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预算法规范地方发债:
· 由国务院设置限额,并报请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 发行债券所获资金只能用于公共服务,不可用于政府运营;
· 债务必须包含在省级预算之内,并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监督;
· 中央政府承诺评估地方债务风险并发布预警信息,并在风险可能失控时做出快速反应及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正) 》第34、35条
地方融资平台需转型:
新预算法标志着以透明、规范的地方债逐步替代地方融资平台。虽然允许地方政府发债,但审批权限仍然在
国务院,加强了举债主体、用途、规模、方式等前置审批条件,离真正意义的地方政府自主发债距离较远,
短期内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功能可能还会继续发挥作用。发展眼光看来,众多的地方融资平台必受冲击,转
型是必经之路。
一、政府融资
二、政府平台融资
1.股权融资
2.债权融资
3.项目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