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青海省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在社保领域让利于民的具体措施,先后调整降低了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率,为企业减轻缴费负担1.59亿元。
11月6日,青海省印发《关于调整全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规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缴费费率由原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0.9%调整为0.5%,机关和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由原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0.45%,预计全年减轻用人单位负担0.58亿元,其中减轻企业负担0.52亿元。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向《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表示,此次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调整,是切实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增强企业经济发展动力的重大举措,同时也是保障女职工权益的有效办法。生育保险费率调整后,职工 ...
全文地址:https://bbs.pinggu.org/thread-381433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