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国家历史上曾经有过“投机倒把罪”,无独有偶,在英国历史上也有过类似的法规。据《国富论》中记载:
“爱德华六世第五年及第六年第十四号法令规定,凡购买谷物而想再拿出来售卖的人,应视为犯法的垄断者,初犯,处以二个月监禁,科以等于谷物价值的罚款;再犯,处以六个月监禁,科以等于谷物价值二倍的罚款;三犯,处以头手枷刑,和期限长短由国王决定的监禁,并没收其全部动产。欧洲其他大部分地方往昔的政策,和英国昔时的政策简直一样。
我们的祖先,似乎认为,人们向农民购买谷物,比向谷物商人购买便宜,因为他们害怕谷物商人除了他付给农民的代价外,还会要求异常的利润。所以,他们企图完全消灭他的行业。他们甚至企图尽可能防止生产者与消费者间有任何中间人。他们对于所谓谷物商或谷物运送者经营的行业所加的许多限制,其意义即在于此。”
对这类法律,斯密批评道:
“谚语说,兼营一切事业的不富。法律应该让人民自己照应各自的利益。人民是当事人,定然比立法者更能了解自己的利益。但在这二种法律中,最有害的,却是强迫农民兼营谷物商业的法律。
这项法律,不仅妨碍了大大有利于社会的资本用途的划分,而且同样妨碍了土地的改良与耕作。强使农业家不专营一业而兼营二业,即是强迫他把资本分作二部分,仅把一部分投在耕作事业上,但若他的全部农作物,一经收获,他即可自由卖给谷物商人,他全部资本就会立即回到土地,用来购买更多的耕牛,雇用更多的佣工,就能更好地改良土地和耕作土地。如果强迫他零售他自己的谷物,他就不得不把资本一大部分,常保留在他的谷仓及干草场中,再不能象无此种法律时候那样,以全部资本用于耕作土地。所以,此种法律,必然妨碍土地的改良,不但不能使谷价低廉,而且能减少谷物生产,因而提高谷物价格。
......
所以,爱德华六世的法令,尽量禁止生产者与消费者间有中间人存在,就是企图消灭一种有利的贸易。这种贸易,要是自由进行,不仅是减轻粮食不足痛苦的最好方法,而且是预防这灾祸的最好方法。除了农业家的业务,最有利于谷物生产的,便是谷物商人的业务了。
这法律的严峻,赖后来几个法规而和缓了不少。这些法规,先后允许在小麦价格不超过一夸特二十先令、二十四先令、三十二先令或四十先令时,可围购谷物。最后,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第七号法令规定,在小麦价格不超过四十八先令一夸特时(其他谷物价格以此为准),凡不是垄断者,即不是购买谷物后在三个月内在同一市场售卖的人,囤积谷物或购买谷物以待售卖,都被认为合法。内地谷物商人所曾享受过的贸易自由,总算依据这项法令而完全取得了。
乔治三世第十二年的法令,几乎废止了其他一切取缔囤积及垄断的古代法令,但查理二世第十五年法令所设的限制,未曾撤废,因此继续有效。
查理二世第十五年的法令,在一定程度上认可了两个极不合理的世俗偏见。
一、这个法令认为,小麦价格涨至一夸特四十八先令,而其他各种谷物亦相应涨价,则囤积谷物,很可能有害于人民。但据我们上面所说,似乎很明显,价格无论怎样,内地谷物商人的囤积,不致有害于人民,而且,四十八先令虽可视为很高的价格,但在歉岁,这是在刚刚收获以后常有的价格,那时,新收获物还不能卖出任何部分,所以就是无智识的人,亦不会认为,新收获物的任何部分,会被囤积以妨害人民。
二、这个法令认为,在一定价格下,谷物最易为人所垄断,即最易为人所囤积,不久又在同一市场内出售,以致妨害民众。但是,如果商人前往某一市场或在某一市场,尽量收购谷物,以备不久在同一市场内再出售,那一定因为依他判断,这市场不能全季都有象那时候那么丰足的供给,不久即将涨价。如果他的判断错了,价格并不上涨,那他就不仅会失去如此投下的资本的全部利润,而且因为储藏谷物,需要费用,必然遭受损失,所以如此投下的资本,亦将损失一部分。这样,他自己所受的损害,必比个别民众所可能受的损害大得多。固然,由于他的囤积,在某一市期,个别民众可能得不到供给,但在后此的任何市期,他们却能以和其他市期同样低廉的价格得到供给。反之,如果他的判断是对的,那他就不但无害于人民大众,而且将对他们有很大的帮助,使他们早些感到粮食不足的痛苦,这样就使他们不至于后来猛烈地感到粮食不足的痛苦。要是目前价格低廉,他们不顾季节的实际不足情况,大大消费,那后来一定会猛烈地感到粮食不足的痛苦。如果不足是真实的,那为人民计,最好把这种痛苦,尽可能平均分配到一年的各月、各星期、各日去。谷物商人的利害关系,使他要研究尽可能准确地来作这一件事。任何其他人,都没有这种利害关系,亦没有这种知识,更没有这种能力,来准确处理这一件事。所以,这一件最重要商业上的活动,应当全然委托于他。换言之,至少,在国内市场的供给上,谷物贸易应当听其完全自由。
世人对囤积与垄断的恐惧,好比他们对妖术的恐惧与疑惑。以妖术而被问罪的可怜人(指14~17世纪欧洲的女巫审判运动),是无罪的,以囤积垄断而被问罪的人,同样也是无罪的。法律取缔告发妖术,使人们不能为着自己的恶意,而以此种想象上的罪名,控告他们的邻人,似乎消除了奖励并支持这种恐惧与疑惑的大原因,从而有效地消灭了这种恐惧与疑惑。同样,恢复内地谷物贸易完全自由的法律,也许可能有效地消灭世人对囤积与垄断的恐惧。”
斯密时代当然没有如今那么详尽的数据研究,但是只要通读一遍《国富论》,不难把握斯密的逻辑主线:
1,劳动生产力最大的改良,来自分工与交换;
2,自利是交易的动机,互利是交易的通义。一项交易只要是出于自愿,必定对交易双方都有利;
3,当每个人在不侵犯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利的交易必定是利他的。所以,“他所盘算的也只是他自己的利益。在这场合,象在其他许多场合一样,他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
4,ZF的职责,在于保护每个人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而不是越俎代疱地去指导每个人如何做对自己有利的选择。要特别防范某一利益群体对ZF的游说,让ZF干预经济,扭曲公正。
5,供需决定价格,价格影响供需。
“关于现世纪及前此二世纪欧洲各地粮食不足与饥谨的情况,有些记载很可靠。谁要是细心研究此中经过,我相信,一定能够发现,粮食不足的情况,并非起因于内地谷物商人的联合,而是起因于真正的不足。这种不足有时在个别场合起因于战争的浪费,而在最大多数场合,却起因于年成的不好。也会发现,饥谨发生的原因,只是ZF粗暴地以不适当手段来克服粮食不足所造成的困难。
......
如果ZF为要救济粮食不足所造成的困苦,命令一切商人,以他们认为合理的价格售卖他们的谷物,其结果或是使他们不把谷物提供市场,以致在季节之初,即产生饥谨,或是(在他们以谷物提供市场的假设下)使人民能够迅速消费,因而鼓励人民迅速消费,以致在季节之末,必然产生饥谨。无限制无拘束的谷物贸易自由,既是防止饥懂痛苦的唯一有效方法,所以亦是减轻粮食不足痛苦的最好方法。因为真正粮食不足的痛苦,是不能除去而只能减轻的。”
综合斯密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投机商是分工细化后出现的新职业,他们同样是在为社会创造财富。价格是由供需决定的,投机商对价格的预判是一种对社会有益的服务。把供需基本面的锅让投机商来背,这和女巫审判运动一样愚昧而野蛮,并且,最终会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