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2年后,我的学术研究方向就出现了大的转移。不再在资源经济学,可持续发展和新经济增长理论方面做重点研究,而是在博弈论于人力资源中的应用进行探索。在2001年春天,我邀请了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的金融经济学家张春来重庆大学为研究生讲学。在与张春的交流中,了解到博弈论在人力资源或者人事经济学中应用得很好和很有趣。稍后,世界银行委托我为他们的一些在华项目做人力资源咨询顾问,在这个工作中我又开始接触人力资源方面的文献,重要的是了解到博弈论在这个领域的理论方面的应用。然后,我按照这方面的内容申请了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和博士学科点基金项目。在后来的几年中,我指导一些优秀的博士生通过这两个项目在这个领域中进行了探索,取得了很不错的成果。我最近已经把他们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出版成系列丛书。
今年,我感觉到有必要将长期以来的直觉加以建模研究了。这是由于,我于去年在香港大学作短期研究期间,阅读了Rabin于1993年发表的那篇文章(Rabin, Matthew , “Incorporating Fairness into Game Theory and Economics”, The American Economics Review 83, 1291 – 1302,1993.)。Rabin在J.Geanakoplos,D.Pearce和E.Stacchetti(文献中简称为GPS)所提出的“心理博弈”框架基础上,构造了一个引入公平偏好的博弈论体系。他的关键性工作是通过对“公平”概念加以严密的定义来改造传统博弈论中的支付函数,从而发现了一些新的均衡。他得到的结果是,除了传统博弈论中已知道的纳什均衡之外,还出现新的“公平均衡”。这个工作还发现了许多“合作性均衡”,它们并不象传统博弈论那样要求无限次重复博弈或信息不对称条件。这种结果对利他行为和合作现象的解释是强有力的。Rabin(1993)的一个有价值的贡献是把“公平性”(fairness)定义为“当别人对你友善良时你也对别人友善,当别人对你不善时你也对别人不善(即“投桃报李”和“以牙还牙”),而且他的独特贡献是将这种概念给予了明确的规定,即“如果你在损失自己效用(收入,利益等)情况下去损害别人的效用(收入,利益等),就被定义为你对别人不善;如果你在损失自己效用(收入,利益等)情况下去增进别人的效用(收入,利益等),就被定义为你对别人友善。”心理学的诸多实验证据表明人的行为在许多情形下是遵循这样定义的“公平性”规则的,特别是在按照这种规则作出反应时所可能造成的潜在物质利益损失不太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我最近作了一项实证研究,搜集了10个行业的公司白领职员人均年收入数据,每个行业搜集了50个公司的数据;通过统计分析将这些数据又分解为人均固定收入和人均变动收入部分,又通过计量经济模型分析发现每个行业里不同公司的人均固定收入都是不同的。可以认为相同行业中不同企业的职员保留收入是几乎相同的,所以这项研究否定了现有的委托——代理模型所作出的预言。
我认为,按照Rabin的方法,不仅可以解释为什么一些公司给予其职员的期望收入明显高于其保留收入,而且还能够解释上面提到的一项近期实证研究结果。公司在给予其职员明显高于他们的保留收入情况下是损失公司自己的收入或利益,因而表现出对其职员的友善行为;而职员们基于“公平性”规则的考虑也在这种情况下对公司表现出友善;他们的友善行为可以表现在即使在没有公司管理人员的监督情况下也不会有偷懒或小偷小摸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上等。这样,公司给予其职员高于其保留收入的期望收入情况下尽管减少了公司的利润,但是由于职员们的“投桃报李”,公司可以通过减少监督而在监督费用上有节省。当节省的监督费用大于因为公司给予其职员高于其保留收入的期望收入而减少的公司利润时,公司总的利润水平却是增加的。所以,实际上这些公司的行为仍然是理性的,因为它们的行为仍然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运用Rabin的框架使得我们对于企业的多样化行为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认识到企业可以将“公平性行为”作为新的要素加以运用来增加其利润。由于不同的公司里的职员表现出不同程度的“公平性”行为,所以不同公司在将“公平性行为”作为新的要素加以运用来增加其利润时给予其职员的固定收入一般是不同的,所以我们在实证研究里发现每个行业里不同公司的人均固定收入都是不同的。当然,根据现有的效率工资理论也可以对公司为何给予其职员高于他们的保留收入现象予以说明,但是这要求博弈是无限次重复的;而按照“公平博弈”的思路并不需要作出这样的假定。
Rabin的“互惠”理论是属于行为经济学范畴的,在他的模型里,博弈局中人是非理性的。他的工作表明,心理学家早已发现的现实中的人类行为普遍违背经济学中的理性人假定,对于经济效率来说不仅不是坏事,而且还可能带来合作行为,而合作一般会带来高效率结果的。我在读了Rabin的的论文后的直接联想就是,Rabin可能为我过去所想象的,认为某些非理性行为(包括文化甚至宗教所倡导利他行为)有提高效率的作用提供了支持。
我的信念是,在一般性的人与人的社会交往中(不仅仅是经济上的交易),主流经济学的理性行为不一定是最优的个性选择。在处理人类交往方面,我认为信息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模型是一个基本的理论框架。我们知道,信息经济学中的委托——代理理论是博弈论的一种应用,其基本假定仍然是理性人假定。又回到前面已经说的,我一直对建立在理性人假定上的博弈均衡有一种预感,就是很可能是非帕累托最优的。于是,我直接对由Holmstrom与Milgrom(1987)提出的委托——代理模型进行检验,因为这个模型是Holmstrom——Mirrlees委托——代理理论的一种简化。这也是出现在教科书(如张维迎的《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的基本委托——代理模型。结果发现,该经典模型所给出来的那个著名的最优合约其实不是帕累托最优的。我不知道这是不是一个新发现,之前是不是有人已经知道这一点。反正,我在这个经典模型里又再一次证实那个预期。
在这个经典模型里,我进一步发现了无限多个帕累托最优合约,它们都是Holmstrom——Milgrom和Holmstrom——Mirrlees“最优合约”的帕累托改进。应该说这个工作已经表明,所谓Holmstrom——Milgrom和Holmstrom——Mirrlees“最优合约”实际上并不是“最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