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usseau 发表于 2014-11-26 11:49
还没事弄好几个马甲上来!
我推导信用的客观性是认为某对象信用水平的存在的客观性。如,对一个陌生人而言,我们并不知道他的信用水平(高或低, 此处不说有或者无)。这个时候我们可能要去收集他的信息来体现出他的信用水平,如此不管他的信用水平如何,他的信用我都可以理解为客观存在,即使我对他的结论是,他的信用水平为零,也就是没有信用。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判别方便的需要(实际上就是归类),我们通常都说某对象是有信用还是无信用,而不说这人的信用水平是多少。当然了,对同一个对象而言,不同的人给出的信用水平的判断是不一样的,这也正是体现的信用的主观性,也是信用评价的难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