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0日下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根据决定,个人所得税法作了如下修改:1、个税工薪所得费用减除标准(即起征点)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2、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上述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相比提交6月27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个税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最终的个税法修改决定中,最大的亮点是将起征点从二审稿中的3000元提至3500元。据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介绍,经过这样的调整,纳税人负担普遍减轻,6000万人不需要再缴纳个税。
财政部税政司副司长王建凡:1、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2、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由9级调整为7级,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5%降为3%。除了以上三项调整以外,还适当扩大了低档税率和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低档税率是指修正案通过后3%和10%这两档税率,这两档税率所适用的人群和原来9级情况下相比有一个比较大的扩大,体现了这次个税法修改的重点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工薪收入者的纳税面经过调整以后,由目前的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至约2400万人。这就意味着经过这样的调整,有约6000万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剩下约2400万人继续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