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南理工学院2013专业录取分数线_安徽考生_文科专业录取分数线_三批录取专业名称年份平均分最高分最低分考生类别录取批次经济学2013468468--文科三批财务管理2013473490--文科三批人力资源管理2013472475--文科三批
闽南理工学院2014专业录取分数线_安徽考生_文科专业录取分数线_三批录取专业名称年份平均分最高分最低分考生类别录取批次国际经济与贸易2014479----文科三批财务管理2014477----文科三批经济学2014477----文科三批工程管理2014481----文科三批
闽南理工学院2015专业录取分数线_安徽考生_文科专业录取分数线_三批录取专业名称年份平均分最高分最低分考生类别录取批次国际经济与贸易2015538551529文科三批财务管理2015536552528文科三批人力资源管理2015532532532文科三批
闽南理工学院201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福建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闽南理工学院是教育部2008年在泉州光电信息职业学院的基础上批准建立的民办本科院校。目前,招收四年制本科生和三年制专科生。 第三条学院面向全国部分省(市、区)招生。学院的招生工作在福建省和各有关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和各有关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制订的招生政策。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并设立招生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和考生投诉、申诉及处理。 第五条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招生录取期间,招生办公室与学院有关部门派出的人员共同组成录取工作小组,完成录取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学院执行福建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在福建省和其他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福建省和其他省份招生管理部门向考生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条在录取过程中,学院可以根据各专业生源情况,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录取条件 第八条录取的新生必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高考体检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九条除英语专业外,其他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男女生比例不限。招生录取时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 第五章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条录取工作贯彻“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并从高分到低分,优先满足第一志愿专业,如不符合该专业条件或该专业招生计划已额满,则按第二志愿专业录取,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对非第一志愿考生,将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按出档先后,从高分到低分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在总分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与录取专业相关的考试科目单科成绩优秀者。 第十四条属政策性照顾投档的考生,视为线上考生,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档,不录取考生的退档,必须经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审查同意。 1、思想政治表现、政审材料不符合有关录取规定。 2、身体条件不符合专业要求,且不服从调剂。 3、总分较低,所填报专业志愿又无法调剂。 第十六条录取结果在学院网站查询。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学院按照福建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类专业的收费标准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向考生公布。 第七章奖、助学金与助困政策 第十八条奖学金:按学年度设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奖学金,优秀者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九条助学金: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学生经评定符合条件者,可享受“国家助学金”和“石狮蔡辉煌助学金”。 第二十条助困政策: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适用于闽南理工学院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闽南理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工作联系 学院名称:闽南理工学院 学院代码:12710 学院地址:福建省石狮市 通讯地址:福建省石狮市厝仔工业区闽南理工学院招生办 邮政编码:362700 联系电话:0595-8399999813788855663 传真:0595-88916333 投诉电话:0595-88911680 学院网址:WWW.MNUST.CN
闽南理工学院201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和福建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闽南理工学院是教育部2008年在泉州光电信息职业学院的基础上批准建立的民办本科院校。目前,招收四年制本科生和三年制专科生。 第三条学院面向全国部分省(市、区)招生。学院的招生工作在福建省和各有关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和各有关省(市、区)招生委员会制订的招生政策。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能 第四条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并设立招生监察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的监督和考生投诉、申诉及处理。 第五条招生办公室负责实施招生的日常管理工作。招生录取期间,招生办公室与学院有关部门派出的人员共同组成录取工作小组,完成录取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六条学院执行福建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在福建省和其他省份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福建省和其他省份招生管理部门向考生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七条在录取过程中,学院可以根据各专业生源情况,对各专业之间的招生计划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录取条件 第八条录取的新生必须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高考体检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 第九条除英语专业外,其他各专业外语语种不限,男女生比例不限。招生录取时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 第五章录取原则和办法 第十条录取工作贯彻“学校负责,省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一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并从高分到低分,优先满足第一志愿专业,如不符合该专业条件或该专业招生计划已额满,则按第二志愿专业录取,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对非第一志愿考生,将根据各专业招生计划完成情况和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按出档先后,从高分到低分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在总分相同或相近的情况下,优先录取与录取专业相关的考试科目单科成绩优秀者。 第十四条属政策性照顾投档的考生,视为线上考生,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档,不录取考生的退档,必须经过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审查同意。 1、思想政治表现、政审材料不符合有关录取规定。 2、身体条件不符合专业要求,且不服从调剂。 3、总分较低,所填报专业志愿又无法调剂。 第十六条录取结果在学院网站查询。 第六章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学院按照福建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各类专业的收费标准在公布招生计划的同时向考生公布。 第七章奖、助学金与助困政策 第十八条奖学金:按学年度设特等、一等、二等和三等奖学金,优秀者可参评“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九条助学金:家庭生活确实困难的学生经评定符合条件者,可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条助困政策:学院为贫困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适用于闽南理工学院招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由闽南理工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工作联系 学院名称:闽南理工学院 学院代码:12710 学院地址:福建省石狮市 通讯地址:福建省石狮市厝仔工业区闽南理工学院招生办 邮政编码:362700 联系电话:0595-83677777、83999998 传真:0595-88916333 投诉电话:0595-88911680 学院网址:WWW.MNUST.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