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环境保护部获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上述办法规定,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包括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据本报记者了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对于一些水电等项目尤为必要。“通常,这些项目在环评报告书中反映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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