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和主要内容,是市场活动的主体。产权不明,意味着市场主体不明。”这种观点是完全错误的。首先,所有制的核心不是什么产权,而是某种利益主体。产权,只是一种权利,而权利总是某种生产主体的权利。所有制的主体应该是人,而不是某种权利;而且,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的体现,它消灭了资产所有者,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从而也消灭了产权赖以产生的基础。因此,公有制所体现的权利就不是什么产权,恰恰相反,它的存在是为了消灭产权,而且事实上由于它消灭了人格化了资产所有者,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而消灭了产权。其次,市场活动的主体是规范独立的经济实体,是作为经济实体存在和发展的企业,是作为某种生产主体满足自己利益要求的工具存在和发展的企业,归根到底是以生产主体的形式出现的经济人――或者是以资本家或股东形式出现的资产所有者,或者是以员工形式出现的劳动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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