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近两年的意见征询和论证,《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终于出台。至此,《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所明确的三大支付业务类型均有了对应的业务管理办法,这标志着央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登上了新的台阶,监管措施和监管手段日趋完善。
随着互联网金融产业的蓬勃发展,网络支付已经成为我们所依赖的一种重要支付手段。因此,在消费习惯已经基本成型的情况下,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部分条款引发了不少争议,归纳起来争议主要集中在支付账户交易限额和支付账户实名制两方面。我现在就针对这两个争议焦点谈谈自己的看法,看能不能帮着大伙消除一些忧虑。
一、关于支付账户实名制
为了搞清楚这个问题,我特意在网上查了一些央行以前发的文件,发现不管是银行账户还是网络办法中所提到的支付账户,账户实名制是央行的一贯要求,属于规定动作,并不是为了给网络支付设置障碍、加大难度而增加的自选动作。在网络办法发布前,我们通过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机构购买了“宝宝”类产品,在购买过程中,我们实际上已经接受了一定程度的支付账户实名制验证。而这些验证方式和手段并没有影响“宝宝”类产品的热销,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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