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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江门市公安机关处置突发性事件能力的初探_法律论文

发布时间:2015-04-10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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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处置突发性事件已经成为江门市政法部门履行职责的首要任务。本文试从处置能力的现状、处置能力不足的原因、提高处置能力的对策等方面分析当前江门市公安机关处置突发性事件能力,并提出了一些处理的看法。
【关键词】 突发性事件 机制 能力

当前,处置突发性事件已经成为江门市公安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内容,是政法部门履行职责的首要任务。如果处置突发性事件的方式、方法不恰当,往往会造成激化社会矛盾,给犯罪分子攻击、破坏江门市社会秩序的“借口”,甚至境外敌对分子亦借此对我国进行攻击,试图干预、破坏我国司法制度,从而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作为一名长期在基层办案部门从事执法活动的执法者,本人根据江门市实际情况以及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就“提高公安机关处置突发性事件能力”的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当前江门市公安机关处置突发性事件能力不足
一般来说,突发性事件是指由于各种内在矛盾在诱因的引发下,从而引发的各种以暴力形式表现的突然性事件。其从形式上主要分成两种,一种是突发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如:在公共场所公然实施绑架、勒索等突发性的严重暴力犯罪。另一种是指民众因不满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或因自身利益问题而引发的突发群体性事件。如:民众因征地补偿、污染等问题,而聚众冲击政府要害部门、上街非法游行、聚众斗殴等,这种突发性事件一般伴有“打、砸、抢”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这两种事件中,后者相对比前者更具有社会危害性。
江门市地处广东省东南部、西江下游、珠江三角洲西部,东邻顺德市、中山市、珠海市;西连阳江市;北接新兴市、高明市、南海市;南临南海,比邻港澳;是珠江口西岸的中心城市之一,所聚集的外来务工人员相对集中。外来人口众多,社会环境相对复杂,这些都是极易诱发突发性事件的因素。然而诱发突发性事件的因素较多,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工作比较复杂,除了强调现场指挥员的处置的手段、方式、方法以外,还讲究处置后预防事件反复和保护现场的无辜群众。江门市现今均未能形成一套有效的处置突发性事件的机制,造成处置突发性事件能力不足。主要体现为:对于民警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该干什么,可以干什么以及如何干”没有明确的指引。对于处置的队伍没有形成专门的训练机制,人员也相对不固定。一些分局在处置突发性事件时往往只能临时抽调刑警队、派出所一线的警力,对于警力相对容易抽调的机关却不闻不问。这种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做法,往往造成突发性事件进一步升级。此外,对于突发性事件的信息情报收集不及时,在日常的公安工作规程中明确规定了一些对突发性事件的信息情报收集、上报,但不少民警对其掉以轻心,没有将其经常化、制度化,造成了突发性事件的信息情报滞后。有些偏远派出所由于种种问题,对于处置突发性事件有心无力,使这种极易引起突发性事件往往要到了诱发后,才引起重视。另外,处置事件中先前到达的民警和指挥员对处置突发性事件的经验、培训不足,做事没有章法,常常随心所欲,是导致突发性事件升级的又一因素。
二、造成当前江门市公安机关处置突发性事件能力不足的原因
(一)保障资源不到位
当前江门市公安机关尤其是基层一线的公安机关均面临着警力不足、事情繁重、装备跟不上、经费保障不到位等问题。现阶段江门市公安机关与全国很多公安机关一样面临着经费紧张的状况,像某省X派出所所长为了筹备破案经费而变卖家产,有些派出所甚至连100元的加班费也无法保证。江门市绝大多数领导为保证民警不出事,采取了“马放南山,刀枪入库”的方法,限制民警使用警械、武器。使警械、武器的更新和换代无法进行,大大减弱了民警在现实中的战斗力。购买新装备也只是在评级和上级检查前才会出现,此后便又“高高挂起”,等待下一次评级和检查,在实际的警务活动中得不到使用,更何况一些专用的处置装备。有个别的从事队伍管理的领导出于某种目的,甚至以本单位内部所谓的“整改通知”限制民警使用警械、武器,使到基层一线公安机关的民警普遍存在“做多错多,不做不错”的思想,再加上机关与基层之间的差异,从基层要求上调的人数续增,从而造成基层警力缺少,机关人数臃肿的局面。
(二)警力不足,过于强调“服务”性质,警务活动和非警务活动繁重
现在民众对公安机关的要求也越来越强调“服务”功能,不再只限于过去单纯的预防犯罪、打击犯罪,就连“溜狗”、噪音等琐事也要向我公安机关求助,这极大的增加了基层一线民警的负担。许多基层民警每月加班时间均长达65小时,除了要应负日常的警务工作,还有一个阶段又一个阶段的学习活动,有些领导为体现自己的政治组织能力,常不切合实际,要求民警写心得,交体会,使到基层一线的民警,已经没有办法和心理准备再应付突如其来的事件。拿江门市X派出所为例子,其辖区范围仅仅为2.8平方公里,下属6个社区,以其中一个最小的社区为例:其属下本地常住人口3303人,外来人口约2000人,其中重点单位1个,重点行业5所(包括特种行业),重点人口21人,吸毒人口15人。而其的社区民警只有一人,比起西方国家警方与城市人口的比例1:300超出了数倍,社区民警每月都要对社区的重点单位、重点行业、重点人口、吸毒人口进行检查和上门辅导,还要应付派出所日常值班,根本无法顾及突发性事件情报的收集,更谈不上先期处置。
(三)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
诱发突发性事件的因素较多,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工作比较的复杂,除了强调现场指挥员的处置的手段、方式、方法以外,还讲究处置后预防事件反复和保护现场的无辜群众。江门市除XX分局以外,均未能形成有效的处置突发性事件的机制。一些分局在处置突发性事件时往往出现“多头主管,但是问题无人管”的局面,甚至只能临时抽调刑警队、派出所一线的警力,对于警力相对容易抽调的机关却不闻不问。有些偏远派出所由于种种问题,对于处置突发性事件有心无力,使这种极易引起突发性事件往往要到了诱发后,才引起重视。像:2003年江门市下属某市公安局对于民众因镇政府征地补偿而诱发上访,后又因政府工作人员的态度演变成聚众冲击政府等,但由于该市公安局机构职能重叠,没有相应的反应机制,后来造成了该事件的升级。
(四)法律、法规不健全
目前我国法制不健全,缺少对警察的保护和对公民道德的约束,只是片面强调法治,对于现今存在的“执法难”的问题不重视,“人治”的因素较为突出。处置突发性事件的时候往往只是对于一些所谓“首要”的犯罪分子进行处理,没有从根本上树立我中国警察的威信!在处置事件的时候,有个别的指挥员对法律、法规不熟悉,无法运用正确的法律手段进行执法,造成民众对警方的“误会”如:在先前处置的时候,可以运用《治安处罚法》、以及《示威游行法》等相关的法律,在中期的时候,针对闹事群众冲击的程度及冲击的要害地点,则可以引用强制性质较大的《刑法》等,现场指挥员亦可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使用相关的武器、警械等。
此外民警的素质不高,有法不依的情况时有出现。使公安机关在广大的民众中的威信下降,民警的厌烦情绪加重,出现所谓“做三十六不做也三十六,反正出了事情有领导”的想法,对面前发生突发性事件不采取积极的预防和信息收集,到事件升级变得无法挽回的时候才重视起来,造成了警力资源的浪费。
(五)特权思想影响
一些民警在突发性事件的处置中,由于自身的原因,对群众采取了“冷、硬、横、推”的态度,不但没有有效的处置突发性事件,还使事件进一步升级。
(六)身体素质下降,处置的经验、培训不足
基层一线的民警缺少训练、身体素质下降问题普遍存在,有很多民警一周内需要值三天班,每次值班为24小时,在此24小时内,民警必须留在单位处理完日常工作后,往往第二天只能休息三、四个小时,又必须起来工作了,造成其身体负担重、回家后不愿意学习。在繁重的工作压力中,民警能应付好日常的工作已经不错了,根本无法抽出时间来进行下一步的培训,学习。而且一些部门领导只看重对民警的政治学习,对民警得不到培训或培训走过场的情况视若无睹,导致了民警在实际的操作中顾此失彼,不能有效的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
三、提高江门市公安机关处置突发性事件能力的对策
(一)明确调整部门及其分工,建立长期快速反应机制
改变过去处置突发性事件时,往往出现的“多头主管,但是问题无人管”局面,明确各部门、各警种的职责,建立以市局指挥中心为处置突发性事件的指挥机构,下属各分局办公室为协调机构,建立以分局机关民警处置小组为主,辖区派出所和其他派出所备勤人员为辅助的快速反应机制。明确由辖区派出所、国保大队负责收集信息并进行先行处置,分局机关民警处置小组和其他派出所备勤人员负责事态升级后的现场处置,刑警大队和辖区派出所负责后期追究刑事责任和预防事件的反复。
江门市现在的行政机构职能重叠,如某巡警大队是直属市局巡警支队指挥的直属大队与某分局同为正科级单位,两个单位共同管辖着同一辖区的治安,但巡警大队的人员编制仅为30人,还比不上分局一个派出所的群众巡逻队,根本不能发挥出有效的防控、处置能力。不如将此部分警力,投入到派出所的编制中去,不但可以解决巡警队伍中工作时间长,工作内容单调等问题引发的思想不稳定,工作效率低,而且还可通过在基层与群众的“零距离”接触中,提高业务能力,充实基层警力。
(二)加强培训,增强法律意识
基层一线的民警政治学习多、实战培训少,已经成为普遍的现状。改变民警普遍对警械、武器的性能和使用不太掌握的情况,尤其是非杀伤性武器的使用,派出所和分局也应给予其相对应的培训,对于上级部门的学习,部门领导不能总是以工作忙为理由“走过场”,对于民警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的方式、方法不重视,对群众采取了“冷、硬、横、推”的态度和,做事没有章法,常常随心所欲等问题不能只是在一味的批评,应该分析问题,找出问题的关键,解决问题,从而减轻了民警的心理负担重,增强集体凝集力,从而提高整体对突发性事件的处置能力。
加强民警的实战培训,使之成为一种机制,如:定期举行法律、法规和贴近实战的学习班,建立适当的奖励机制,让民警的职位升迁、年终考核等与学习班的成绩挂钩,鼓励民警提高学历和业务水平,为其提供相应休假时间,对按期取得文凭和通过司法考试的民警给予物质性的奖励。使民警在内部营造一种你追我赶的学习氛围,从而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让民警学会法律、使用法律,增加其对突发性事件的认识和处置能力。
(三)提高基层民警待遇,保证经费投入
公安机关内部情况比较复杂,警种与警种、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差异甚远,如交警的福利待遇就要比派出所的治安警察的待遇要好,而且工作量也相应较小。机关与基层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机关民警上下班准时,休息相对固定,工作量不大,政治起点高,加上在职能管理上具有从属意义,有个别的机关民警对基层的民警不尊重,随意的发布指令,从基层要求上调的人数续增,从而造成基层警力缺少,机关人数臃肿的局面。此外,横向来看同为公务员的其他国家机关人数相对较少,正常的升迁和工作待遇也比公安机关要好,拿政府的一些部门来说,两名大学同班同学一名进入政府部门工作,一名进入公安机关工作。按正常的时间计算,十年后,进入政府部门工作的同学至少是正科了,而进入公安机关工作同学如果是正股已经很不错了。这种政治、待遇上的分配不平均导致了公安机关内部人员的不稳定,尤其是年轻的、基层一线的民警,他们有战斗力,敢于拼搏,但他们也看到这种不均,所以每年从公安机关调往其他部门或改变职业的人占有一定比例。
为此,提高基层民警的待遇势在必行。基层民警作为突发性事件信息的收集者和先期处置者,其作用无可替代。提高基层民警的的待遇关系到公安机关的队伍稳定、整体素质以及对突发性事件的处置能力提高。提高基层民警的待遇不但要提高物质的支持,还必须留意基层民警的个人的家庭情况、思想动态,提供充足的休息时间,从根本上解决基层民警的实际需求,才让基层民警在实际的突发性事件处置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提高公安机关对突发性事件的处置能力。
(四)分清角色、明确处置主体
过去由于受一些旧观念的影响,公安机关的权力被无限的扩大,加上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强制性质,使到过去公安机关在处置突发性事件的时候往往对于处置的实质问题:即“分清处置主体,根据实际,分别处置”。突发性事件是指由于各种内在矛盾在诱因的引发下,从而引发的各种以暴力形式表现的突然性事件。其从形式上主要分成两种,一种是突发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另一种是指突发群体性事件。对待突发性事件的处置,要改变过去的处置思维方式,对于突发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要明确其处置主体是我公安机关,主要是在保护人民群众的同时,坚决有效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秩序。对于突发群体性事件则要明确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组织、指挥和决策者,是群体性事件处置的主体。公安机关是参与参谋和执行者。主要是负责维持现场秩序,防止事件扩大化和执行上一级的命令。
(五)明确政治学习与日常工作的关系
当前个别领导把开展政治学习教育作为一种个人“政治资本”和“政治宣传”手段。政治教育搞得声势越浩大,越有利于向政府、向上级领导表决心、汇报和邀功。个别领导开展政治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得到上级领导的肯定和表扬”,为了向上级表现自己的管理队伍的能力和决心,从中谋取政治利益。因此,政治教育表现在形式上华而不实,内容上“假、大、空”,政工部门不客观掌握反映队伍现状,民警思想问题没有得到解决。
政治思想工作是队伍管理的润滑剂,主要目的是解决队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队伍的凝聚力和工作的积极性。正确处理政治学习与日常工作的关系,对提高民警处置突发性事件能力的提高尤为重要。
(六)借鉴先进经验
一些先进国家、地区对于处置突发性事件有着先进的经验,我们可以学习其一些先进的处置机构编制和贴近实战的训练内容,如香港警方的SDU(机动部队)、法国的海豹特种警察部队、美国一些警薯的应急警察部队。我们也可借鉴其对一些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典型案例,如香港警方对南韩示威者的处置,美国警方对黑人社区暴动中的处置。
综上所述,突发性事件虽然诱发的因素较多,处置突发性事件的工作比较复杂,但是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肩负着“三大历史使命”( 即“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这三大历史使命对新时期的公安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公安工作的成败得失也会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和支持,体现着党和政府的形象。处置突发性事件已经成为江门市公安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项内容,是政法部门履行职责的首要任务。如何提高民警对突发性事件的认识,加强我公安队伍对突发性事件的处置能力就成为当前公安工作的重中之重。
以上是本人对如何提高江门市公安机关处置突发性事件能力的一些看法和思考,供参考。由于本人水平有限,对一些问题的看法或许有失偏颇,望予理解。[司徒捷.《江门市概况》.江门市人民政府研究室编,2002.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司令部.《处置突发性事件战例选编》.2000.6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政治部.《处置突发性事件法律手册》.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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