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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林业大学2007年(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章程

东北林业大学2007年(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为保证招生工作依法有序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东北林业大学,注册地址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兴路26号。

第三条 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第四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大学,是全国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学校。

第五条 学校是一所以林科为优势,以林业工程为特色,农、理、工、经、管、文、法相结合的多科性大学。培养高职专科、普通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类高级人才。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成立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学校高职专科和本科生招生具体事务,其职能是:

(一)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二)制定本校招生工作章程、年度招生计划和招生方案。

(三)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及家长介绍学校情况、招生政策和录取规则。

(四)根据国家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组织实施录取工作。

(五)负责组织艺术类考生报考学校艺术类专业(术科)测试的报名、考试、阅卷、合格证发放等工作。

(六)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七)负责解答考生对招生录取工作提出的质疑,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八)加强与地方招生委员会的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完成各项招生工作任务。

第三章 招生条件

第七条 招生条件按照国家教育部当年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我校2007年招生计划按照国家教育部核准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执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录取过程中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条 体检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指导意见中患有不宜就读专业疾病的考生一般不予录取。

第十一条 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我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第十二条 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我校的高考录取批次,实行按志愿顺序提档,按照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专业录取按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先后次序进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3分。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相应计划未满专业;如果不服从调剂,做退档处理。

非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实行志愿级差,各志愿间分数级差为20分。投档志愿为服从或调剂的考生,将调剂到相应计划未满专业。

第十三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根据所在省的相关规定参加该省艺术类专业(术科)测试联考,合格者方能参加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术科)测试(如所在省无专业联考,考生可直接参加我校组织的单独测试)。通过我校单独组织的专业(术科)测试的艺术类考生,应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文化课统考,文史类和理工类考生数学成绩均计入总分。录取办法为:专业(术科)测试合格者,根据志愿顺序,按文化课成绩高低排名依次择优录取。

黑龙江、辽宁、吉林、河北四省考生专业(术科)成绩采用所在省联考成绩,学校不再单独组织专业(术科)测试,考生艺术类术科成绩达到所在省本科控制线,按文化课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相关规定加分投档,由我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录取时除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省级优秀学生称号者;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者或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以上者按加分后的分数计分外,其余均以实际高考成绩为准,高考成绩相当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政策照顾加分考生和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退档原则:

(一)所报专业已满,且专业不服从调剂者。

(二)分数末段的考生。

(三)体检不合格者。

第十六条 我校英语、国际经济与贸易、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安全)、工程管理(国际工程管理)专业要求考生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语种。

第十七条 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被录取考生的录取通知书于该批次录取结束后寄出。

第十九条 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和学校纪委、监察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学校纪委和监察办公室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工作程序、纪律、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中纪委、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条 各专业学费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住宿费根据住宿条件按不同标准收取,具体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公告。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生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东北林业大学

证书种类:学位证书颁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学位证书;毕业证书颁发经黑龙江省教育委员会批准我校印制的毕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凡在我校就读的本、专科学生均可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获奖学生比例可占学生总数的40%,一等奖学金150元/月,二等奖学金100元/月,三等奖学金50元/月(每学年按10个月发放)。在我校林学、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野生动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森林工程、数学与应用数学、物理学、化学专业学习的学生均可享受专业奖学金。专业奖学金为每年每人500元。学校有学生单项奖励14种,另外家庭贫困且成绩优异者还可申请国家助学、奖学金:国家奖学金(4000元/年),国家助学金(1500元/年)。除此之外,学校为改善学生生活,凡考入我校的全日制学生,每生每月可享受到33.6元的物价补贴(每学年按12个月发放)。

第二十三条 学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兴路26号东北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150040;

招生咨询电话:0451-82190346 、82192351;

学校网址:http://www.nefu.edu.cn;

E-mail:zsb@ nefu.edu.cn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以教育部最后审核为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

东北林业大学招生办公室

2007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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