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获得通过,将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值得关注的是,《慈善法》规定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并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备案人。对此,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了国投泰康信托公司创新业务总部总经理李强。李强曾多次参与《慈善法》的立法论证,提出了明确慈善信托的备案或审批部门的建议,并最终被采纳。
李强认为,《慈善法》颁布后,慈善信托有望迎来大爆发。在未来的慈善信托业务中,信托公司应当与慈善组织利用各自优势,实现专业化分工,共同促进慈善信托事业的发展。
慈善信托将迎大爆发
中国证券报:在《慈善法》立法论证会上,您就明确慈善信托的备案或审批部门提出建议,并最终被采纳。明确备案或审批部门,对于开展慈善信托有何意义?
李强:在全国人大组织的《慈善法》立法论证会上,我提出要明确慈善信托的备案人为民政部门,并且必须是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最终,这一建议被写入《慈善法》中。
之所以提出这一建议,与包括国投泰康信托在内的信托公司长期的公益信托实践有关。此前,尽管《信托法》允许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但没有对公益事业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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