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2090 1

十八个热点问题汇总,你关注了吗? [推广有奖]

巨擘

0%

还不是VIP/贵宾

-

威望
5
论坛币
186598 个
通用积分
7693.5387
学术水平
2591 点
热心指数
3812 点
信用等级
3521 点
经验
115717 点
帖子
32155
精华
1
在线时间
8337 小时
注册时间
2013-11-21
最后登录
2024-1-31

初级热心勋章 中级热心勋章 初级信用勋章 中级信用勋章 高级信用勋章 高级热心勋章 特级热心勋章 初级学术勋章 特级信用勋章

+2 论坛币
k人 参与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一份

应届毕业生专属福利!

求职就业群
赵安豆老师微信:zhaoandou666

经管之家联合CDA

送您一个全额奖学金名额~ !

感谢您参与论坛问题回答

经管之家送您两个论坛币!

+2 论坛币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第二款“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增值税起征点是指按期纳税还是按次纳税的起征点?若不含税销售额在2万元至3万元之间,是否属于小额零星经营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京财税〔2011〕2601号)规定:“增值税起征点(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因此北京市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定标准为: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或者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500元。

     2、企业承办电竞赛事,具体业务包括赛事安排、赛程制定、奖项设置等,承办企业从主办方取得的承办费收入按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答:应该分别核算,需要按照承办赛事过程中涉及的具体增值税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如涉及的场地租赁按照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其他内容根据具体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范围。

     3、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季报时,系统里没有《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了,是不需要填写了吗?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附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填报说明:本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附表,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

    因此,自2018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无需填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4、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取消了吗?

   【网络】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目录》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六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的,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将留存备查资料归集齐全并整理完成,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第七条规定,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优惠事项或者享受的优惠事项按照规定分项目进行核算的,应当按照优惠事项或者项目分别归集留存备查资料。

    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其中,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按照《目录》“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5、企业购买5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吗?【网络】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6、跨省异地施工企业支付给工程作业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在何处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跨省异地工程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2号)的规定,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派驻跨省异地工程项目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总承包企业、分承包企业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总承包企业和分承包企业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聘用劳务人员跨省异地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公司依法代扣代缴并向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7、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资产损失还需要专项申报吗?还需要备案吗?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8、一直挂在坏账损失的应收账款,已确认无法收回的情况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满足什么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元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9、企业销售商品,只要购买商品的客户都可以扫企业的二维码抽奖,红包金额随机,直接打到个人的微信账号,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因此,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同时给予金额随机的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0、防暑降温费是否计入工资总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中的津贴或补贴,应该计入当月工资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1、端午节发放给职工福利费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节日发给职工福利费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税。

    12、公司为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提供免费旅游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3、职工取得的企业无息借款,是否会被视为是由于任职享受的一种福利而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由于员工个人并未实际取得所得,因此 ,企业的员工由于家人生病等个人原因向企业借款不支付利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4、企业以房产对另一企业进行投资入股,该投资过程中涉及房屋权属的转移,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四条的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因此,企业在改制重组时以房产对另一企业进行投资入股,该房屋产权转移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15、企业2018年1月购买了电脑和空调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扣除的折旧年限是几年?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的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因此,企业2018年1月购买了电脑和空调作为固定资产,若其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允许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二维码

扫码加我 拉你入群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沙发
杨明凡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8-7-25 17:42:5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16、企业清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资产损失,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
    第九条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
    (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
    因此,企业清理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资产损失,可以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7、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可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国家税务总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现就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公告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二、本规定自 2010年12月1日开始执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没有处理的事项,按本规定执行。”
    18、2018年7月1日起,是不是所有现金方式交纳的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都不可以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规定,自2018年7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再抵扣,仅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使用道具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我要注册

本版微信群
加好友,备注ck
拉您进交流群

京ICP备16021002-2号 京B2-20170662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论坛法律顾问:王进律师 知识产权保护声明   免责及隐私声明

GMT+8, 2024-4-26 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