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ksz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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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前沿] [原创]為什么会有公地的悲剧?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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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szyz 发表于 2006-12-23 20:56:00
以下是引用庄汀在2006-12-23 12:44:00的发言:
而中国大量农村人口比较贫困或者刚刚解决温饱,如果有机会通过侵占集体财产,能使个人生活获得相对改善人们自然难以抵抗这种诱惑。

你说到了侵犯集体财产的问题。在你的意识中,集体的财产与个体的财产是没有联系的,是分开来的,个体的财产是个体的财产,集体的财产是集体的财产,是二元的,所以有一个侵犯的问题。而事实上,个体财产与集体财产应该是统一的,而不是分开的。

中国的公有制的问题就出在这里,分开了,将个体的与集体的分开了。成了二元的东西。所以就有了劳动积极性的问题。而承包制所以会“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就是因为将集体的财产与个人的财产联系了起来,减弱而二元性。

所以还是我的解决办法才是根本的办法,这就是将个人财产与集体财产合二为一,统一起来!这样集体的好坏就会与个体的好坏密切的联系起来,人们也就会积极的为集体而劳动了。积极性的问题也就不再存在了。

由你的回答可以看出,你还没有理解我说的这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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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sd608 发表于 2006-12-24 13:12:00

可以把公地的使用权部分私有化,以提高耕种效率,但是还要有一部分留下来作为预留地,平时休耕。对私人耕种的土地要建立一个监督机制,如果有短视行为出现,例如超符合耕种的话,就暂时收回使用权。收回使用权之后,为保持粮食产量,平时休耕的土地就可以派上用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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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汀 发表于 2006-12-24 16:28:00
以下是引用mkszyz在2006-12-23 20:28:00的发言:

大多数人认为家庭财产是私有的吧?大多数人不认为家庭财产是公有的吧?

既然财富是公有的,那么支配的时候就必须有协商,而不应该随便的支配。而且未必只有私有了才好支配,就是公有的,也是可以支配的。比如说你可以用公共的钱去为公共的事业购买物资。


家庭的财产公有制,与财产的私有之间存在矛盾,但是这不是说财产必须私有才能支配,也不是说财产私有比财产公有更好。我只是说对于家庭成员个体而言公有的财产有时候不如转换成其私有对其更有利,这不必然,但是这种时候一点存在。

考察小金库是否有利,不是针对家庭全部成员来说的,而只是针对家庭中某个成员来说的。这种考察对象应该先确定,否则一切都乱了。

好了菩提树,空色明镜台;
可道非常道,何物是尘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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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汀 发表于 2006-12-24 17:06:00
以下是引用mkszyz在2006-12-23 20:56:00的发言:

你说到了侵犯集体财产的问题。在你的意识中,集体的财产与个体的财产是没有联系的,是分开来的,个体的财产是个体的财产,集体的财产是集体的财产,是二元的,所以有一个侵犯的问题。而事实上,个体财产与集体财产应该是统一的,而不是分开的。

中国的公有制的问题就出在这里,分开了,将个体的与集体的分开了。成了二元的东西。所以就有了劳动积极性的问题。而承包制所以会“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就是因为将集体的财产与个人的财产联系了起来,减弱而二元性。

所以还是我的解决办法才是根本的办法,这就是将个人财产与集体财产合二为一,统一起来!这样集体的好坏就会与个体的好坏密切的联系起来,人们也就会积极的为集体而劳动了。积极性的问题也就不再存在了。

由你的回答可以看出,你还没有理解我说的这一切。

恐怕是你没看懂我的问题,我清楚地说过私有先于公有存在,而且没有私有就没有公有。你可以从制度上保证一个社会只承认公有制,但是你无法消灭财产私有的必然现实。

以下是引用庄汀在2006-12-23 11:06:00的发言:

2) 私有是先于公有存在的,公有是建立在私有基础上的——有限个体私有财富的共同支配。而私有制却与公有制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不存在先后。

我们以原始共产主义(这种社会其实从来不存在,这里不谈这个)为例,如果财产没有归属那么就无所谓共产。如果有归属,也就是有了私有的概念,这种私有是相对于所有者(可能是个体也可能是集体)以外的个体和群体而言的。财产是以原始社会个体和集体能够占有为前提的,而后者(集体)的占有恰恰是以前者(个体)的占有为前提的,也就是说个体的私有,是集体占有(包括集体公有)能够存在的前提。

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由于环境所限不得不以食物共有和分工协作来保证集体更好的发展,因此社会不承认个体对食物等资源的私有,但是食物从采集、田猎、渔牧都由某个个体占有然后才公有、平均分配之后的消费也是个体实现的。其实从分配的这种做法来看,也可以确认原始共产主义承认私有,分配给这个个体的食物等资源是不能被剥夺的,只有其本人有权利随意支配,别人不能干涉的,因此最后这个财产仍然是这个体私有的。如果她愿意饿死自己转让食物来保证孩子的生存没有人能干涉。

说这些,就是为了说明财产私有你可以不承认(公有制),但是私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存在。试图通过取消私有制来解决私有和公有的固有矛盾无异于南辕北辙。

好了菩提树,空色明镜台;
可道非常道,何物是尘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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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kszyz 发表于 2006-12-24 18:12:00
以下是引用庄汀在2006-12-24 17:06:00的发言:

恐怕是你没看懂我的问题,我清楚地说过私有先于公有存在,而且没有私有就没有公有。你可以从制度上保证一个社会只承认公有制,但是你无法消灭财产私有的必然现实。

我们以原始共产主义(这种社会其实从来不存在,这里不谈这个)为例,如果财产没有归属那么就无所谓共产。如果有归属,也就是有了私有的概念,这种私有是相对于所有者(可能是个体也可能是集体)以外的个体和群体而言的。财产是以原始社会个体和集体能够占有为前提的,而后者(集体)的占有恰恰是以前者(个体)的占有为前提的,也就是说个体的私有,是集体占有(包括集体公有)能够存在的前提。

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由于环境所限不得不以食物共有和分工协作来保证集体更好的发展,因此社会不承认个体对食物等资源的私有,但是食物从采集、田猎、渔牧都由某个个体占有然后才公有、平均分配之后的消费也是个体实现的。其实从分配的这种做法来看,也可以确认原始共产主义承认私有,分配给这个个体的食物等资源是不能被剥夺的,只有其本人有权利随意支配,别人不能干涉的,因此最后这个财产仍然是这个体私有的。如果她愿意饿死自己转让食物来保证孩子的生存没有人能干涉。

说这些,就是为了说明财产私有你可以不承认(公有制),但是私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存在。试图通过取消私有制来解决私有和公有的固有矛盾无异于南辕北辙。

你的概念是有问题的,在我的概念中,我去打猎,打到的野兽属于我所在的集体,所以我必须与我的集体分享。而在你的概念中,因为野兽是我打到的,所以野兽只属于我的。看看我们的概念多么的不同。

在我的概念中,私有与公有是统一的,因为我打到的野兽是属于我的集体的,而因为我也是我的集体的一员,所以野兽也是我私有的,而因为也属于我的集体,所以我打到的野兽也是公有的。而在你的概念中,我打到的野兽就是我私有的,所以在你的概念中,公有与私有是分裂的,割裂的。是不是呢?你好好想一想。

26
庄汀 发表于 2006-12-25 00:02:00
以下是引用mkszyz在2006-12-24 18:12:00的发言:

你的概念是有问题的,在我的概念中,我去打猎,打到的野兽属于我所在的集体,所以我必须与我的集体分享。而在你的概念中,因为野兽是我打到的,所以野兽只属于我的。看看我们的概念多么的不同。

在我的概念中,私有与公有是统一的,因为我打到的野兽是属于我的集体的,而因为我也是我的集体的一员,所以野兽也是我私有的,而因为也属于我的集体,所以我打到的野兽也是公有的。而在你的概念中,我打到的野兽就是我私有的,所以在你的概念中,公有与私有是分裂的,割裂的。是不是呢?你好好想一想。

按照你的概念,你打到的猎物首先是你占有了某种财富——野兽,这一时刻它是你私有的,但是你认同集体公有制,因此,把你的私有财产按照公有财产来处理。这才是你逻辑的全过程。

不是每个个体都承认集体公有制对于他一定有利,或者起码不是时时刻刻有利,也许他认为如果把这次打猎的野兽藏起来,他就有可能在冬天里大家普遍缺粮的时候保证自己不饿肚子,或者把这个野物私自送给别的部落以换取某位女士的欢心。这个时候,虽然他并不反对他本身部落的财产公有制,但是他仍然可能为了谋求自己的利益,将猎物据为己有。这样做违法,但是没有什么人能够制止,特别是在没有人知道的情况下。

这就是公有制和私有之间必然的矛盾。尽管你可能不承认私有制,但是你却不能真正禁止私有和独占。

好了菩提树,空色明镜台;
可道非常道,何物是尘埃?

27
徐生 发表于 2006-12-25 01:50:00

公有制、私有制,都是关于劳资关系的。而就国民与国家的关系来说,是有法治与人治之区分。

公有制并不是法治,但是,没有法治就没有公有制。公有制、私有制想要搞好,都必须先有法治,都必须服从法治。服从法治,就是顺从公民的主流意志,一切人一切事情都去依法办事。

作为劳资关系,公有制是维护、依靠、发展劳动者的自私自利。而私有制反之,是由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来主导。

建国以来,我们国家的问题,在于缺乏法治,在于有法不依。这是建国以来到现在的首要问题。

28
庄汀 发表于 2006-12-25 10:19:00

楼上,人治和法治之间是完全水火不相容的吗?换句话说,有那样的社会全靠人治或者全靠法治的吗?

不管是不是,“都必须先有法治,都必须服从法治。服从法治,就是顺从公民的主流意志,一切人一切事情都去依法办事。”这个事情的实现本身是靠公民的道德自觉呢还是法律强迫?

如果是后者,是不是进入一个循环论证的过程。

二靠前者,公民的道德是什么?哪个社会有整齐划一的道德规范和道德水准?

好了菩提树,空色明镜台;
可道非常道,何物是尘埃?

29
徐生 发表于 2006-12-25 15:21:00
以下是引用庄汀在2006-12-25 10:19:00的发言:

楼上,人治和法治之间是完全水火不相容的吗?换句话说,有那样的社会全靠人治或者全靠法治的吗?

不管是不是,“都必须先有法治,都必须服从法治。服从法治,就是顺从公民的主流意志,一切人一切事情都去依法办事。”这个事情的实现本身是靠公民的道德自觉呢还是法律强迫?

如果是后者,是不是进入一个循环论证的过程。

二靠前者,公民的道德是什么?哪个社会有整齐划一的道德规范和道德水准?

兄弟觉着,人治和法治之间,不是完全不相容的,奴隶制下拿奴隶当成本,当动物,但是也会奖励军功,也可能某人对某人有温情。我们喝的水,都不是绝对纯水,但是这一点,不重要吧,也不会导致人们混同清水与污水吧,或者取消清水与污水之区别吧。

不发射火箭就无法卫星上天,现在来说,这是否正确呢?

至于,如何制造火箭,制造火箭之前是否需要发达的拖拉机制造技术汽车制造技术,还有如何发射火箭,是另外的问题吧,需要进一步讨论。

30
庄汀 发表于 2006-12-25 17:55:00

我们是不是应该说任何社会都必然有法治的成分和人治的成分,而且任何法治都是以人治来实行的。法治是制度化的人治,但是制度框架下的人治在多大程度上按照制度来实现,仍然有赖于施行者依法办事的自觉和被迫的自觉、以及按照制度办事的自由裁量。

自觉:执/守法者认为依法办事对他有利。

被迫的自觉:执/守法者认为不依法办事会受到惩罚。

按制度办事的自由裁量:法律毕竟不是数学推导,执/守法者面临多个依法执/守法选择时,挑选某种执/守法方式的倾向是不受限制的,但是不同的执/守法选择构成了完全不同的社会法治现实。

好了菩提树,空色明镜台;
可道非常道,何物是尘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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