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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洋学院录取规则

    第二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录取原则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以高考成绩作为主要录取依据,并结合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学校优先录取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的考生,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如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则按照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依次进行后续志愿(或者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条 调档比例(投档比例)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招生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调档数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倍以内。
    第十一条 专业确定方法
    根据学校生源及学生志愿情况确定专业。当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考生数多于计划数时,采用“专业级差”的方法,即第1、2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第2、3专业志愿级差为1分,第3~6专业志愿级差为0分;若出现考生成绩并列时,根据会考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拟录取专业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安排专业。当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考生数少于计划数时,对于第一院校志愿(或者平行志愿)考生,采用“专业清”,即根据其专业志愿优先安排专业;对于非第一院校志愿考生,采用“专业级差”的方法。
    实行院校平行志愿投档的进档考生,只要专业服从且政审、体检符合条件,均予录取。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体检要求
    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其中 “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则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由学校视情况取舍。
    航海技术、轮机工程(轮机管理方向)专业要求考生无口吃、四肢无残缺、听力正常,转氨酶正常。报考航海技术专业的考生,身高在1.65米以上,辩色完全正常,双眼裸视力4.7(0.5)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9(0.8)及以上(须经考生所在省教育考试院或省招生办批准);报考轮机工程(轮机管理方向)专业的考生,身高在1.55米以上,无红绿色盲,双眼裸视力4.6(0.4)及以上,且矫正视力均能达4.8(0.6)及以上(须经考生所在省教育考试院或省招生办批准)。其他要求参照交通部行业标准《海船船员体检要求》。
    第十三条 轮机工程(轮机管理方向)、航海技术专业主要招收男生,其他专业不特别设定男女生录取比例。学校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一般为英语;录取普通本科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的,原则上要求英语单科成绩105分(含)以上。以上英语成绩按单科总分150分计,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英语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
    第十四条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录取名册为依据,寄发录取通知书;通过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及学校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各批次录取名单;考生档案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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