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称部分高速公路收费超出投资数倍
国家审计署网站2月27日发布《18个省市收费公路建设运营管理情况审计调查结果》。以下为部分内容摘要。
抽查山东、北京等12个省(市)35条经营性公路,由于批准收费期限过长,获取的通行费收入高出投资成本数倍乃至10倍以上,成为“高价公路”。按地方**核定的收费期限和2005年收费水平,将增加较大的社会负担。
一是对较短期限内能还清贷款并有合理经营收益的收费公路,也批准按规定的最高收费年限30年收费;
二是将收费多年、经营效益较好的公路“改头换面”,违规重新批准和计算收费期限;
三是将其他项目的债务并入收费公路,人为加大债务规模,违规延长收费期限。
如投资33.8亿元的济南至青岛高速公路,经测算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收费年限为12.65年,但批准的收费年限为30年,按2005年收费水平测算,将增加社会负担275亿元。
北京市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总投资11.65亿元,其中银行贷款7.65亿元,在收费3年多后,北京市于1997年1月重新批准收费30年,至2005年底已收费32亿元,估算剩余收费期内还将收费90亿元。
1999年,北京市将北京至石家庄高速公路北京段等3条已收费3至12年的**还贷公路,划转给新设立的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使之变为经营性公路,并重新批准收费30年。其中,1987年开始收费的北京至石家庄高速公路北京段总的收费期限达到42年,按2005年收费水平测算,累计收费将达93亿元,为该公路建设时利用银行贷款的16倍。京津塘高速公路、北京京通快速路等项目也存在此类问题。
至2005年底,湖北省将建设国道、省道、农村公路及其他项目所用129亿元银行贷款,计入收费公路的债务,相应延长了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广东省在核定47条**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时,将29亿元财政资金视为需通过收费偿还的“债务”。
辽宁、湖北等16个省(市)在100条(段)公路上违规设置收费站158个,至2005年底违规收取通行费149亿元。按地方**核定收费期限和目前收费水平测算,这些收费站点还将收费195亿多元。
一是公路项目建设中未使用银行贷款或使用了银行贷款但已归还,仍设有66个收费站;
二是在国家明文规定禁止收费的三级公路上违规设置30个收费站;
三是采取“一站多点”等办法,违规异地设置41个收费站点;
四是公路未建先收或边建边收,违规设置21个收费站点。
如全部由财政投资建设的沈阳过境绕城公路,1993至2005年违规设站收费累计12.29亿元,在已核定的收费期内还将收费28.9亿元。河南省郑州黄河大桥总投资1.78亿元,其中银行贷款7100万元,在1996年已用收费还清了全部银行贷款后,违规继续收费14.5亿元,在地方**重新核定的收费期内还将收费30亿元。黑龙江省财政厅等部门以开发旅游资源为名,2001年以来违规批准在8条通达旅游景区的三级公路上设置11个收费站,收费累计3113万元。107国道河北省定州唐河大桥在建设过程中未使用银行贷款,但1996年9月建成后开始设站收费,2002年6月该桥向银行贷款90万元,至审计调查时累计违规收费67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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