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就私募基金合同指引征求意见,私募行业监管体系正式升级。业内人士认为,监管的变化会给私募基金发展带来“化学反应”,将影响整个私募业生态。
五方面规范私募基金募集“规范募集行为,是防范私募违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中国基金业协会会长洪磊近日表示,与私募业务蓬勃发展相比,私募监管有所滞后,违规募集成为私募基金乱象之源。
洪磊指出,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有五大亮点:一是明确了私募基金募集主体的资格,只有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机构及从业人员,才可以进行推介发售等活动;二是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基金时,必须承担特定的投资者适当性责任,明确了从非特定投资者,到特定投资者,再到合格投资者的认定程序;三是规定了私募基金销售机构,须履行说明义务,合理注意义务,必须严格履行合格投资者筛选、调查和确认的责任,必须严格遵守向合格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等基金合同的流程要求;四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与监督机构联名开立募集结算资金专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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