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核心内容如下:
1、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其每股净资产,或者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的,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也就是“护盘式”主动回购。
2、鼓励上市公司依法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3、上市金融企业可以在合理确定回购实施价格、切实防范利益输送的基础上,依法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管理。
4、上市证券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应当依法通过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等形式进行。
5、继续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债券等多种方式,为回购本公司股份筹集资金。
6、鼓励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结合自身状况,积极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推动上市公司回购公司股份,并在资金方面提供支持。
7、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申请再融资,融资规模不超过最近十二个月股份回购总金额10倍的,本次再融资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日距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不受融资间隔期的限制,审核中对此类再融资申请给予优先支持。
8、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依法一并授权董事会实施再融资。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同时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时间由上市公司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其中的十大利好:
1、为金融机构回购“松绑”。
支持金融企业依法回购实施股权激励获员工持股。
2、支持券商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上市证券公司可以通过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形式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3、支持发优先股、可转债筹资进行回购。
继续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债等多种方式,为回购本公司股份筹集资金。
4、回购后再融资有“优惠政策”。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申请再融资的,在一定规模内取消再融资间隔期限制,审核中给予优先支持。
5、回购等同于“分红”。
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或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视同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纳入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
6、 明确“破净”回购标准及“优惠政策”。
上市公司股价低于其每股净资产,可以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进行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因该情形实施股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和现行回购窗口期(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重大事项论证期间)限制。
基金君梳理了一下,符合这类标准的股票有近400只,名单在文末。
7、明确“暴跌”回购标准及“优惠政策”。
上市公司股价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的,上市公司因该情形实施股份回购并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股票上市已满一年和现行回购窗口期(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重大事项论证期间)限制。
符合“20个交易日内股价跌幅累计达到30%的”的A股公司有这些:新光圆成、皇庭国际、奥马电器、东方金钰、盛讯达、康美药业、首航节能、宏图高科、朗科科技、万达信息、露笑科技、瀚叶股份、万达电影、京蓝科技、中利集团、中洲控股、天银机电、兰生股份。
8、回购和再融资可一并授权。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实施股份回购的,可以一并授权实施再融资。
9、鼓励上市公司完善回购机制。
鼓励上市公司在章程中完善股份回购机制,引导董事会主动与股东沟通交流,充分发挥公司治理积极作用。
10、下一步还有配套制度。
进一步完善股份回购配套制度,稳妥推进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