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出四个方面的修改,主要涉及有关工商登记前置审批。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双舟说,《拍卖法》此次修订主要表现在删去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企业的设立许可,实行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认为,此次修法可用“放开市场、加强监管”来形容,将设立拍卖企业的前置行政审批程序改为企业设立后从事拍卖业务的行政许可,简化了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资质的程序,进一步降低了经营拍卖业务的准入门槛。
第一,将《拍卖法》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
江苏省拍卖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江苏中山汇金拍卖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卫新说,修改后的条文明确了相关主管部门对拍卖企业拍卖许可的审批权限。
第二,将《拍卖法》第十二条中的“设立拍卖企业”修改为“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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