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杨明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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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实务] 函证、收入程序不到位,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收警示函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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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闫秀敏、曹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监管措施〔2019〕033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闫秀敏、曹斌:

  经查,你们在审计金洲慈航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洲慈航或公司)2018年度财务报表的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对长期应收款函证回函存在差异的函证未调查不符事项,对未回函的函证未实施替代审计程序;二是对存在效力问题的应收账款函证回函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与第二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从公司供应链系统获取进销存数据信息;二是未从存货入库记录抽取样本与明细账发生额进行核对;三是未发现金洲慈航子公司东莞市金叶珠宝集团有限公司部分黄金珠宝类存货已被司法查封。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第四条的规定。


  (三)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是未对收入实施截止性测试;二是部分销售客户访谈记录等底稿无单位及相关人员签章,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合并过程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对金洲慈航未将其实际控制的临沂丰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范围事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五)商誉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未评价公司商誉减值测试所采用的计量方法是否恰当。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第十八条的规定。


 二、审计工作底稿不完整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审核报告所附的汇总表、关联方和关联方交易声明书、期后事项声明书等底稿缺少公司盖章或相关人员签字。上述事项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规定。按照《信披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切实提高审计工作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黑龙江证监局

  2019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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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ljx0518 发表于 2020-6-8 15:06:3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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