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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财经大学东方学院录取规则

    7、录取原则: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1)学校录取按“志愿优先”的原则。学校按各省招生部门规定比例调阅考生档案,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情况下,可录取其他志愿考生。在分数相近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外语、数学等科目成绩较高,文艺、体育特长明显以及单科竞赛获国家或省级奖项的考生(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2)专业录取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将所有调档考生按实考总分从高到低排序,从第一名考生开始,根据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计划,依次安排其专业志愿。当分数未达到该生第一专业志愿录取线时,看其是否达到了第二专业志愿的录取线,依次类推直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所报专业不能被录取的考生,专业志愿服从调剂者,安排到缺额专业。专业志愿不服从调剂者予以退档。
    (3)对于有关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的招生录取加分政策,我校按加分政策提档,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一项最高分值,增加分数不得超过20分。加分录取考生在安排专业时不再考虑加分因素。
    (4) 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外语应试语种,但所有学生入校后要统一编入英语教学班学习。
    (5)各专业不限定男、女生招生比例。
    (6)体检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7)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和资格复查。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体检或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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