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mkszyz在2006-12-23 20:56:00的发言: 你说到了侵犯集体财产的问题。在你的意识中,集体的财产与个体的财产是没有联系的,是分开来的,个体的财产是个体的财产,集体的财产是集体的财产,是二元的,所以有一个侵犯的问题。而事实上,个体财产与集体财产应该是统一的,而不是分开的。
中国的公有制的问题就出在这里,分开了,将个体的与集体的分开了。成了二元的东西。所以就有了劳动积极性的问题。而承包制所以会“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就是因为将集体的财产与个人的财产联系了起来,减弱而二元性。
所以还是我的解决办法才是根本的办法,这就是将个人财产与集体财产合二为一,统一起来!这样集体的好坏就会与个体的好坏密切的联系起来,人们也就会积极的为集体而劳动了。积极性的问题也就不再存在了。
由你的回答可以看出,你还没有理解我说的这一切。
恐怕是你没看懂我的问题,我清楚地说过私有先于公有存在,而且没有私有就没有公有。你可以从制度上保证一个社会只承认公有制,但是你无法消灭财产私有的必然现实。
以下是引用庄汀在2006-12-23 11:06:00的发言: 2) 私有是先于公有存在的,公有是建立在私有基础上的——有限个体私有财富的共同支配。而私有制却与公有制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不存在先后。
我们以原始共产主义(这种社会其实从来不存在,这里不谈这个)为例,如果财产没有归属那么就无所谓共产。如果有归属,也就是有了私有的概念,这种私有是相对于所有者(可能是个体也可能是集体)以外的个体和群体而言的。财产是以原始社会个体和集体能够占有为前提的,而后者(集体)的占有恰恰是以前者(个体)的占有为前提的,也就是说个体的私有,是集体占有(包括集体公有)能够存在的前提。
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由于环境所限不得不以食物共有和分工协作来保证集体更好的发展,因此社会不承认个体对食物等资源的私有,但是食物从采集、田猎、渔牧都由某个个体占有然后才公有、平均分配之后的消费也是个体实现的。其实从分配的这种做法来看,也可以确认原始共产主义承认私有,分配给这个个体的食物等资源是不能被剥夺的,只有其本人有权利随意支配,别人不能干涉的,因此最后这个财产仍然是这个体私有的。如果她愿意饿死自己转让食物来保证孩子的生存没有人能干涉。
说这些,就是为了说明财产私有你可以不承认(公有制),但是私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存在。试图通过取消私有制来解决私有和公有的固有矛盾无异于南辕北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