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陈璠 通讯员 吴梅 杨士凤)为加强本市公有住房的管理,维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楼盘)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规定,本市对原《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进行修改。从7月份开始本市城镇范围内执行市政府批准租金标准的公有住房租赁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合同》,租赁双方原签订的《合同》同时废止。
据了解,本市公有住房按产权类别分为直管公产住房和单位产住房。直管公产住房的所有权人为市人民政府,由市国土房管局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管理。单位产住房的所有权人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由各单位自行管理或者委托其他房屋管理单位管理。
据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目前各项工作正在有序进行,7月份公有住房管理单位组织公有住房承租人分批、有序签订《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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