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mqq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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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qq1975 发表于 2012-2-7 15:06:11 |AI写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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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盐业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运工业盐的司机乱罚款,简直如拦路抢劫一般,不交钱不放车。
    《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里没有任何关于不准运输工业盐的规定,河南盐业局网站公示的许可项目也没有工业盐准运证这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营工业用盐是否需要办理工业盐准运证等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82号】明确答复:“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ZF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
     可商丘盐业执法人员有办法,法规、规章不行,他们就自己印了一本小册子,规定运输=营销活动=《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盐的营销活动”,这样,对司机罚款就有借口了。
    司机的血汗钱就这样被他们抢劫了。
    老百姓都知道运输≠营销,因为他们完全是两个概念,就像保险公司的营销员不叫运输员,开发商售房处叫营销中心,不叫运输中心一样,但老百姓却有理说不清,因为常识就是常识,无需证明,就像1+1=2一样,无需证明。
     现在,商丘盐业敢于挑战常识,硬说运输=营销,那就需要专家出来帮老百姓主持公道了。就像陈景润能证明1+1为什么等于2一样,恳请方舟子先生帮忙证明一下运输≠营销这个常识,别再让商丘盐业曲解法律作为他们乱罚款的理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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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 最高人民法院 管理条例 营销活动 执法人员 河南省 执法人员 共和国 地方性 中华

沙发
zhkim5858 发表于 2012-2-8 16:04:29
社会现象,待几十年法律逐渐成熟了自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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