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十一问》已于日前发表在知乎,地址:https://zhuanlan.zhihu.com/p/384389135。由于字数限制,此处一篇贴子发不完,拟分为几个帖子发出,其中【情况说明】“1、2、3、4”可先见于知乎。
我坐望深渊,
深渊亦回望我。
‘此心光明,
亦复何言。’
本人吴轶超,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2013级博士研究生。我校研究生院院长周铭山,以非正当理由拒绝将我的小论文*送审学校学术委员会,**致使本人无端失去获得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之可能,进而无端失去获得博士学位、博士学历毕业之可能。***
* 本人小论文,《非公共品技术与劳动者学习能力异质:西方“劳动生产率低增长、经济低增长、低通胀”现象与民粹主义泛滥探源》(以下简称“我文”),是一个理论创新,而且是一个基础理论创新,已于2019年9月27日发表在知乎上(地址:https://zhuanlan.zhihu.com/p/259585060),其后又陆续发表在雪球、经管之家(原人大经济论坛,地址:https://bbs.pinggu.org/thread-10622099-1-1.html,文章PDF文件附于贴尾)和百度文库上,欢迎阅读、质疑、讨论、指正。文章作者“吴廓”,为本人笔名。为何称之为“小”论文?见文末情况说明1。
** 关于我文为何需送审学校学术委员会,见“问一”部分;关于周院长拒绝送审的理由,见“问”八、九。
*** 关于我校博士研究生如何获得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参见文末情况说明1。我文送审学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进行学术价值评价,是本人获得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最后机会。周院长以非正当理由拒绝送审,即剥夺了本人最后的获得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机会,使本人无可能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进而无可能“获得博士学位、博士学历毕业”。
同时,我校经济学院副院长邹红,以不可信理由背弃承诺,拒绝将关于我文的校外专家详细评审意见发给我,致使本人无从得知我文所可能存在的问题的确切信息,进而无法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杀而不教,是有悖于师德的吧?!(关于如何“杀”,详见“问”二至五,关于如何“不教”,见“问十”)
【问一】 周铭山院长,您在2020年10月12日*您、邹副院长与我共同参加的视频会议上,一再指责我违反学校制度。请问:我的什麽行为,违反了学校的什麽制度?
* 关于为何2020年10月份的事我现在才公开,见文末情况说明2。
首先,本人遵照《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科研成果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基本要求》),于2017年7月末完成我文初始版本,并开始向国内顶级期刊投稿,期以获得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至2020年6月28日止,我文已投遍所有能投的国内顶级期刊。**且至彼时,在最后一次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最后期限之前,我文已无足够时间再继续投稿、伺其发表。请问,至此,我是在按制度行事,还是有违反什麽制度?
* 一般来讲,我校博士研究生都应首先依《基本要求》,通过小论文获得顶级期刊发表的形式获得社会肯定,再通过获得社会肯定来取得学位论文答辩的资格,关于此,本人是认同并切实遵照行事的。但是,《基本要求》能规范所有情况麽?有没有《基本要求》所无法规范的情况?若《基本要求》所无法规范的情况发生了,该怎么办?
** 我文投稿期间,很多同学、朋友都曾建议我改投国外期刊,对此我都很感谢!不过,本人一开始投稿时就没打算投国外期刊:我们自己有好文章,为什麽一定要投国外,徒增国外期刊的影响力、话语权?而不是发在国内,增加国内期刊的影响力、话语权?当然,这只是个人意愿、偏好,本人绝无反对其他人投稿国外:学术本身是无国界的,学术交流更应跨越国界。
其次,至2019年年底,我文几乎投遍所有能投的国内顶级期刊而不获发表。我意识到,《基本要求》所无法规范的一种小概率事件,可能正在发生!
什麽样的论文无法获得顶级期刊的发表呢?一种是确实素质欠佳的,一种是创新性极强、颠覆性极大的。
后一种,譬如科斯(199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的《企业的性质》,阿克洛夫(2001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柠檬市场》,以及克鲁格曼(2008年获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莫滕森(201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多篇文章,由于学术界固有的、必要的“保守”,均不获顶级期刊发表,但多年后,他们却凭借这些文章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我文可能正属于这样一种情况。**这种情况发生的可能性确实很小,但!会!发!生!
* 科斯的情况几乎人所共知,不再多做介绍。关于阿克洛夫、克鲁格曼、莫滕森等人的情况,以及学术界的“保守”,参见文末情况说明3。
** 关于我文的简介、评价其学术价值的参考、投稿情况等,见情况说明4。
而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基本要求》便失去了效力:这些诺贝尔奖获得者,文章不获顶级期刊发表,显然无法据《基本要求》获得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资格,但这些诺奖得主着实不配获此资格麽?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因此,《基本要求》显然无法规范他们的这一类文章,或者说,《基本要求》对于这类文章是不适用的、不具有规范效力的。
那麽,应以何种制度规范这种情况呢?
经本人查找,我校《西南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版)第十五条载有,学术委员会具有“评定重要学术成果的……等级”的职责,从而显然可以评价此类论文。 所以,我于2020年1月23日向我所在的系所、于2020年3月24日向经济学院——并在2020年6月28日试投最后一家可以投的顶级期刊而无果后——于2020年7月27日向校长,逐级陈情,请求由学校来评价我文,然后依评价结果决定是否给予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资格,并于2020年9月1日获得校长办公室回复: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认定和评价已公开发表的、未在学校期刊目录的学术论文”。
据此,学校显然认可了本人上述关于我文可能无法以《基本要求》进行规范的陈情,并告知我文章送审学术委员会的条件,即:
1、文章须公开发表;
2、文章所发表的平台不在学校的期刊目录中。
其中,“期刊目录”,指我校《西南财经大学学术期刊目录》(2018版)(以下简称《目录》)。《目录》按学术影响力,对国内外主流期刊进行了评级,最高级为“A+”,其次为“A”。发表在载于《目录》中、已经《目录》评级的期刊上的文章,价值据《基本要求》认定;发表在未载于《目录》中、未经《目录》评级的平台上的文章,价值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这是合于制度且合理的。
在此,我要感谢我校校长和校长办公室对于我文的特殊情况的公正对待和负责!这是对于学术的公正对待和负责!更是对于学生的公正对待和负责!
在以上过程中,本人发现我文可能无法以《基本要求》进行规范,继而寻求并找到可以对我文进行评价的制度,然后逐级向系所、学院、学校陈情并提出请求,最后获得学校认可并告知下一步应如何进行,请问:我是在按制度办事,还是当真违反了什麽制度?
再次,2020年9月27日,本人按照校长办公室告知于我的条件,将我文“公开发表”在“不在学校期刊目录中”的知乎平台上,并提请学校送审学术委员会。关于此,我是遵守了制度,还是违反了制度?
最后,研究生院周铭山院长,您所谓“我违反学校制度”,指的是我“强求”由学校来评价文章麽?如果是这样,您是在否定学校对于我文可能无法以《基本要求》进行规范的认可麽?您是在遵守学校的认可(制度),还是违背了学校的认可(制度)?
抑或您从心底里就认为,即使科斯、阿克洛夫、克鲁格曼、莫滕森等凭借上述文章获得了诺贝尔奖,也不配在您治下获得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的资格,不配获得博士学位、博士学历毕业?
【问二】 经济学院邹红副院长,请问:您知不知道,在既无学校学术委员会授权、也无研究生院授权的情况下,您没有权力按照校外专家——无论校外专家是否具有权威性——所给予我文的评审意见——无论该意见是“达标”还是“不达标”——“正式”给予我文“达”或“未达”获得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之标准的判定?
10月12日视频会议上,当您告知我您已将我文分送三位匿名校外专家进行评审并已获详细评审意见时,您可能并不知道我那时是多麽开心、对您是多麽感激!尽管您同时告知我校外专家最后的意见是“不达标”,我仍是十分开心、十分感激!我预期我将收到一份价值非常高的详细评审意见,这对我进一步修改、完善文章非常有意义!而您也承诺会议后会将校外专家的详细评审意见发给我。当时,直到现在,对于您将我文送审校外,对于您同意将详细评审意见发给我,我都十分感激!
然而,经过会后我与周院长、与您的进一步沟通,我发现您所进行的我文的外送,既无学术委员会授权、也无研究生院授权(至少在我正式提出这一质疑后,研究生院周院长和您均未进行任何澄清)。而您却在完全无授权(周院长、您未进行任何澄清,我只能假设你们默认了这一质疑)的情况下,即根据校外专家的评审意见“不达标”,“正式”给予我文“未达”获得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标准的判定。
您知不知道,您没有这样做的权力? 在没有任何授权的情况下,无论校外专家是否具有权威性,您都无权根据他们的意见——无论他们的意见是“达标”还是“不达标”——“正式”给予我文“达”或“未达”获得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标准的判定。亦即,即使校外权威专家的评审意见是“达标”,您也无权据此“正式”给予我文已“达”获得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标准的判定。*
* 否则,在此前人事干扰较大的情况下,岂不是无论什麽素质的论文,都可以仅凭校外“权威”专家的“达标”评价,就能获得已“达”获得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资格的标准的判定了麽?这种颇受人事影响的判定方式,不正是学校订立《基本要求》制度——通过获得顶级期刊发表这种社会评价来认定“达”到标准——所意在规避的麽?当然,本文此处绝无意质疑诸位校外专家的权威性,本人相信诸位校外专家关于我文的详细评审意见一定极具价值!否则,我也就不会一而再、再而三地向邹副院长求发详细意见了。
您作为经济学院分管人才培养的副院长,理应知道这一情况!那麽,请问:
【问三】 邹红副院长,您在明知您无权据校外专家的“不达标”意见“正式”给予我文“未达”标准的判定的情况下,为什麽还要在12日会议上,强行据校外专家的“不达标”意见,“正式”给予我文“未达”标准的判定?您在做什麽?
我很迷惑,您在做什麽?
【问四】 邹红副院长,请问:您知不知道,您所作出的我文“未达”标准的所谓的“正式”判定,并不具有提供给研究生院周院长作为其对我文作出“未达”标准的“正式”判定的依据的效力?
既然您无权“正式”给予我文“未达”标准的判定,那麽显然,您所作出的我文“未达”标准的所谓的“正式”判定,并不具有供给周院长作为其对我文作出“未达”标准的“正式”判定的依据的效力。您理应知道。
那麽,请问:
【问五】 邹红副院长,您在明知您所作出的我文“未达”标准的所谓的“正式”判定不具供给周院长对文我作出“未达”标准的“正式”判定的效力的情况下,为什麽还要强行提供给他作为对我文作出“未达”标准的所谓“正式”判定的依据?您在做什麽?
学生十分迷惑,您在做什麽?
(待续)
十一问西南财大研究生院院长周铭山、经济学院副院长邹红与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二),地址:https://bbs.pinggu.org/thread-10665122-1-1.html。
十一问西南财大研究生院院长周铭山、经济学院副院长邹红与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三),地址:https://bbs.pinggu.org/thread-10665138-1-1.html。
十一问西南财大研究生院院长周铭山、经济学院副院长邹红与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四),地址:https://bbs.pinggu.org/thread-10665208-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