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晶 / 文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的改革开放步入了第一个高潮时期。市场中乡镇企业、“红帽子”集体企业和个体户等准私营部门的空前活跃,带动了理论界对经济改革,尤其是所有制改革的研究热情。随着香港经济学家张五常八十年代中后期的数次大陆之行,新制度经济学(尤其是其中的产权理论)逐渐成为大陆学界的显学话题。 198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访华并会见了当时中国政府高级领导人,其在写给中国政府的建议备忘录和会谈中,反复强调中央政府下放经济权利和实行彻底的私有产权的重要性。差不多是同一时期,当时在国内已经崭露头角的经济学家张维迎也提出了“国家所有制下的企业家不可能定理”,他认为,企业家是明确的财产关系的产物,财产关系不明确,就不会有真正的企业家。因此,造就企业家的关键是改革财产关系。张维迎的文章从企业家的角度倒推回私有产权的必要性。这些便是后来被称为“产权至上”论的彻底私有化改革主张的主要历史渊源。
产权理论的核心是所谓的“科斯定律”。而“科斯定律”的核心之一是强调“必先有私有产权,而后才有市场交易”。传统社会主义国家所推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模式,恰恰是在产权上是非私有的,无论是在法权上还是实际经济占有权上,公有制产权都极为模糊。按照产权理论的看法,有私产不一定有市场,但无私产一定无市场。公有制经济下必定不存在一个由价格信号引导的有效市场,资源配置也必定被扭曲。产权理论的强大说服力在于,这种静态均衡逻辑,对于任何个案而言几乎都是有效的。这对于急于摆脱计划经济束缚,处于“增量改革”阶段的中国而言,不谛是一方看似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时下对产权理论最流行的批评莫过于“追求效率,无视公平”。在“郎咸平风暴”之后,人们现在喜欢用“非法的黑箱程序”和“原罪”来描述那些收益于“国退民进”大潮的私营企业家们。国有企业在法律上的“全民所有制”定性,突然给了很多人无限的联想。整个九十年代进行的企业产权改革,甚至被极端的视为“程序模糊,卖了再说”的内部人控制的原始资本积累过程。考虑到阳春白雪的增量改革过后,存量改革阶段社会再分配过程显著的缺乏公平,这样极端的看法和抱怨倒也情有可原。但持此观点的很多人都陷入了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之中:如果认为应该先完善法律,再行产权改革,从而保证程序正义的话,那么等于预设法律这种最重要的正式制度已经先于经济制度完成了改革——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很难想象在有了一个优秀的法律制度之后,还会存在一个如此滞后的市场体制需要进行改革。
今天看来,无论是推崇产权至上的人,还是认为公平优先于效率的人,其分歧的根源在于,双方都脱离了中国进行改革时的初始状态和改革过程这些重要的分析前提。第一个意识到改革的特定初始状态和改革过程重要性,并将之完美的建构成理论者,非林毅夫莫属。1996年2月1日,世界银行中国代表处和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召开了当年“世界发展报告”初稿讨论会。会上,林毅夫和张维迎在推进产权改革的问题上发生了激烈的争论。根据后来的会议简报内容,张维迎在当时坚持认为“所有权安排的实质功能在于保证决策者必须对决策后果负责,即决策者必须是风险承担者。不应比较纯粹理论上的所有权,因为任何经济制度下都存在代理问题。所有制的具体形态仍是重要的。中国和前苏联东欧国家所有制改革的区别不在于是否需要私有化,而在于怎样私有化。”而林毅夫则提出“所有权目标模式的表达应包含制度安排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国家丰富多样的改革探索实践……理解不同国家改革过渡经验,应当考虑到各国初始状态的差异及其对政策选择的影响。” 在二人针锋相对的辩论背后,林毅夫后来提出的“企业自生能力”理论其实已经酝酿成型,并在随后一年他和蔡昉、李周两位学者合著的《充分信息与国有企业改革》一书中,得以首次系统的表述出来。(虽然该书并没有提出“自生能力”这一概念名称)值得一提的是这次辩论的另一个后果——张维迎出走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并与厉以宁等人创建了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这为后来张被指为“私营企业主利益代言人”埋下了伏笔。
那么到底什么是“企业自生能力”?按照林毅夫的定义,如果一个企业通过正常的经营管理预期能够在自由、开放和竞争的市场中赚取社会可接受的正常利润,那么这个企业就是有自生能力的。这是一个为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体量身订做的企业定义。甚至可以说,这一概念的提出为“国有企业经济学”奠定了核心理论基础。
在林毅夫看来,国有企业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事实。现代公司治理所强调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多层次委托-代理结构带来的公司治理难题,存在于市场中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之中。因此,产权是否私有与企业自生能力并无充分必要的关系,“市场先于产权”是“企业自生能力”这一理论成立的前提。更进一步的,林毅夫将“企业自生能力”同一国经济的比较优势概念结合起来,认为“一个企业是否具有自生能力取决于它的产业、产品、技术选择是否和这个经济的要素禀赋结构所决定的比较优势是否一致而定。”
比较而言,“企业自生能力”这一主张同“私有产权下的自由竞争市场有效论”最根本的区别体现在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上。被冠以“市场自由主义”的后者一般强调政府彻底退出各类经济领域,通过自由竞争市场中的价格体系传递生产和消费的必要信息,其理想模式便是所谓的“小政府、大市场”。事实上,纯粹的“市场自由主义”是没有给政府的经济政策和国有企业留下什么空间的。而“企业自生能力”由于不强调私有产权,从而为政府主导经济和产业政策,乃至为国有企业强势参与市场竞争预留了充分的接口。
从1994年撰写《中国的奇迹》开始,到2001年参加芝加哥大学“盖尔·约翰逊年度讲座”首讲系统完整的表述“企业自生能力”理论,林毅夫的主张逐渐从理论走向政策。在2003年之前,人们普遍谈论的还是国有企业进一步的改制,尤其是产权改革会进行到何种程度。等到了2003年的时候,国资委的成立和发改委的升级给出了答案。国有企业不仅不会彻底私有化,而且将通过行政权力的大幅度整合,国务院前总理朱鎔基提出的国有企业“抓大放小”战略,最终落实到行政部门的调整上。一度成为“低效、官僚主义”代名词的国有企业,仿佛一夜之间焕发青春,高调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2005年之后,国有企业的强势地位已经无可置疑。在中国经济的产业结构中,国有企业把持着能源、原材料、金融、交通、电信等几乎所有上游资源。“新国企”格局产生了强大的资源吸附效应,金融资本和人力资本等几乎所有生产要素迅速的向国企靠拢,反过来,经历了第一阶段指令性的大规模重组整合的国企,表现出了强烈的主动扩张欲望,通过并购等手段向相关行业的下游民企浸入。
功能上看,国资委被设定的“监督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部门目标,可以视为“企业自生能力”这一理论转化为政策后的实施目标。而企业自生能力理论所强调的要符合经济的比较优势,并最终由经济的要素禀赋结构所决定的这一逻辑叙述,为发改委统筹全国经济资源调配,有限配合政府经济和产业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从而在实践中,也完成了林氏理论从“自生能力到发展战略”的延伸。
在论及中国经济改革与东欧国家转型的区别时,德国杜伊斯堡大学政治学教授、中国问题专家托马斯·海贝勒(Thomas Heberer)认为,东欧的私有化目的在于长期的转轨(制度私有化),而中国的私有化改革目的在于“以成本-利润-分析为基础进而实习人员精简,同时以达成短期政治或经济目的为目标”。换句话说,中国经济改革中的私有化进程完全受到政府的控制,在达到政府所期望的私有化目标之后,中国经济中原有的国有经济仍将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主导性作用。无论有意还是无意,在这种可以被称之为“国家资本主义”的经济改革过程中,林毅夫的“企业自生能力”理论为国有企业的再造并重获经济领域主导地位,提供了最实际的理论和政策支援。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国的改革开放步入了第一个高潮时期。市场中乡镇企业、“红帽子”集体企业和个体户等准私营部门的空前活跃,带动了理论界对经济改革,尤其是所有制改革的研究热情。随着香港经济学家张五常八十年代中后期的数次大陆之行,新制度经济学(尤其是其中的产权理论)逐渐成为大陆学界的显学话题。 1988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访华并会见了当时中国政府高级领导人,其在写给中国政府的建议备忘录和会谈中,反复强调中央政府下放经济权利和实行彻底的私有产权的重要性。差不多是同一时期,当时在国内已经崭露头角的经济学家张维迎也提出了“国家所有制下的企业家不可能定理”,他认为,企业家是明确的财产关系的产物,财产关系不明确,就不会有真正的企业家。因此,造就企业家的关键是改革财产关系。张维迎的文章从企业家的角度倒推回私有产权的必要性。这些便是后来被称为“产权至上”论的彻底私有化改革主张的主要历史渊源。
产权理论的核心是所谓的“科斯定律”。而“科斯定律”的核心之一是强调“必先有私有产权,而后才有市场交易”。传统社会主义国家所推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模式,恰恰是在产权上是非私有的,无论是在法权上还是实际经济占有权上,公有制产权都极为模糊。按照产权理论的看法,有私产不一定有市场,但无私产一定无市场。公有制经济下必定不存在一个由价格信号引导的有效市场,资源配置也必定被扭曲。产权理论的强大说服力在于,这种静态均衡逻辑,对于任何个案而言几乎都是有效的。这对于急于摆脱计划经济束缚,处于“增量改革”阶段的中国而言,不谛是一方看似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
时下对产权理论最流行的批评莫过于“追求效率,无视公平”。在“郎咸平风暴”之后,人们现在喜欢用“非法的黑箱程序”和“原罪”来描述那些收益于“国退民进”大潮的私营企业家们。国有企业在法律上的“全民所有制”定性,突然给了很多人无限的联想。整个九十年代进行的企业产权改革,甚至被极端的视为“程序模糊,卖了再说”的内部人控制的原始资本积累过程。考虑到阳春白雪的增量改革过后,存量改革阶段社会再分配过程显著的缺乏公平,这样极端的看法和抱怨倒也情有可原。但持此观点的很多人都陷入了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问题之中:如果认为应该先完善法律,再行产权改革,从而保证程序正义的话,那么等于预设法律这种最重要的正式制度已经先于经济制度完成了改革——事实上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我们很难想象在有了一个优秀的法律制度之后,还会存在一个如此滞后的市场体制需要进行改革。
今天看来,无论是推崇产权至上的人,还是认为公平优先于效率的人,其分歧的根源在于,双方都脱离了中国进行改革时的初始状态和改革过程这些重要的分析前提。第一个意识到改革的特定初始状态和改革过程重要性,并将之完美的建构成理论者,非林毅夫莫属。1996年2月1日,世界银行中国代表处和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召开了当年“世界发展报告”初稿讨论会。会上,林毅夫和张维迎在推进产权改革的问题上发生了激烈的争论。根据后来的会议简报内容,张维迎在当时坚持认为“所有权安排的实质功能在于保证决策者必须对决策后果负责,即决策者必须是风险承担者。不应比较纯粹理论上的所有权,因为任何经济制度下都存在代理问题。所有制的具体形态仍是重要的。中国和前苏联东欧国家所有制改革的区别不在于是否需要私有化,而在于怎样私有化。”而林毅夫则提出“所有权目标模式的表达应包含制度安排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国家丰富多样的改革探索实践……理解不同国家改革过渡经验,应当考虑到各国初始状态的差异及其对政策选择的影响。” 在二人针锋相对的辩论背后,林毅夫后来提出的“企业自生能力”理论其实已经酝酿成型,并在随后一年他和蔡昉、李周两位学者合著的《充分信息与国有企业改革》一书中,得以首次系统的表述出来。(虽然该书并没有提出“自生能力”这一概念名称)值得一提的是这次辩论的另一个后果——张维迎出走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并与厉以宁等人创建了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这为后来张被指为“私营企业主利益代言人”埋下了伏笔。
那么到底什么是“企业自生能力”?按照林毅夫的定义,如果一个企业通过正常的经营管理预期能够在自由、开放和竞争的市场中赚取社会可接受的正常利润,那么这个企业就是有自生能力的。这是一个为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体量身订做的企业定义。甚至可以说,这一概念的提出为“国有企业经济学”奠定了核心理论基础。
在林毅夫看来,国有企业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事实。现代公司治理所强调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多层次委托-代理结构带来的公司治理难题,存在于市场中各种所有制类型的企业之中。因此,产权是否私有与企业自生能力并无充分必要的关系,“市场先于产权”是“企业自生能力”这一理论成立的前提。更进一步的,林毅夫将“企业自生能力”同一国经济的比较优势概念结合起来,认为“一个企业是否具有自生能力取决于它的产业、产品、技术选择是否和这个经济的要素禀赋结构所决定的比较优势是否一致而定。”
比较而言,“企业自生能力”这一主张同“私有产权下的自由竞争市场有效论”最根本的区别体现在政府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上。被冠以“市场自由主义”的后者一般强调政府彻底退出各类经济领域,通过自由竞争市场中的价格体系传递生产和消费的必要信息,其理想模式便是所谓的“小政府、大市场”。事实上,纯粹的“市场自由主义”是没有给政府的经济政策和国有企业留下什么空间的。而“企业自生能力”由于不强调私有产权,从而为政府主导经济和产业政策,乃至为国有企业强势参与市场竞争预留了充分的接口。
从1994年撰写《中国的奇迹》开始,到2001年参加芝加哥大学“盖尔·约翰逊年度讲座”首讲系统完整的表述“企业自生能力”理论,林毅夫的主张逐渐从理论走向政策。在2003年之前,人们普遍谈论的还是国有企业进一步的改制,尤其是产权改革会进行到何种程度。等到了2003年的时候,国资委的成立和发改委的升级给出了答案。国有企业不仅不会彻底私有化,而且将通过行政权力的大幅度整合,国务院前总理朱鎔基提出的国有企业“抓大放小”战略,最终落实到行政部门的调整上。一度成为“低效、官僚主义”代名词的国有企业,仿佛一夜之间焕发青春,高调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之中。2005年之后,国有企业的强势地位已经无可置疑。在中国经济的产业结构中,国有企业把持着能源、原材料、金融、交通、电信等几乎所有上游资源。“新国企”格局产生了强大的资源吸附效应,金融资本和人力资本等几乎所有生产要素迅速的向国企靠拢,反过来,经历了第一阶段指令性的大规模重组整合的国企,表现出了强烈的主动扩张欲望,通过并购等手段向相关行业的下游民企浸入。
功能上看,国资委被设定的“监督国有资产经营状况,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部门目标,可以视为“企业自生能力”这一理论转化为政策后的实施目标。而企业自生能力理论所强调的要符合经济的比较优势,并最终由经济的要素禀赋结构所决定的这一逻辑叙述,为发改委统筹全国经济资源调配,有限配合政府经济和产业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从而在实践中,也完成了林氏理论从“自生能力到发展战略”的延伸。
在论及中国经济改革与东欧国家转型的区别时,德国杜伊斯堡大学政治学教授、中国问题专家托马斯·海贝勒(Thomas Heberer)认为,东欧的私有化目的在于长期的转轨(制度私有化),而中国的私有化改革目的在于“以成本-利润-分析为基础进而实习人员精简,同时以达成短期政治或经济目的为目标”。换句话说,中国经济改革中的私有化进程完全受到政府的控制,在达到政府所期望的私有化目标之后,中国经济中原有的国有经济仍将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主导性作用。无论有意还是无意,在这种可以被称之为“国家资本主义”的经济改革过程中,林毅夫的“企业自生能力”理论为国有企业的再造并重获经济领域主导地位,提供了最实际的理论和政策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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