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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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行实战] 同业竞争问题全面解析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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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业竞争,是指公司的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与该公司业务相同或相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可能对公司的业务开展及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与关联交易问题一样,同业竞争问题也是公司IPO时发审委关注的重点之一,相关文件也对同业竞争进行了规定: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上市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从过往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出,拟上市公司若存在同业竞争,且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话,将会成为成功过会的一个实质性障碍。

    判定标准

    在进行同业竞争判定时,我们应该从两个维度来进行分析。第一个维度是对主体边界的分析,包括股东、亲属、比例等等,即是对“人”的分析;第二个维度是对竞争程度的分析,包括产品类型、目标客户、市场区域等,即是对“业务”的分析。

    在判定同业竞争的问题上,与判定关联交易问题相类似,都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在进行具体案例分析时,应结合以下因素对具体问题进行综合判定。

    一、主体边界界定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同业竞争的定义只是提到了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但在实际案例分析中,绝不只局限于此。《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在实际分析过程中,不仅需要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的经营业务进行调查,还需对其是否在其他与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担任职位进行调查,从而避免其利用职务之便做出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

     2、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

    在实际分析中,不仅要对控股股东进行考察,还应对公司主要股东进行考察(一般持股5%以上都被认定为主要股东),但5%也是一个绝对的标准,实际中应结合公司的股份分散程度进行具体认定公司的主要股东。

     3、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重要亲属

    在进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考察时,不仅要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进行考察,还应对其重要亲属(包括直系亲属、近亲等)直接、间接控制或担任重要职务的企业进行考察,关注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行为。

    在进行这方面考察时应结合亲属亲密程度、重要性原则(如生产经营设备、主营业务等)、业务紧密程度(如是否独立经营等)进行具体分析,同时还可以结合关联企业的历史沿革、业务范围等方面进行分析。


    二、竞争程度分析


    在进行竞争程度分析时,还应弄清楚以下两个概念:

    同业竞争:是指双方从事相同或相近业务,并且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同业不竞争:是指双方虽然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近,但销售区域或销售对象存在很大差异,致使双方并不能形成直接的竞争格局及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

    那么,我们在认定同业竞争时就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主营业务分析

    对双方所提供的产业或服务的功能、种类、形式、价格及核心技术存在相同或相似的程度进行分析比较,并分析双方业务的独立性及可替代程度。

    2、目标群体分析

    对双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所针对的目标群体进行分析,可从目标群体的性别、年龄、收入水平、职业及企业客户的细分行业差别等方面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判定双方的目标群体的相同或相似程度。

    3、销售区域分析

    对双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所能够辐射的区域范围进行对比,分析其相同或相似程度。分析是否存在区域重叠现象,是否存在直接竞争或利益冲突的情况。

    4、客户及供应商分析

    对双方主要客户及供应商进行对比分析,是否存在重要客户或供应商一致的情况,判断其相同或相似程度。同时也可对关联企业与重要客户或供应商发生合作的时间及其原因进行具体分析,分析是否存在通过隐性关系促使关联企业获取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形,判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现象。

    同业竞争的影响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同业竞争的存在必然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会利用其表决权或职位之便对公司重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如果其影响是不利于公司的,那么将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收入及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失。

    一、业务独立性

    若公司存在同业竞争的现象,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可能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重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等利用职务之便,为了自身或他人的利益使得公司丧失原本属于自身的业务,使公司不能有效、独立的开展业务。

    二、利益输送

    在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的同时,也会对公司的收入造成一定的损失,从而最终损害到股东的利益,影响公司的持久、健康发展。

    解决方案

    一、处理方式的说明

    若拟上市公司被认定为存在“同业竞争”且无法进行“不构成同业竞争”的解释,那么依证监会的审核要求,必须彻底、干净的消除。具体而言,可采取以下的处理方式:

    1、改变发行人的经营范围;

    2、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拟上市企业;

    3、竞争方将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4、拟上市企业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5、注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与拟上市企业相竞争的企业;

    6、竞争方与拟上市企业协议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并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避免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函(实务中,监管部门也会要求持股5%以上的股东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在股份公司设立后,如果仍面临同业竞争问题,发行人应在提出发行上市申请前考虑采取的处理方式可以概括为“关”(发行人或者竞争方停止从事相竞争的业务)、“并”(纳入发行人)、“转”(发行人或者竞争方出售构成竞争的业务或者经营主体)等三类方式予以解决。

    具体说明如下:

    1、关

    注销与公司形成同业竞争关系的关联方,这是一种最为简便彻底的处理方式,该解决方式一般适用于多适用于已无实际经营的企业或竞争方业务量不大、直接注销不会造成过多损失的情形。

    2、并

    公司吸收合并与自己形成同业竞争的企业或收购关联方的竞争性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存货、客户资源等),该处理方式是解决同业竞争最为普遍的方式,多适用于关联企业经营业绩经营状况尚可的情况,经营业绩不佳的企业因会影响拟上市公司的业绩而被排除在此种方法之外。

    3、转

    其持有的与拟上市企业形成同业竞争的企业股权或资产及业务转让给第三方。实践中被转的企业通常是经营业绩不佳或存在巨额债务的,几乎没有人愿意接手这样的企业,因此这类处理方式下的“转让”多为“假转”,会引起监管机构重点关注。

    证监会一般是在发行人采用上述三类方式处理同业竞争问题后,才会考虑根据“书面承诺”辅助判断公司是否已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二、对处理方式的分析

    依据证监会的公告文件,证监会是支持将同业竞争的业务纳入发行人的。依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22号),可知证监会对同一控制下的业务重组是持支持态度的。在同一公司控制权人下相同、类似或相关业务进行重组的,只要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未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100%的,将不会被要求增加运行时间。

    对于将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转让给第三方的处理方式,监管一般会本着风险导向审核理念,对转让的真实性(即收购方作为非关联第三方的真实性、是否存在后续回购、仍然掌握控制权等“抽屉协议”等)提出进一步的核查与披露要求。对于将同业竞争的业务纳入发行人的处理方式,审核则会关注是否影响发行人业务发展、估值定价的公允性、是否新产生关联交易等问题。从目前反馈意见来看,审核通常会询问涉及构成同业竞争的经营实体未纳入发行人的原因。

    如果选择注销同业竞争的关联方或关闭相关业务的方式,则最好是由竞争方停止业务。如果由发行人停止业务,则要充分说明合理性及对发行人业务发展机会不构成影响。

    此外,目前审核实践不同意发行人使用募集资金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案例分析

    收购合并——宏川智慧

    宏川智慧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显示,为实现仓储业务的整体上市,2012年12月起公司对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仓储业务进行了资源重组,收购了仓储经营主体太仓阳鸿、三江港储和南通阳鸿,逐步消除公司与关联方同业竞争现象,完善公司规范运作,进一步提升公司市场竞争力。

    承诺函——宁德时代

    宁德时代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显示:“为避免今后与公司之间可能出现同业竞争,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控股股东瑞庭投资与实际控制人曾毓群、李平分别出具了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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