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宣言》(即《人权和公民权宣言》,1789年8月26日颁布)是在法国大革命时期颁布的纲领性文件。宣告了人权、法治、自由、分权、平等和保护私有财产等基本原则。
主要章节摘要如下:
人类与生俱来地拥有自由与平等的权利,并且始终如此。
这些人权包括自由、财产、安全、反抗压迫的权利。
整个主权的本源乃寄托于全民。
所谓自由,意指有权从事一切无害于他人的行为。
不管是亲身或透过代表为之,每一位公民皆有权参与法律的制定。
法律只应规定确实必要的刑罚;任何人均不得被控告、逮捕与拘留,除非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按照法律程序为之。
任何人不应因其意见,包括其宗教观点而遭到骚扰。
每一位公民都有发表言论、写文章与出版的自由,但若在法律所规定的情况下滥用了这项自由,仍应负担责任。
权力的分立未能得到确立的宪法根本不能称为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