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持续盈利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挣钱的趋势必须确定且向好
关于持续盈利能力的问题,以前说过很多了,这里再简明扼要说一下自己的几个观点:
① 任何一个企业一个老板,最终目标都是为了挣钱,挣越多的钱越好。
② IPO的核心理念就是筛选最优秀的企业(现在最挣钱或者以后最挣钱的企业)成为公众公司,与投资者分享收益。
③ IPO审核理念不论怎么变化或者改革,企业的赚钱能力以及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肯定是核心关注要点,不然违背了IPO的初衷。
④ IPO审核企业的盈利能力主要从三个核心的维度:
我现在是挣钱的;
我挣的钱很真实、很合理、很可靠、没水分;
我以后会挣更多的钱。
如果大家理解并支持小兵上述的观点,那么就对于下面这些可能会影响IPO进程的事项也很好理解了。
跟持续盈利相关的在审重大不确定事项包括:
1、业绩大幅波动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报告期内业绩变动很大,那以后是往好的方向变还是往坏的方向变呢?那等等看吧,至少等到这个变化的趋势明确了才能给结论。
2、市场趋势和产品结构发生变化
同样的道理,发行人所处行业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发行人的产品结构为了适应行业环境也做了大的调整,这种情况下变化是好是坏,也需要一段时间来检验的。
3、存在大额或核心专利未决诉讼或仲裁
这个产品可能销售占比超过发行人一半以上,而其中涉及到专利技术存在未决诉讼,如果发行人败诉,那么产品就不能销售甚至还有巨额赔偿。既然如此,那最好官司打完再说了。
4、经销商或海外销售核查不到位
境外销售和经销商模式一直是财务核查的重中之重,说白了就是核查的广度和深度是否能够满足基本要求,是否能够满足核查样本大概率情况下可以代表全部的事实真相。
如果核查的样本数以及深度都不够,那么是需要继续进行补充核查,这个时间有时候是很久的。比如经销商核查比例从30%提高至40%,要求核查境外客户最终销售情况等。
5、典型会计处理可能对发行人盈利能力的影响
收入确认方法与业务模式匹配性存疑,这种情况下可能导致收入确认提前,或者在不同区间调节业绩。关联交易定价如果公允性没法得到保证,那么发行人是否通过关联交易来调节业绩的结论就不明确,自然要核查清楚。
股份支付、减值计提等会计处理不合规,这些会计处理最终都是影响报告期的损益情况的,如果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常规处理方式不同,自然要关注可能对发行人本身带来的影响,按照惯常的方式处理之后再做判断。
二
合规与内控事项:
切不可侥幸耍着小聪明
1、违法违规事项未取得证明
不要天真地认为小的处罚没有合规证明也可以,早晚都是少不了的,证监会只是证券发行审批机构,别的问题都需要相应的主管部门给予确认。包括现在如果资产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还需要当地监管局出具确认文件;如果涉及境外分拆上市的,还需要境外交易所的意见等。有些证明文件,等的时间真的会是很久的。
2、经营资质或者证照手续不全
一般情况下,报告期的业绩都需要是合法合规挣的钱,如果报告期内存在经营资质或者证照不全的情形,那么可能需要移到报告期之外的,那就只能等了。
3、涉嫌或存在同业竞争
这个真的没什么办法,我们自己认为不是同业竞争,监管机构可能认定是同业竞争,不论是解释还是彻底解决问题那都是需要时间的。更何况,在审过程中属于透明状态,解决问题自然要受到很多制约,难度几何性增加。还可能,本来能解决的问题,死活解决不了了。
4、会计差错更正金额或比例较大
这个最典型的就是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报表差异的问题,如果超过20%是要有运行时间的。此外,其他一些重要会计科目的会计差错更正比较多,那么也需要一段时间的等待,或许这可能称之为惩罚期,谁让你以前不规范的。
5、内控缺陷或整改时间不足
这个问题前面已经说过了,整改没有到位或者规范之后运行时间不够就抢跑了,那就在会里再多等待一段时间吧。
三
信息披露因为信息披露而IPO拖延的,十有八九都是发行人和项目组自己挖的坑造的孽,一点都不值得同情,希望同行能够引以为戒。
1、业务分类结构描述不准确
如果不能用一句干脆的话简单直接描述发行人的业务,不能用一两段话一页A4纸的篇幅介绍清楚发行人的业务变革和产品结构,如果是我我就不愿意看了。
哪有那么复杂的业务和产品,只不过是你中介业务不精、说不清楚,更多情况下是发行人和中介一起故弄玄虚,简单问题复杂化显得自己很高端很深奥。
2、会计政策披露没有针对性和具体化
这个问题同样是这样,有时候是项目组没有用心去分析,就知道照抄通用的规则和标准,更多时候其实项目组很清楚,核查的也很具体很明确,就是觉得我要是说清楚了很容易被找到问题被针对,还不如就车轱辘话说来说去。
这样的描述直接结果就是审核人员找不到有用的信息,自然也挑不出致命的毛病。审核过程中自然就是一遍遍地挤牙膏式的解释和披露,不耽误时间才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