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布表现出它自身的价值,实际上是通过上衣能与它直接交换”,“交换”就是价值和价值表现的中介,没有这个中介,价值就不表现自身,没有这个中介,一种商品也不表现另一种商品的价值。这个中介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必然”,是必须的。因此,资本主义是社会发展的必然性。
必须转变这种观点,即把麻布=上衣作为价值相等,这是在抽象分析下的结论,而抽象的本质还必须转变到现象形态,本质和现象,都是本质的。在现象形态下,麻布和上衣都是相对地,“相对”的意思,就是麻布的价值对应的不是上衣的价值,而是上衣的使用价值,麻布的价值对应上衣的价值,是形式主义,就像黑格尔批评的“一切是一”。但“形式主义者”理解不了辩证法,他们就把黑格尔降低到“形式主义”,并给他扣上“形式主义”的帽子,这种手法是常见的,马克思也受到同样的待遇。
“一当上衣这种商品在价值表现中取得等价物的地位,它的价值量就不是作为价值量来表现了。在价值等式中,上衣的价值量不如说只是当作某物的一定的量”。这里有一个翻译问题值得商榷,在郭大力的译本中,是“但上衣一经在价值表现中取得等价物的地位,它的价值量即不复表现为价值量。在价值方程式中,它不过是当作某物的一定量”,英文版是“ on the contrary, the commodity coat now figures only as a definite quantity of some article”。在这里,我认为编译局的译本是不正确的。这或许是受马克思总结等价形式的第一个特点的影响,但作为等价物,上衣的价值量是不能表现的,因而也不能“只是当作某物的一定量”,而是上衣当作某物的一定量表现麻布的价值,所以,是这样,即“它不过是当作某物的一定量”,当作一定量的使用价值。下面举的例子更能说明这个问题。
马克思举例说:“例如,40码麻布‘值’什么呢?2件上衣”,上衣,在价值等式中,就是作为某物(使用价值)的量。“但是两件上衣决不能表现它们自己的价值量,即上衣的价值量。在价值等式中,等价物始终只具有某物即某种使用价值的单纯的量的形式”。
所以,在价值形式中,我们必须消除抽象分析的后遗症,消除“商品的二重性”、“商品中所包含的劳动的二重性”的抽象性,我们必须颠倒过来。必须从抽象中回到现象形态。这种颠倒,黑格尔在《精神现象学》的“力和力的表现”一章作过精彩的论述。
“商品的等价形式不包含价值的量的规定”,虽然交换的等式表现出等一性,但这个等一性不属于等式的任何一边,而只属于这个等式,也就是说,等一性只属于“交换”,所以价值就是交换的运动。相反,在等式的两边,反而表现出差别,一个方面是相对价值,一个方面是等价物,就相对价值而言,它是内容,就等价物而言,它是形式、材料,但就等式而言,两边都是形式,一个方面是内容的形式,一个方面是表现(形式)的形式,而等式自己却是整个运动,是形式的,也是内容的,通过“交换”这个过渡、中介,它是有形式的内容,是有内容的形式。
回到这句话,“商品的等价形式不包含价值的量的规定”,你无法知道一种商品的价值量是多少,你只能知道一种商品“值”多少“某物即某种使用价值”的量。所以,煞有介事的讨论商品的价值量是多少,是会被马克思嘲笑的。这也是马克思广泛使用“假定”的缘故。
现在,我们顺理成章地就到了马克思的第一个总结,“考察等价形态之际,我们注意到得第一个特征是:使用价值是其对立物——价值——的现象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