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短线交易短线交易
是指上市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及大股东,在法定期间内,对企业上市股票买入后再行卖出或卖出后再行买入,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短线交易的目的是最大的利用资金最大化的追求利润。这是短线交易的根本目的,因为我们实行的是一次长期的股票投机行为而不是或者从来不是为了赢得这张股票所代表的企业和分享这个企业所可能带来的利润。
短线和长线本身并不能保证你获利,不论你选择什么样的时间尺度实行交易,你都会赚钱或者赔钱。
理想的短线交易是在每一个波浪中的底部买入,在每一个2%到10%以上幅度的顶部抛出,再在下一个底部买入再在下一个顶部抛出,如此反复高抛低吸,不论牛市和熊市。但是,在现实的交易中由于人性所限,我们无法做到这一点,于是才有了追随趋势的操作技术,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得以的妥协。妥协到人性可以控制的地步。短线交易也无法摆脱这种妥协。
短线交易行为的构成问题
构成短线交易的交易行为包含两个连续的买入和卖出或卖出和买入的行为。在实务中,哪些证券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的“买入”或“卖出”,以下三个问题值得探讨:
第一,哪些交易行为可以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是否以公开集中竞价和支付现金方式实行交易的区别,证券交易可分为常规交易和非常规交易。所谓常规交易是指以公开集中竞价和支付现金或从投入者证券交易帐户的实有资金支付的方式实行股票买卖的交易。所谓非常规交易是指以股票交换、债转股或企业合并等以换发新的股票等非现金方式实行的交易。
证券交易中的常规交易属于短线交易法调整的范畴,因此常规交易行为可以构成短线交易,自无异议。但对于非常规交易是否可以构成短线交易,学界与实务中认识和做法都不统一。如在美国,对非常规交易是否可适用短线交易法,法院基本上是采取这样的原则,即以该交易是否有利用内幕信息的可能性为检验标准。
如在股票换股票的非常规交易中,若该交易可能涉及到滥用内幕信息,该交易仍要受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6条的调整,也就是说,仍可构成短线交易。从我国证券法第32条、第104条及第105条的规范来看,该法所指的证券交易仅限于常规交易,即以集中竞价和从投入者证券交易帐户(客户资金帐户)支付实有资金的方式实行的证券交易。
据此,目前在我国只有实行股票买卖的常规交易行为且须同时具备短线交易其他构成要件的,才可能构成短线交易。但随着证券市场的进展和交易方式趋向多样化,非常规交易也将大量出现。因为,从我国证券立法所追求的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证券市场与国际接轨的精神来说,我国未来证券交易也应适用于非常规交易,短线交易法调整的证券交易不应只限于证券的常规交易,也应将非常规交易纳入其规制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