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兰州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开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升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中心、上海腾京投资管理咨询中心、甘肃力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一致行动人”)就一致行动人持有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梅”)16.53%股份表决权事宜咨询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并出具法律意见,特公布如下: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兰州鸿祥等一致行动人持有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表决权之法律意见
德恒沪书[2015]第093号
致:兰州鸿祥等一致行动人
本所接受兰州鸿祥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兰州瑞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开南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升创建筑装饰设计工程中心、上海腾京投资管理咨询中心、甘肃力行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前述六方以下合称“一致行动人”)的委托,就一致行动人持有上海新梅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梅”)16.53%股票之表决权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经办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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