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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独家发布】林森浩--死刑是种偿债与解脱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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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核准死刑是一种偿债 望父母积极活下去


[url=]扫描到手机[/url]


2015-12-11 16:49:36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林森浩:核准死刑对我是一种偿债 望父母积极活下去

央视记者专访林森浩:死刑对我是一种偿债


[url=]50[/url][url=]17[/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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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复旦投毒案到今天已经过去大概两年半的时间了,林森浩是如何从一个名校高材生沦落到一个投毒者,他又是如何认识自己所犯的罪行呢?在死刑复核结果出来之前,经过有关部门的允许,本台记者在上海市第三看守所对林森浩进行了独家专访。

  12月7日下午两点,记者在上海市第三看守所的一间法庭里见到了林森浩,林森浩说,在看守所的这两年多的时间里,他一直都在反思,他觉得这是自己犯的一个愚蠢的错误。在黄洋长达16天的医院抢救过程中,林森浩完全有机会将真相说出来,也许黄洋的生命还可以保住,他的命运也可以改变,而他当时却没有那样做。

  林森浩:“一住院呢,他是严重地超乎我的预料。在这种情况下我就不敢说了。”

  记者:“为什么不敢说呢?你怕什么?”

  林森浩:“简单地讲就是我的层次不够,精神境界不够,觉悟还没到,对。还有一点侥幸”

  记者:“那你自己觉得呢?你做这件事情是什么性质?”

  林森浩:“很恶劣,对,我们事后来看都是知道恶劣。”

  记者:“很恶劣?”

  林森浩:“而且很愚蠢。”

  记者:“很多人不能理解,就是你作为一个大学的同学,研究生的同学,然后又是室友,这个关系不应该闹到现在这样一个程度?”

  林森浩:“那天的事情呢,其实有很多机遇可以阻止它发生的。但是我当时的那种状态,就我个人的这个层次、修养也好,我个人的修身不足也好,我是无法阻止的。”

  谈起案件的死刑复核,林森浩认为什么结果都能接受。


1

记者:“现在案子在死刑复核阶段,想过如果核准你死刑的话,你觉得对你来说意味着什么?”

  林森浩:“对我来说意味着一次偿还,我觉得这样反而挺好。因为这样的话,他们(黄洋父母)也能够放下。我设想过,如果我有幸不死,至少(服刑)25年,这25年这个事情就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到时候我出来,黄洋父母,而且我父母已近百年,而我呢,长期脱离社会,到时候说不定只剩下最基本的生存技能。你说那个时候能去用自己的双手去补偿他们,这个有点痴人说梦,或者说睁眼说瞎话,对吧。这样偿还他们,说不定他们明天就能够放下这个怨恨,对吧,健康积极地生活下去,这样反而更好。”

  林森浩希望黄洋的父母能够尽快从这件事中走出阴影,也希望社会舆论不要再对这个案件有过度的炒作和不当的解读。

  林森浩:“对黄洋父母的欠是很多,我也知道,但是现在呢,于事无补。希望我能够为他们做一点补偿,后面希望他们能够健康积极地生活,因为毕竟你这个怨恨是要放下来,对吧,你正常的,一个优秀的独生儿子(遇害),换作是我,我也会恨不得你死掉,对吧,甚至我要自己杀死你,我非常理解他们的心情,但是他们这个怨恨最终还是得放下,因为你生活还是得过。”

  记者:“假如说判你死刑,你能接受吗?对你来说意味着什么呢?”

  林森浩:“对我来说意味着一个偿债。我希望黄洋父母明天就能够放下怨恨,健康、积极地活下去。”“我觉得社会现在应该也是要把舆论往这方面去引,不要再纠结在一个愚蠢人的一件愚蠢的事,一件可恶的事,再怎么骂我,在那里骂,都已经烟消云散了,现在我觉得社会舆论呢,帮助黄洋父母积极地活下去,积极生活每一天这是最关键的。”

  林森浩说,这件事是他成长中的一个深刻的教训,对此非常后悔。

  林森浩:“这个每个人都会后悔。”

  记者:“从什么时候开始有后悔的这样一个感受?”

  林森浩:“从我还没进看守所之前就开始后悔了。”

  林森浩表示,他自己是一个学医的研究生,生命对他来说,应该是至高无上的,对生命应该存在敬畏,但他却缺乏这种责任感。

  林森浩:“应该说这个生命只有一次,时间是不能倒流的,我觉得你人,特别像年轻人,应该意识到这一点,那么我们大家对生命才会敬畏,对自己的生活才会负责。你如果老想着说时间倒流回去,就没有那么多的傻事了。但实际上很多人年轻的时候肯定是做了不少傻事的,对吧。从小就应该给小孩子讲这个想法,让他要对自己的生活负责。”

  采访的最后,林森浩也希望自己的父母不要再纠结这个案件,好好活下去。

  记者:“想对你自己的父母说点什么吗?”

  林森浩:“我希望我父母能积极地活下去,在我离开之后,不要再在这个案件上面纠结了。做的事情要负责任,这件事情确实是我做的,这件事情还是应该要承认我做,这件事情是我做的,该承担。”

  新闻背景:


1

  林森浩与黄洋均为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分属不同的医学专业。

  2010年8月起,林森浩入住复旦大学某宿舍楼421室。一年后,黄洋调入该寝室。之后,林因琐事对黄不满,逐渐怀恨在心。

  2013年3月29日,林森浩在大学宿舍听黄洋和其他同学调侃说愚人节即到,想做节目整人。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其做实验后剩余并存放在实验室内的剧毒化合物带至寝室,注入饮水机槽。

  2013年4月1日早上,与林森浩同寝室的黄洋起床后接水喝,饮用后便出现干呕现象,最后因身体不适入院。

  2013年4月11日,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接复旦大学保卫处对黄洋中毒事件报案,上海警方接报后立即组织专案组开展侦查。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锁定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当晚依法对林某实施刑事传唤。

  2013年4月12日,林某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013年4月16日下午,黄洋经抢救无效,于当天下午3点23分在上海某某医院去世。

  2013年4月19日下午,上海警方正式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复旦大学“4·1”案犯罪嫌疑人林某。(央视记者 李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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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硕士研究生 剧毒化合物 手机看新闻 中国新闻网 复旦投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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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olderp 发表于 2015-12-12 08:53:2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两案一锤定音:为何马乐案改了林森浩案没改
正文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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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1 22:01:36来源: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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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两起大案同天一锤定音:马乐案为何改了,林森浩案又为何没改
  12月11日,两起社会关注的案件有了最终结果。
  上午10点56分,人民日报客户端发布消息:最高法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再审改判,把“判三缓五”改为“三年实刑”。这起案件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该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最高检察机关向最高审判机关抗诉的案件过去并不常见于报道。
  下午4点07分,人民日报客户端发布消息:“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罪犯林森浩被执行死刑。这起案件在审理中跌宕起伏的情节曾让一些人对改判充满想象,然而最高法的死刑裁定,为此前的争论画上句号。
  两起舆论关注的大案同一天一锤定音,是一个巧合。一个改判,一个没改;一个勇于纠错,一个保持定力。在改与不改中,彰显的都是司法的审慎和对法治的坚守。更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此前争论有多大,当最高法作出最后裁判时,公众和舆论给予了最大的尊重,这无疑,是法治进步所需的精神和理念。
  为了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说理,最高法相关负责人接受了人民日报记者的采访,正哥哥从中梳理出两起案件改与不改的核心理由和依据:
两起大案同天一锤定音:马乐案为何改了,林森浩案又为何没改1
  马乐案:为什么原一、二审裁判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准确?
  原审被告人马乐,在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经理期间,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买卖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912万余元。原审法院认定马乐的行为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但在适用刑法第180条时,认为马乐的行为只应按“情节严重”处理,不应按“情节特别严重”处理,因而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五年执行,并处非法所得一倍罚金。
  检察机关则认为,马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原判决适用法律存在错误,因而提出抗诉。
  最高法经审理认为,马乐的行为确实达到了“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原一、二审裁判对于法律的理解不准确,因而对该案进行了改判。
  关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成交额250万元以上、获利75万元以上等情形设定为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因此,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也应当遵循相同的标准。
  就本案而言,原审被告人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活动,累计成交额达人民币10.5亿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达1912万余元,已远远超过上述标准,且在案发时属全国查获的该类犯罪数额最大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马乐的犯罪情节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而不只是“情节严重”。
两起大案同天一锤定音:马乐案为何改了,林森浩案又为何没改1
  林森浩案:为什么辩护律师的三大辩护意见没有被采纳?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介绍了如何审查及判断“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中辩护律师意见的:
  第一,辩护律师提出,饮水桶内水样、黄洋尿样和饮水杯均是黄洋的同学自行提取,检材有被污染可能。
  最高法审查认为,黄洋的同学提取上述物证时,该案件尚未进入侦查程序,亦未确定性质,属于为治疗而查明病因所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向鉴定机构提取上述检材,程序并无不当。原始检材的提取人均为医学专业研究生,具备无菌操作知识,所使用的提取器材亦是由医生提供的无菌器材,且在提取过程中操作规范。检材受到污染一说缺乏客观依据。后由公安人员提取的饮水桶出水口封装盖上亦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也可佐证由黄洋的同学所提取的原始检材未受到污染。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第二,辩护律师提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司鉴所”)开始对黄洋尿样未检出二甲基亚硝胺,而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物鉴中心”)却在从司鉴所调取的黄洋尿样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两家鉴定机构对黄洋尿样的检验结果相互矛盾。
  最高法审查认为,物鉴中心从黄洋尿样中检出二甲基亚硝胺,与林森浩在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后黄洋从该饮水机接水饮用后中毒死亡的事实能相互印证,且司鉴所相关鉴定人员在侦查阶段的证言已对前后两次检验结果的差异作出了合理解释。该证言经一审当庭质证,一、二审法院均予采信。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第三,辩护律师提出,黄洋摄入的二甲基亚硝胺的含量难以达到致死量。黄洋的死亡原因除二甲基亚硝胺的影响外,无法排除黄洋可能死于药物过敏、药物性肝损伤和药物性肾损伤叠加因素的合理怀疑。最高法审查认为,关于致死量的问题,辩护律师的意见缺乏客观依据。林森浩此前曾做过医学动物试验,明知确可造成危害,且本案证据已经足以证实林森浩的投放毒物杀人行为与黄洋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另外,为慎重起见,受检察机关委托,上海市司法鉴定中心在审查起诉阶段组织多名专家,在重新尸检、组织器官检验、组织病理学检查和全面查阅治疗记录的基础上,经充分论证,确认黄洋系因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并明确排除了医疗过程中存在不当用药等因素的可能。故对辩护律师的该项辩护意见依法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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筱雨点09 发表于 2015-12-12 14:36:42 来自手机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olderp 发表于 2015-12-12 08:49
林森浩:核准死刑是一种偿债 望父母积极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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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天满屏幕都是,只看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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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lderp 发表于 2015-12-12 21:16:1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实在无话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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