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在一个只有买卖双方存在的市场,买房需要购买一件商品,买方也恰好要出售一件商品,此时的需求量恰好等于供给量,但买方希望以100元的低价买入商品,而卖房却想按150元的价格卖出商品,因而此时根本不可能出现定义所描述的均衡价格。
均衡价格应该是指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相交时的价格,它必须同时满足供给量等于需求量,供给价格等于需求价格这两个条件。
或者说,均衡价格是当需求量等于供给量,并且需求价格等于供给价格时的价格,其几何表现为第一象限中需求曲线与供给曲线的交点处的价格。
均衡价格不是“供给价格等于需求价格时的价格”,比如在实行支持价格和限制价格时,供给价格等于需求价格,但是供给数量不等于需求数量;均衡价格也不是“供给量等于需求量时的价格”,比如买卖双方提供和需要的数量很可能相等,但其价格却可能因各自的利益取向差异而不可调和。
手头没看到第六版,不知这个错误是否延续到了第六版?
希望再版前编书者能把这样的关键概念再梳理一下。此书使用面太广,若有错误,后果也会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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