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时间: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2020年、2021年
统计地区:湖北、安徽、湖南、陕西、甘肃、河北、山西、福建、黑龙江、海南、云南、西藏、宁夏、江西、山东、辽宁、浙江、内蒙古、重庆、贵州、吉林、江苏、上海、河南、北京、天津、广东、广西、青海、四川、新疆
统计指标:废水中镉排放量(千克)、废水中砷排放量(千克)、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万吨)、废水中氨氮排放量(万吨)、废水中总氮排放量(万吨)、废水中六价铬排放量(千克)、废水中总铬排放量(千克)、废水中铅排放量(千克)、废水中石油类排放量(吨)、废水中挥发酚排放量(吨)、废水中总磷排放量(万吨)、废水中汞排放量(千克)
备注:所有统计指标以统计年鉴公布信息为准,来源于统计年鉴整理得到的,有的指标年份存在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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