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急需论坛币下载,故定价稍高了些,还希望大家多多支持。
《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7):利益相关者与公司社会责任》
摘要
Executive Summary
第1章 导言
第2章 外部投资者
第3章 企业员工关系
第4章 债权人
第5章 客户与商业伙伴
第6章 环境
第7章 社区与捐赠
第8章 企业社会责任与公司价值
参考文献
附录 2006年中国公司治理大事记
后记
对于公司社会责任,通常可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予以解读。广义角度的公司社会责任包括含有社会利益内容的法定责任和含有社会利益内容的道德责任。法定社会责任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公司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如《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或销售者应保证其生产或销售的产品质量,《环境保护法》规定排污者须承担污染治理和缴纳排污费的责任等。如果公司违反法定的社会责任,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道德上的社会责任是指虽然没有法律的直接规定,但道德伦理要求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道德责任一般不能以强制手段保障履行,但由于这些责任符合人们心中根深蒂固的道德观念,更容易被那些注重商业道德的公司自愿主动地予以采纳——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也迫使公司不得不承担道德上的社会责任。由于法律规定不能包罗万象、面面俱到,因此,道德上的社会责任就成为法定社会责任的必要补充,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共同构成整个公司的社会责任(参阅刘素芝,2002)。
狭义的公司社会责任仅指公司根据伦理道德应对社会承担的责任,即道德上的社会责任。正如戴维斯指出的那样:“社会责任的本质在于考虑一个人可能会影响到他人利益的行为的道德后果。……所以,社会责任将个人的视角扩大到整个社会制度。……对于管理者而言,社会责任意味着他们要认识到企业制度不是孤立存在的,在一个不健康的社会里是不可能存在健康的企业制度的。”(Davis,1967)鉴于道德上的社会责任易于沦为纯粹道德化的诉求,为避免公司社会责任口号化,近年来道德责任法律化已渐成趋势。道德责任法律化的途径通常有两种:一种是国家将对公司的道德要求作为一种宽泛的原则规定写入公司法,表明国家的价值导向,但并不由此构成公司的法律责任;另一种是将这种社会责任融人具体的制度设计中,如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赋予职工参与决策的地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