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人士透露,在日前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上,有关部门提出的“加快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详细方案已提交会议专门讨论,必须尽早建立这项基础性金融制度成各方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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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实施后,将设立非公司类专门机构,管理存款保险基金。其资金主要来源于投保金融机构缴纳的存款保险费,以及从投保金融机构清算财产中的受偿所得。
此外,还将建立发行债券的特别融资渠道。
在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初期,考虑到存款类金融机构长期依赖国家信用等因素,保险费率可能定得低一些。同时,在赔付上设“最高限额”,虽然具体比例还没有最终确定,但其原则是,既有利于保护大部分小额存款人利益,又有利于发挥大额存款人对银行的约束作用。专家认为,“最高限额”赔付制度有助于防范存款类金融机构参保后,可能发生的盲目做大规模、追求利润最大化等道德风险。
另外,对于强制存款保险、差别费率等问题则规定,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法人银行等一切在境内注册的存款金融机构都必须参加存款保险计划;而差别费率,则根据投保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及资本充足率实行简单分类,但最终将根据单个银行风险评级来实行差别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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