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19)部分明确提出,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之间的事权是合理分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先决条件,如果连事权都划分不清楚,怎么能保证财政资金分配的合理性呢?
较早提出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原则的是英国财政学者巴斯特布尔,他认为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要符合以下原则:受益原则,行动原则,技术原则。通常情况下,全国性的公共产品应由中央政府负责提供;由本地居民享用的地方公共产品应由地方政府负责提供;跨地区以及具有外部效应的公共项目和工程,中央政府应出面组织或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对于收入分配差异问题,应由较高级次的政府进行调节;坚持事权和支出划分的法律化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是最高国家行政机构,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汇报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楼继伟部长在2012年曾经提出,中央与地方职能与财力分配应该考虑外部性原则、信息处理的复杂性和激励相容三个原则。结合现状,重新梳理市区两级事权,需要把握好四条原则:一是外部性原则。存在外部性并且影响跨多个区县的事项应该由市级统一协调;外部性影响范围比较小,能够在某个区县范围内解决的事项应该把自主权放到区县,由区县自有财力解决。二是政策法规原则。凡是法律、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依法办事,按政策法规规定划分和行使权力。三是有利工作原则。事权划分是为了理顺市区两级政府之间关系,促进工作有效开展和顺利进行。应考虑有利于工作原则。判断的前提和基础是明确市区两级政府职能定位。四是不相重复原则。避免两级政府重复管理,减少扯皮,提高效率。五是利益兼顾原则。必须兼顾市、区二者的利益。市政府应特别重视区政府的利益,充分调动和发挥区政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多让利于区县,把有利的事情和权力尽可能地放到区县一级,以进一步完善和发挥首都功能,保证城市快速、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