西方主流的边际效用价值论来证明马克思的共产主义社会的理想状态了。当然,这是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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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汉扬 发表于 2018-4-28 16:47:56 来自手机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石开石 发表于 2018-4-28 15:34
ZF的作为应该是为交换立法并执法。交换时,交换双方不能不平等,不可有第三方干扰平等协商。
对,zF作为第三方管理必须按照公平公正不偏不倚的原则来实行产品分配的执行权力,而不能以占有公有生产资料这个平台来通过权力的便利寻租谋取私,使社会产品的价值分配天秤倾斜,从而导致社会的贫富差异,这种人就没有资格再执行产品价值的分配权力,可见,分配权力的获得与否还是得以公平和整体的社会生产力(效率)为依据,而不是仅只是靠裙带关系来获得!因此,权力应以其己经创造的或预期能产生的社会价值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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