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期、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二、贷款的偿还规定:
(一)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按季结息,到期一次还本;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实行按季结息,分次任意还本的方式归还贷款。
三、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方式
(一)建设银行根据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日期,从约定的还款账户中扣收。若还款账户被冻结、挂失,借款人应填写《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申请书》(见附件3),重新提供还款账户;
(二)到建设银行营业网点或通过建设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异地转账等偿还贷款。
借款人偿还利息可选择其中任一方式,偿还本金只能采用第二种方式。
四、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利息按照原定的贷款利率和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五、借款人有转学、出国、退学、被开除、死亡等情况时,学校应及时通知贷款人,贷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或采取其他资产保全措施。
六、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必须与贷款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补充合同》(见附件2),向贷款行提供毕业后的工作单位、联系地址、通讯方式、还款(计划)方式等。
七、借款人本科毕业后直接攻读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需要延长贷款期限的,应在毕业前一个月向贷款行提出展期申请,并办理借款合同变更手续。经贷款行批准展期的,借款人可在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毕业后四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展期利率按展期期限加原贷款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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