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规定的工作日是8小时,某人编织了2只筐,则1只筐的劳动时间是4小时。1只筐的价值就是4小时。
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同样的工作日8小时,这个人编织了4只筐。1只筐的劳动时间这时就是2小时。
劳动生产率提高一倍,劳动时间缩短一倍,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理论就得出劳动生产率与劳动时间成反比。又因为劳动时间是计量劳动量的,所以自然得出劳动生产率提高,劳动量减少,两者成反比。再下来,由于劳动量是价值实体,有多少劳动量就是多少价值,自然就得出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2小时)成反比的结论。
问题在于: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工作日的劳动时间理论上不应该再是8小时而是16小时。如果我们仍然按照8小时计算劳动产品,则必须把这8小时看作“压缩时间”。压缩倍数是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倍数。
据此,上面例子中的2小时已经是被压缩了的劳动时间。在用劳动时间计量劳动量时,需要对这个2小时解压,还原为4小时。后者才能真实地反映劳动量。
马克思在论述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关系时,忽视了压缩时间的问题。(马克思是有压缩时间的思想的,不过在论述这个命题时,忽视了)。
转帖5楼的文章也有很好的分析,指出马克思"虽然看到了劳动时间的“密度”尺度,看到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动态运动,可是,在“反比”理论表述中没有区分劳动的自然时间和密度时间,而不得不得出:劳动生产率越高,生产一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少,凝结在该商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少,它的价值也就越小。反之,劳动生产率越低,生产一个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就越多,凝结在该商品中的劳动量就越多,它的价值也就越大。如果我们考虑到由于劳动的复杂程度、熟练程度和强度提升所引起的劳动生产率提高,并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区别为自然劳动时间和密度劳动时间(个别劳动时间也一样),那么,同样1小时里包含的劳动复杂化和强化的程度是可以有差别的。这样,劳动生产率与商品价值总量就存在正相变动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