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ZF与企业是两种截然不同的组织。企业有“硬约束”,企业要在市场上竞争,要自负盈亏。所以,企业必须注意成本,成本过高,企业就要破产。企业是市场上的“理性人”。企业要追求竞争中的利润。利润是企业的经营目标。
与企业不同,ZF是“软约束”组织,ZF的产品是强制性的,而不是由需要者自由选择,与市场竞争无关。ZF的经费来自税收,是有保障的。因此ZF是不会破产的。所以,ZF不是市场上的“理性人”;ZF不具备追求利润的功能。
我们的改革目标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让企业追求利润。但国有企业所有者是谁呢?是国家。当国有企业要进入经营时,所有者要有人代表,那只能是ZF。这个企业只要是归国家的,最终行使所有权的主体一定是ZF。而ZF本身是不具备追求利润的功能。这就遇到了很大的矛盾,这是两难的问题。这就是为什么这么多年来我们国家的国企改革总是失败的原因。
而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就要赋予ZF某些机构以追求利润的功能。而这首先就要将国有企业从各部委手中拿出来,并集中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然后,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充当投资人,将其管理的国有资产投资到企业。并且在公有制框架内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改造。于是,他们与企业之间的主要纽带就是资产的资本利益。然后,再按照国有资产投资利润率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考核。对没有实现投资利润的官员予以罢免。从而人为赋予国资委以“硬约束”。从这个意义上讲,国企改革的重点应当是适合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制以及企业的经营管理者的选拨任命和管理机制。
企业追求利润这是企业本来的目标。但是必须搞清楚企业追求的应当是长久的赢利能力,而不能醉心于只考虑眼前不顾及长远的“利润最大化”。如果醉心于“利润最大化”,为此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成为假冒伪劣产品一个源头;或者偷税漏税,想方设法逃避自己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或者无意治污减排,随意处置“三废(废气、废水、废渣)”,污染环境;或者人为压低雇员的工资报酬,拒绝向工人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等:不择手段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成本,扩大赢利空间。这样,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也许可以实现。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更可能的是,由于与这些措施相关的其他方面的利益收到了损害,企业与相关各方的矛盾变得尖锐起来,企业经营的内外部环境恶化,不仅“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实现不了,更为严重的,这种追求还很可能会给公司带来难以预料的生存危机,特别是企业内部的凝聚力下降,企业变成一盘散沙,最终企业的竞争力削弱。因此现代公司制企业需要的是利润的“合理化”,而非利润的“最大化”。所谓“利润合理化”,指的是利润要来得“正当”、取得“适度”。“利润合理化”本身就蕴含着争取尽可能多的利润的意义,能争取的利润都要争取;但绝不是私营企业那种利润最大化。
二、国有企业的所有权要具有可转让性。为什么所有权可转让性对一个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非常重要呢?原因在于,作为一个市场主体,这个企业的资产必须不断进行置换。对私营企业来讲把资产退出来变更,切换到另一个领域,对其没有损失,只要利润回报率高于原来的就可以。但国有企业不行,因为国有企业在实践当中存在一个部门所有制,每一个企业上面都有一个主管部门。资产一旦发生置换,所有权发生转换的话,主体就发生变化了。一旦同意所有权可以转换,一夜之间这个企业就有可能变成非国有。
所以,改制当中,始终保持企业国有制性质必须有个前提条件:限制国有股的转让。90年代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很多国有企业改造之后上市,最后发现上市以后也没解决问题,原因非常简单:我们对股份做了成分限定。国有企业进行改制一定要讲“成分”,全部股份分为国有股、法人股、社会公众股。
为什么要做成分限定呢?这个企业一旦在中国或海外上市,只要占大股的国有股份不转让,其他股份再转让也不会影响这个主管部门对它的控制。一旦允许国有股转让,一夜之间这个企业马上变成私有。更重要的是,要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不仅是一般商品随着价格波动,更重要的是资本也要具有流动性。但所有权一旦具有可转让性,国有制就不保了。要保证国有制,所有权不能转让,哪怕公司上市,这个大股东就是ZF,政企就分不开。
那么解决这个问题应该怎么办呢?其实可转让性与国有制为市场主体并不矛盾。关健在于,究竟是国有资产还是国有资本。如果是国有资产,是企业用于生产的财产;当然一定要保证在每一家企业中占主体,这样才能使这些企业的性质是国有制还是私有制。如果是国有资本,那就不一样了。做为资本,它讲究的是企业投资必须要获得利润。为此,它可以投资于这家企业,也可以退出这家企业。如果企业能带来利润,那就继续持有,如果企业亏损,那国有资本就退出企业以避免更大损失,一切以获得更多利润为转移。因此,对于竞争经营性领域,要保证国有制为主体,不一定要保证每家企业的国有股份的优势。而是要保证国有资本在股票资本投资市场上的足够的实力,从而使国有资本在不断进入和退出企业的过程中保持国有控股企业的数量上的动态优势地位,而不是在所有时间里保证每家企业的国有股的优势。在这里,国有资本的实力将是最重要的。而我们过去的做法是,即便企业亏损国资仍然继续呆在那里。然后拼命扭亏为赢。但市场经济下并不总是所有企业都能避免亏损倒闭的。
然而在这个问题上,今天解决政企不分和所有权不可转让的问题,通行的做法是:如果企业的产品性质是公共产品,行业性质是垄断的,那么就是国家所有、国家经营;如果企业的产品性质的是私人产品,行业性质是垄断,就应该国有国控;如果企业产品性质是私人产品,行业性质是竞争的,那么实施产权多元化或非国有化。显然这等于事实上的全盘私有化。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经营性企业是经济的主要领域。而自然垄断行业和公共产品行业作为事关国计民生的领域根本不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因此仅仅在这些领域才保持国有经济的主导,这不叫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导地位。西方国家大都对自然垄断产业实行国有国营模式,即由国有企业对自然垄断产业实行纵向一体化垄断经营,加强ZF对国民经济、特别是国民经济命脉产业(自然垄断产业多为国民经济命脉产业) 的调节和 控制, 因此我们这样做,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有什么区别呢?我们还怎么体现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呢?我们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还是资本主义国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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