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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潍坊职业学院重点专业

        

  • 潍坊职业学院奖励资助

          第二十五条 资助特困生政策  为了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校的正常学习,学院采取如下资助措施:一是办理贫困生助学贷款,二是设立特困生救助基金,对特困生学费实行全部或部分减免制度。三是设立若干勤工俭学岗位,对家庭困难的同学提供资助。四是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家庭困难、学习刻苦的学生进行重点奖励。

  • 潍坊职业学院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艺术类专业:7000元/年 理工类专业5000元/年,文史类专业:4800元/年。住宿费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 潍坊职业学院录取规则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 潍坊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四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七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  ⑴ 采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按考生填报院校的志愿确定录取资格。首先在上线的报考我院的第一志愿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志愿投档,依此类推。  ⑵ 按报考我院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  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⑶ 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⑷ 在第一、二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对未报我院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⑸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⑹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 潍坊职业学院招生简章

        潍坊职业学院2010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了保证潍坊职业学院2010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院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潍坊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潍坊职业学院普通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 潍坊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潍坊职业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四条 学院全称:潍坊职业学院 学院代码:12391  第五条 学院地址:山东省潍坊市东风东街243号   邮编:261031  第六条 学院办学层次及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院校  第七条 学院批准成立的时间:2001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为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  第八条 基本情况:  办学历史   潍坊职业学院前身始建于1956年,如今已有五十多年的办学历史,设有农业工程、园林工程、机电工程、汽车工程、信息工程、化学工程、应用外语、商务与管理等8个系;开设了涵盖11个门类的高职专业38个。现有在校生11000余人。  地理位置 学院坐落于世界风筝都潍坊市市中心,位于东风东街243号。交通便利,30路、56路、环16路、50路、22路等公交车在学院设有站点。距离潍坊火车站、潍坊汽车站十分钟的车程。  师资力量 学院现有教职工571人,其中正高级职称26人,副高级职称92人,硕士、博士研究生210人。3名教师被评为山东省高校教学名师;有50多人次荣获全国或省、市优秀教师、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荣誉称号。  教学成果 学院目前有2个教学团队被评为国家级教学团队,4个专业被确定为山东省高等教育特色专业,2个专业被确定为山东省高等职业教育示范专业,3门课程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13门课程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生物园艺实训基地被确定为中央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农林综合实训基地被确定为山东省职业教育十处实训基地之一,数控技术实训基地被列为山东省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科研力量 先后承担并完成了国家、省、市科技厅(局)以上科研课题80余项,其中承担国家科技部、教育部、农业部、省科技厅、教育厅等单位科研课题60项,40多项成果获市级以上奖励,6项科研课题被国家科技部列为国家级星火项目,2项教研课题被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列为“十一五”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4项科技产品获得国家专利。  办学特色 学院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办学理念,以培养“明德、尚学、强能、善技”的应用性高技能人才为根本任务,大力加强教学工作,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先后有300多人次参加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电子创新设计、英语、数学建模、ITAT教育工程就业技能、石油和化工总控工技能大赛以及山东省大学生机电产品创新设计竞赛、省大学生田径锦标赛、省大学生艺术展演等活动连创佳绩。积极推进产学结合、校企联合、订单培养等多元化合作教育模式,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毕业生签约就业率位居全省同类院校前列。  学院十分注重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先后同美国、英国、韩国、日本、加拿大等国家的一些高等院校建立了友好关系,进行学术交流,互派学者访问;受聘西部教育顾问单位,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与韩国光州女子大学、韩国天安莲庵大学开展了合作办学,成为中韩友好实验学校,分批组织学生赴韩国天安莲庵大学学习研修,不断推进国际化进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潍坊职业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潍坊职业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潍坊职业学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潍坊职业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录取  第十三条 潍坊职业学院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四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由各省(市)招生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专业语种不限。  第十七条 男女比例:报考各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八条 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文件规定。  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  ⑴ 采取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的原则。  按考生填报院校的志愿确定录取资格。首先在上线的报考我院的第一志愿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录满我院计划数为止;若上线第一志愿考生不足,则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仍不能满足的按其第三志愿投档,依此类推。  ⑵ 按报考我院的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确定专业。  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满足某专业计划,则本专业不再录取第二、三专业志愿考生;若第一专业志愿考生不满足某专业计划,则录取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  ⑶ 志愿间不采用分数级差,无相关科目的成绩要求。  ⑷ 在第一、二志愿均不能满足招生计划时,可从服从调剂的考生中进行调剂,对未报我院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不予录取。  ⑸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考生的各种加分、降分情况均计入总分,无单科成绩要求。  ⑹ 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招办咨询电话,学院招生信息网,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投档原则、录取规则按照《山东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执行。录取时执行省招办划定的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我院对线上考生按专业课成绩录取。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学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职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执行山东省物价局统一的标准。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艺术类专业:7000元/年 理工类专业5000元/年,文史类专业:4800元/年。住宿费按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二十四条 对口高职考生按专业类别分专业进行录取。  第二十五条 资助特困生政策  为了保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校的正常学习,学院采取如下资助措施:一是办理贫困生助学贷款,二是设立特困生救助基金,对特困生学费实行全部或部分减免制度。三是设立若干勤工俭学岗位,对家庭困难的同学提供资助。四是实行奖学金制度,对家庭困难、学习刻苦的学生进行重点奖励。  第二十六条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潍坊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潍坊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潍坊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6-8218945;8527126   招办传真:0531-8527100  学院网址:www.sdwfvc.cn招生信息网网址: www.sdwfvc.cn  E-mail :xsc@mail.sdwfvc.cn  通信地址:山东潍坊市东风东街243号     邮编:26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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