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事项审核关注实证研究
从出资方式角度,可以分为货币出资、非货币出资。
根据《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可以以货币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合伙企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所以,就拟上市公司主体层面,股东可以以债权、股权、无形资产、不动产、其他实物等可以评估作价并转让的非货币资产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拟上市公司的股东层面如存在合伙企业,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


雷达卡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78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