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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价格理论与实践》核心期刊征稿
xiangbaozj 2013-5-20 10:08
《价格理论与实践》核心期刊征稿
《价格理论与实践》期刊简介   《价格理论与实践》杂志社成立于1999年,属于国有企业。其编辑出版的《价格理论与实践》月刊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中国价格协会主办的国家级价格专业期刊。该刊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外宣传价格政策、探索价格改革实践经验、开展价格理论研究的重要窗口;是国家价格政策信息披露的重要渠道。该刊依托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有关价格司局的支持,依托由资深专家组成的编辑委员会的指导,依托全国百所高校众多教授学者的鼎诚相助,成为目前国内首屈一指的报道价格问题的权威期刊。该刊系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和CSSIC来源期刊。 《价格理论与实践》栏目参考   主要栏目:本刊导论、本刊特稿、学习园地、工作研究、分析预测、宏观透析、行业扫描、金融价格、前沿问题、理论探索、价格鉴证、价格快讯、本期视点、课题微缩、观察思考、法制园地、他山之石、市场杂记、企业定价、调查研究、文件快递、营销论坛、财经市场。 投稿邮箱: xueshu365@126.com 联系qq:2532799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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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一周沪铜价格走势解析
我的期货网 2013-5-17 14:29
近日来,黄金期货价格持续暴跌, 沪铜价格走势 似乎也受到了黄金的影响。沪铜价格周三下跌 , 收报每吨 7199 美元 , 下跌 45 美元 , 因数据显示一季度欧元区经济增长萎缩 , 且美国 4 月工业生产降幅大于预期。 h t t p://blog.sina.com.cn/s/blog_7a2b46df0101e9o0.html h t t p://bjhxhy.blog.sohu.com/264171148.html h t t p://blog.cnfol.com/wdqhnet/article/1368165005-86706743.html h t t p://qhgztqbz.blog.hexun.com/85250573_d.html h t t p://qhcp.blog.163.com/blog/static/21782808720133251025557/ h t t p://blog.cnfol.com/wdqhnet/article/1368424842-867454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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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中国数据不佳商品价格“跳水”
刘军稳 2013-4-16 08:45
周一市场的焦点不多,亚市时段,中国公布的一季度 GDP实际年率为7.7%,前值7.9%,预期为8.0%;三月份工业生产年率实际8.9%,前值9.9%,预期为10.1%。数据公布后 对股市造成打压,不过,令人意外的是黄金延续上周五的跌势,早盘跌幅近4.0%。欧洲时段,市场数据清淡,不过,商品价格继续大幅下挫,股市全线大幅承压,但欧系货币表现明显好于商品货币。美洲时段,商品市场再度崩盘,黄金期货价格最多下跌160美元至1335美元,白银期货价格最多下跌3.4美元至22.60美元,原油期货跌幅超过3%并且回落到88美元下方。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没有实质利空打压的情况下,美国三大股指盘中加速下跌。从目前走势看,未来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强,市场波幅有所扩大,不过,美元走强应该是未来市场的主基调。 贵金属市场方面,黄金和白银均再次“跳水”。黄金昨日盘中跌破1400美元关口,最低至1335美元,收于1353美元。白银则跌破23美元关口,最低至22.58美元,收于22.62美元。从目前走势看,黄金和白银的跌幅均接近20%,未来的弱势依旧。 股市方面,欧美股市均收低。欧洲方面, 中国GDP增速低于预期, 大宗商品暴跌拖累矿业股领跌, 欧洲股市周一下挫。截至收盘,英国富时100指数跌0.64%,收报6343.60点;德国DAX指数跌0.41%,收报7712.63点;法国CAC 40指数回落0.5%,收报3710.48点。美国方面, 因黄金及其他商品价格急跌,引发股市全面被抛售, 美国股市周五(4月15日)大幅收低,为2012年11月7日以来的最差表现。截至收盘,道琼斯工业指数收低265.86点,跌幅1.79%;标准普尔500指数收低36.49点,跌幅2.3%;纳指收跌78.46点,跌幅2.38%。 今日市场的焦点比较分散,亚洲时段,澳联储将公布4月份会议纪要;欧洲时段,英国将公布3月份零售销售物价指数和3月份CPI年率、欧元区将公布3月份CPI和核心CPI年率、德国将公布4月ZEW经济景气指数;美洲时段,美国将公布3月新屋开工、3月份CPI和核心CPI年率以及3月工业生产数据,另外,美国纽约联储主席杜德利就经济发表讲话,敬请关注!
个人分类: 国际资本市场|15 次阅读|0 个评论
分享 价格鉴证法律法规
cutelxh 2013-3-2 12:07
我国刑事案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问题研究.caj 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机构的演变和鉴定的一般程序 (1)价格鉴定机构的演变。过去我国长期处在计划经济的体制下,联合执法是我国许多执法工作的一大特色,涉案物品的价格鉴定也不例外,在此背景下就出现了“赃物估价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大都从各地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物价局以及当时的物资局、商业局共同抽调人员组成。在办案中,如遇到物品价格鉴定问题,则由该委员会来对案件进行审理,最后作出裁定。 改革开放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开始逐步建立并得到迅速发展,商品日益丰富,服务的范围不断扩大,政府的职能也开始转变,除一些特殊商品外,相当数量的商品价格和众多的服务价格开始有市场来确定,过去的商业局、物资局的性质也由政府部门转变的国有企业,原有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机构形式已经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需要,在新案件和旧体制的尴尬局面下,公安机关、人民检察、人民法院在各自的办案中,难免会遇到了很大的障碍 从1990年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开始成立了价格事务所,承担起为司法机关办理涉案物品价格的鉴定工作。为了统一和规范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1994年,最高法院联合最高检察院、国家计委和公安部等部门出台了 文件即《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确定今后的“赃物估价工作”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事务所承担。1997年, 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鉴证的唯一机构是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事务所,性质属于事业单位。当时,全国成立有价格鉴证机构2800多家,从业人员达到16000多人。根据国家发改委、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出台的《关于扣押追缴没收及收缴财物价格鉴定管理的补充通知》 的精神要求,2008年5月以后,全国各地又开始将相应的“价格事务所”陆续更名为“价格认证中心”。 截止到2007年全国价格系统内的鉴证机构共有2971个,其中以价格认证中心命名的有2932个。全国机构性质转为行政机构的单位有192个,机构性质为事业单位的有2779个。经费来源是全额拨款的有1609个,差额拨款的有302个,自收自支的机构有1060个。全国价格认证中心系统价格鉴证人员的数量为1.91万人,同比增长1.92%,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有1.62万人;具有初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有0.38万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有0.52万人。在上岗人员中,价格鉴证员为1.04万人,价格鉴证师为0.68万人,价格鉴定复核裁定员663人。 (2)鉴定的一般程序。首先由价格认证中心经办人审查确认所需材料,主要内容实对有涉案物品实物的价格鉴定需提供委托方加盖公章的委托书;无涉案物品实物的价格鉴定的除委托书外,还需提供有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及涉案物品的发票,如没有发票则需提供证人证言复印件。审查后,材料完备的,进行受理登记,委托双方签字后正式受理;然后对委托价格鉴定的涉案财物进行现场勘察、调查等工作;最后给出价格鉴定结论书。期限一般自受理之日起,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鉴定并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由经办人通知委托人领取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另外,在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在程序上,实行上级价格鉴定机构对下级价格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复核裁定制度。每个行政区只设一个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机构,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直接指导。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价〔2007〕220号 (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范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以下简称“车物定损”)管理工作,根据《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机构资质认定和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相关资质(执业资格)证书的车物定损机构及其人员,可在广东省境内从事车物定损工作。 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质或执业资格行政许可的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及政策,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 二、省物价局负责对全省从事车物定损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人员的协调、指导及管理工作。各地级以上市可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 三、省物价局会同省公安厅交通管理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车物定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名单。 四、车物定损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按省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车物定损管理工作,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六、本通知自2007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附件: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1总则 1.1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原则、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2号)、《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3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318号)等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简称“车物定损”),是指:依法取得评估资质或执业资格行政许可的机构及其人员,遵守国家交通管理法规、价格法规及政策,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原则,按照《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操作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之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房屋、道路(通讯)设施、农作物等的毁损进行勘验、鉴定,确定其损失价值的行为。 1.4本规程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是指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所造成的车辆、车载货物、交通设施、第三人财产的直接损失数额。 2车物定损原则 车物定损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有:客观公正原则、合法合理原则、相关性原则、保证安全原则、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质量对等原则、事故车发生地修复原则。 2.1客观公正原则。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推测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之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公正的价格。 2.2合法合理原则。指价格鉴定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定活动,使价格鉴定结论合法、合理。 2.3相关性原则。指当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由于零部件之间的相关性,会对与之相关的零部件造成不同程度损坏影响。 2.4保证安全原则。指修复后的车物能保证安全使用。 2.5修复为主更换为辅原则。指在不影响修复车辆安全使用以及修复经济合理为前提,一般情况下,受损车物应以修复为首选。 2.6质量对等原则。指受损车辆更换配件应与原配件质量对等,即应选用原厂配件。在没有原厂配件的情况下可选用质量相当的其它配件代替。 2.7事故发生地修复原则。指事故车应以事故发生地的中准修复费用为鉴定价格。 3车物定损程序 3.1委托 3.1.1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需要对受损车物进行价格鉴定时,应由委托人填写《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委托书》(以下简称《委托书》),并由委托人签名。委托人应提供事故车辆的相关证明资料。 如需对物品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应附上物品损失清单(货运清单、托运合同、发票等);对建筑物等损失进行价格鉴定应附上建筑物等损坏鉴定技术报告书。 3.1.2《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车辆的车主、车牌号码、车辆类型、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识别码/车架号;(2)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3)委托价格鉴定的其它相关物品(建筑物/设施/车载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4)委托人签名或盖章、联系电话;(5)附件。 3.2受理 3.2.1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接到《委托书》时,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如对《委托书》有不明确事项时,应立即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3.2.2委托鉴定的事故车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1)已修复或无法确定损失项目的;(2)法院已经结案的;(3)依法应不受理的其它情形。 3.3勘验勘验是指对委托鉴定的事故车物进行实物勘查检验,确定损失项目。 (1)通知:事故车物现场勘查检验时,应由价格鉴证(评估)机构通知当事人(或代理人)到场。如事故车辆、车载物品已投保,投保人应通知保险公司人员到场。 (2)作业:必须由两名以上车物定损人员现场勘验。 (3)询问:了解车辆发生事故过程、车物自然状况及其他情况。 (4)拍照:将车物受损状况(隐损拆检)进行拍照存档。 (5)检查:按顺序逐项检查车物受损部位和程度。 (6)拆检:现场勘验原则上不设待查项目。凡因车辆隐损部位损坏或损坏程度无法确定的,应征求委托人同意之后进行拆检。 (7)登记:对事故车辆应逐项登记损失项目、损失程度、修理方式和换件项目,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现场勘验记录表》;对损失物品应逐项登记物品规格型号、数量、损坏程度,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物品/设施损失价格鉴定现场勘验记录表》。鉴定人及双方委托人须在记录表上签名确认。 3.4定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在接到委托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另有约定的除外),向委托人出具《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 3.5异议处理委托人对车物定损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书7个工作日内通过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双方当事人向原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提出补充鉴定的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上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双方当事人直接向具备复核裁定资格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或重新鉴定的书面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该机构在接受委托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补充鉴定、重新鉴定或复核裁定结论。 3.6档案管理车物定损工作结束后,定损人员应及时将鉴定文书(包括相关资料和图片)整理归档。档案管理参照《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档案管理规定》(粤价〔2005〕180号)执行。 4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 确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方法时,可根据车辆损坏程度的实际情况,选用修复费用加和法、成本法、市场法等。修复费用加和法是车物定损的常用方法。 4.1修复费用加和法 4.1.1适用范围修复费用加和法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发生部分损失的价格鉴定。 4.1.2损失项目确定损失项目是指为了把本次事故造成损坏的车辆恢复至事故前原有的功能所需要修复的项目。 (1)对能直接观察到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的损坏总成和零配件,应作为本次修复项目,对非本次事故引起的损坏总成和零配件不应作为本次修复项目。 (2)对不能直接观察到其损坏部位和损坏程度的,与本次事故有因果关系的隐损项目,应在具有相应拆检资格的机构进行拆解检验加以确定。 委托人不同意拆检的,不作拆检,但鉴定人员应将可能出现的后果向委托人作必要提醒,并要求委托人签名确认。 4.1.3定损方式选择定损方式选择是指在遵循车物定损原则下,对事故车辆的损失项目选用修理还是更换方式进行定损。 4.1.3.1修理方式定损在不影响修复后车辆行驶安全的情况下,应遵循修理为主、更换为辅原则,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应选取修理方式定损。 4.1.3.2更换方式定损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选取更换方式定损应遵循质量对等原则和保证安全原则。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更换:(1)直接影响车辆行驶安全的;(2)技术上不能修复的;(3)技术上可修复,但一次性修复费用高于事故前原单项零配件或总成实际价值50%以上的;(4)易损、一次性使用的;(5)生产厂家明文规定不允许分解的零配件或总成的;(6)对于未售出的全新车辆,应予更换(特别轻微的除外)原厂全新零配件或总成。 4.1.3.3事故车辆从“初始登记日”到鉴定基准日三个月内,损坏的零配件或总成应优先考虑采用更换方式定损。 4.1.3.4事故车辆从“初始登记日”到鉴定基准日未满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的三分之二,应按更换原厂新零配件或总成定损,没有原厂新零配件或总成的,可以遵循质量对等原则按更换同类型全新零配件或总成定损。 4.1.3.5事故车辆从“初始登记日”到鉴定基准日超过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的三分之二,除了保证车辆安全行驶的关键零配件或总成按更换新件定损外,其它损坏件可遵循质量对等原则进行折旧定损,计算公式如下:更换零配件(总成)鉴定价格=全新零配件(总成)价格×(1-折旧率) 折旧率=[(已使用年数-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2/3)÷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使用期限]×100%或=[(已行驶里程-国家规定可行驶总里程×2/3)÷国家规定可行驶总里程]×100%4.1.4基本公式以修复费用加和法鉴定车辆损失价格按以下公式:车辆损失鉴定价格=Σ(材料价格+工时费用+期间费用+利润)-残值4.1.5确定材料价格确定材料价格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行业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报价机构公布的汽车零配件价格,结合当地实际价格水平综合确定。 4.1.6确定工时费用工时费用是修理工人修复损坏车辆应得的劳动报酬。计算公式如下:工时费用=工时单价×工时数 4.1.7确定期间费用期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税费等,按材料价格和工时费用之和的适当比例估算。计算公式如下:期间费用=(材料价格+工时费用)×期间费用率期间费用率取值由鉴定人员根据当地车辆修理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等因素估算确定,一般不超过30%。 4.1.8利润利润是车辆修理企业投资方的投资回报。计算公式如下:利润=(材料价格+工时费用+期间费用)×利润率利润率取值由鉴定人员根据当地车辆修理行业平均利润水平确定。 4.1.9残值残值是指更换下来零配件或总成的剩余价值。如果定损车辆未从更换下来的零配件或总成中受益,应认定残值为零。 4.2成本法 4.2.1适用范围成本法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发生整体损失或推定整体损失的价格鉴定。 4.2.2事故车辆整体损失的条件(1)事故车辆整体损毁,其损失价值按事故发生前整车的实际市场价格减去残值计算。(2)达到国家有关车辆报废规定标准的事故车辆,不计算损失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4.2.3基本公式整车损失鉴定价格=重置成本×成新率-残值成新率=(1-折旧率)×综合调整系数折旧率=[已使用年数÷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100%或=[已行驶里程÷国家规定的可行驶总里程]×100% 4.2.4确定重置成本重置成本是指在现行市场上重新购置全新状态下的车辆成本,车辆成本应包括购车时国家规定的一次性交纳的税费(不包括按年度应缴税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按其特殊性确定重置成本:(1)淘汰车型,可遵循质量对等原则参考配置相同的同类型车辆确定重置成本;(2)走私、拼(组)装、右方向盘改左方向盘或套用国产车目录,但已领取车牌号、《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车辆,可根据同类车型现行市场购置价格,扣减因其安全性能低、维修成本高、质量无保证等因素造成的贬值后确定重置成本。计算公式如下:重置成本=同类车型购置价格-贬值式中,贬值=同类车型购置价格×贬值率贬值率可由鉴定人员根据车辆实际情况估算确定。 4.2.5确定已使用年数已使用年数应从事故车辆“初始登记日”起至价格鉴定基准日止计算。 4.2.6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应按照国家规定机动车报废标准的使用期限确定。 4.2.7经过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批准允许延缓报废的,视批准延缓报废年限为尚可使用年限,年限折旧率计算公式如下:年限折旧率=[已使用年数÷(已使用年数+尚可使用年数)]×100%。 4.2.8综合调整系数综合调整系数是综合车辆行驶里程、实际车况、市场状况等因素对年限折旧造成车辆价格与实际市场价格偏离进行调整修正。综合调整系数的取值范围为-1至1之间。 4.2.9残值残值是指报废整车的剩余价值。如果定损车辆未从报废整车残值中受益,应认定残值为零。 4.3市场法 4.3.1适用范围市场法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发生整体损失或者推定整体损失的价格鉴定。 4.3.2计算公式整车损失鉴定价格=参照车辆价格×(1±调整系数) 4.3.3参照车辆选取的参照车辆应与鉴定车辆具有可比性。参照车辆和鉴定车辆相比,具有成交日期与鉴定基准日相近、车类和车型相同、排气量相同、生产日期相近、配置接近、档次相同、车况相近。参照车辆价格是二手车市场正常成交价。 4.3.4调整系数调整系数是将参照车辆目前状况下的价格调整为鉴定车辆状况下的价格,它由鉴定人员根据参照车辆的交易情况差异、交易时间差异、市场差异、配置差异和车况差异等因素进行修正确定。计算公式:调整系数=交易情况差异修正率+交易时间差异修正率+市场差异修正率+配置差异修正率+车况差异修正率 (1)交易情况差异是指参照车辆因非正常市场交易行为引起参照车辆交易价格的差异。 (2)交易时间差异是指参照车辆交易时间与价格鉴定基准日不同所影响鉴定车辆的价格差异。 (3)市场差异是指鉴定车辆与参照车辆因处于不同二手车市场而引致的价格差异。 (4)配置差异是指鉴定车辆与参照车辆因配置不同而引致的价格差异。 (5)车况差异是指鉴定车辆与参照车辆因车况不同而引致的价格差异。 5其它损失价格鉴定 道路交通事故中,车载货物、交通设施和第三人财产的损失价格鉴定可按《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确定。 6车辆损失价格鉴定、重新(补充)价格鉴定报告 6.1价格鉴定结论书 6.1.1价格鉴定结论书为A4幅面,版面整洁美观,字迹清晰。 6.1.2价格鉴定结论书正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1)价格鉴定标的。主要包括:车属单位(或车主)、车牌号、车型; (2)价格鉴定基准日。鉴定基准日具体到年月日,另有约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以事故发生日为鉴定基准日。 (3)价格鉴定结论。主要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的最终结果。必须说明币种、大写金额。 (4)说明。主要包括: ①价格鉴定结论应用范围。 ②价格鉴定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作他用。未经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同意,结论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向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也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③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和鉴定人员与价格鉴定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④委托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的处理办法。 ⑤鉴定结论的有效期。 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5)车物定损人员。要有两名车物定损人员签名。 (6)附件。附上《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明细表》;如有物品、设施损失的应附上《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物品/设施损失价格鉴定结论明细表》;如事故车辆为全损的应附上整车价格鉴定技术报告书;如有建筑物等损失的应附上建筑物等损失价格鉴定技术报告书。 (7)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出具的《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6.2价格重新(补充)鉴定结论书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重新(补充)鉴定结论书,应按照委托书中已列明的重新(补充)价格鉴定项目进行审核,确定其损失价格,作出重新(补充)价格鉴定结论,并说明受理的理由,使用的方法及使用该种方法的理由,及其主要过程概述。 7管理规定 7.1具有价格鉴证(评估)机构资质的机构和具有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估价员资格的专业人员可从事车物定损工作。 7.2车物定损使用的文书由省物价局统一监制(见附件)。 7.3车物定损实行公开办事程序,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在工作场所悬挂车物定损工作程序公示牌、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价格鉴证(评估)机构资质证书和工作人员执业资格证书,接受群众监督。 7.4车物定损(包括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实行有偿服务。价格鉴证(评估) 机构应按照省物价局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在收取鉴定费时应开具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 8附则 8.1在紧急特殊情况和政府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时,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计价。 8.2本规程没有规定的,按《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注:附件1—9此略。 广东省涉案物价格鉴定操作规程 粤价 259号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涉案物价格鉴定行为,统一价格鉴定程序和方法,确保价格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原国家计委印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复核裁定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所称涉案物是指: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涉及的财物,包括查封物、扣押物、追缴物、没收物、应税物、纠纷物、理赔物、抵押物、质押物、拍卖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以及其他各种涉案的有形、无形财产(资产)。 下列财物不作价格鉴定: (1)违禁品,如毒品、淫秽品、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 (2)国家文物管理局规定的馆藏三级以上文物; (3)国际性规定的重点保护动植物及其制品(衍生物); (4)国家规定的其他财物。 1.3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规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 2 价格鉴定原则 2.1 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价格鉴定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以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为行为依据;还必须以鉴定标的的合法使用、合法交易或合法处分为前提。 2.2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必须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尽可能求得一个客观、合理的价格。 2.3 客观原则。客观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以充分的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地反映鉴定标的的客观情况,排除人为因素的干扰,并不得将主观随意推测的情况及价格强加于鉴定标的。 2.4 科学原则。科学原则是指价格鉴定应当运用科学的方法、程序、技术标准和工作方案开展鉴定活动,使价格鉴定结论准确合理。 2.5 替代原则。根据经济学理论,在同一个市场中,具有相同使用价值和质量的物品,其价格趋于一致,即在同一市场具有相近效用的可替代品,其价格应当是相近的。 2.6 贡献原则。贡献原则一般是指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对整体资产的价值贡献,或根据缺少它时对整体资产价值的影响程度来衡量确定。 2.7 预期原则。预期原则基于收益的预期原理,即价格鉴定过程中,多数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不是根据过去的生产成本或销售价格确定的,而是基于对未来收益的期望值来确定。因此,预期原则要求在进行价格鉴定时,必须合理预测鉴定标的的未来获利能力及取得获利能力的有效期限。 3 价格鉴定程序 3.1 委托程序 3.1.1委托人在委托价格鉴定时,应填写《委托书》或与价格鉴证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应包括如下内容: (1)鉴定目的; (2)鉴定标的的品名、规格型号、产地、出厂日期、购置日期、购置地点、鉴定基准日、数量、现存放地等; (3)查封或案发的时间、地点;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委托书》或《委托协议》应加盖公章,填上日期。 3.1.2鉴证机构接到《委托书》或《委托协议》时,应立即认真审核委托书的各项内容及要求,如委托书所提要求无法做到时,应立即与委托人协商。 如无问题,即受理委托。 3.1.3涉案物价格鉴定的基准日除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应当由委托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委托人没有确定基准日的,按以下原则确定,但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 (1)刑事案件中扣押、追缴、没收财物价格鉴定基准日一般为涉嫌犯罪作案日(或案发日);一案中有不同作案日的,应根据不同作案日分别进行价格鉴定。贪污、贿赂案件返赃财物,按委托人要求确定价格鉴定基准日。 从价格鉴定目的的角度看,以确定案值为目的的价格鉴定,一般以涉嫌犯罪作案日(或案发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以变卖处理为目的的价格鉴定,一般以委托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2)查封、罚没物一般以司法、行政执法部门查封、罚没日期为价格鉴定基准日。如查封、罚没物需变卖处理,以委托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3)纠纷、抵债物一般以纠纷发生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4)抵押物一般以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5)无法交付货主的无主物,以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如需变卖处理,以变卖处理日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6)其他涉案财物一般以委托鉴定时间为价格鉴定基准日。 3.2 工作程序 3.2.1鉴证机构应成立价格鉴定小组,鉴定小组由二名以上鉴证人员组成,其中至少一名为价格鉴证师。鉴定小组集体讨论确定合适的鉴定方法、各项增值或减值因素。正式发文前应进行内部审核。 鉴证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与价格鉴定事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2)与鉴定事项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涉案物的公正鉴定的。 3.2.2鉴证机构对委托鉴定的文物、邮票、字画、贵重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特殊财物,应当送有关专业部门作出技术、质量鉴定后,根据其提供的有关依据,作出价格鉴定结论。 3.2.3实物查验。 (1)委托人带来实物的,对照委托书载明的情况进行查验;鉴证机构一般不留存鉴定标的,确需留存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2)没有带来实物的,与委托人商定去鉴定标的存放地现场查验的时间。 (3)查验时应做好记录并拍照。 (4)查验时发现实物与清单不一致的,应及时与委托人共同确认鉴定标的在鉴定基准日的状况。 (5)鉴证人员认为有需要时,应及时向委托人提出补充材料或协助核实鉴定标的权益状况的意见。 3.2.4价格鉴证机构一般情况下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7天内作出鉴定结论;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时间内作出。 3.2.5鉴证机构完成价格鉴定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 3.2.6委托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原鉴证机构提出补充鉴定,也可以直接向具备复核裁定资格的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或重新鉴定。此委托人的权利应在《价格鉴定结论书》上载明。 案件当事人对鉴证机构出具的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复议或复核裁定要求,由行政、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复核裁定。 3.2.7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接到《复核裁定委托书》,并在了解委托复核裁定事项的基本情况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受理委托。接受委托的机构在办理复核裁定的同时,应告知原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机构。 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遇有下列情况时,应拒绝受理价格鉴定复核裁定: (1)人民法院对案件已作出终审判决的。 (2)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复核裁定机构作出最终复核裁定的。 (3)司法机关按照当时法律已经结案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能受理的价格鉴定复核裁定。 3.2.8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复核裁定。每项复核裁定工作必须由两名以上的持证人员进行,一般应在受理委托后7日内完成,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2.9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在完成涉案物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后,必须向委托人出具《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 3.2.10价格鉴定的复核机构按照规定日期完成复核裁定后,应将《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同时送往原作出价格鉴定结论的价格鉴证机构。 3.2.11档案管理。 3.2.11.1价格鉴定活动结束后,价格鉴证人员应及时将各种鉴证文书整理归档。 价格鉴定档案是价格鉴证机构从接受委托开始到完成全部鉴定工作为止的全过程中,鉴证人员所取得或记录的反映价格鉴定项目全貌和鉴定结论形成过程的记录及依据的各种资料。价格鉴定档案一般由能够反映价格鉴定工作程序、组织管理、鉴定标的的状况、鉴定方法和依据、主要问题分析处理等方面的各种记录、图表、文件、凭证及其它材料所组成。具体包括: (1)价格鉴定档案目录; (2)鉴定过程总结说明; (3)价格鉴定方案(包括项目负责人和鉴证人员的组织安排、鉴定起止时间、鉴定范围、标的、程序和方法等); (4)价格鉴定方案实际执行情况,按方案内容逐项说明; (5)价格鉴定目的相关文件; (6)有关原始凭证(包括图纸、技术鉴定结论书、合同、发票、设备运行维修改造记录等); (7)质检报告; (8)价格鉴定依据的文件、技术标准、价格资料、现场勘察笔录、询价笔录等; (10)价格鉴定结论书初稿; (11)对价格鉴定结论有重要影响的未决定事项、期后事项及其它特殊事项的有关材料和情况说明、声明; (12)价格鉴定项目负责人、审核人、法定代表人对结论书和工作底稿的检查、修改情况,内部审议记录; (13)工作底稿均需注明日期,并由撰写和收集人签字; 3.2.11.2 价格鉴定档案是价格鉴定主管机关和复核裁定机构审查价格鉴定结论的重要文件,原则上仅供价格鉴定主管机关、复核裁定机构审查、复核裁定价格鉴定结论和检查鉴定工作之用,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提供给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见诸公开媒体。 3.2.11.3价格鉴证机构应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保管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期限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鉴定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应保管15年以上。 4 价格鉴定方法 4.1 基本方法 4.1.1 市场法。 4.1.1.1 概念及基本公式。 市场法也称市场价格比较法、现行市价法。它是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一个或几个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类似的参照物作为比较对象,分析比较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之间的差异并进行调整,从而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的方法。其基本公式为: 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参照物的现行市价±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比较的差异金额 或者: 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参照物价格×(1±调整系数) 4.1.1.2 基本步骤。 (1)明确鉴定标的,详细考虑鉴定标的的特征。 (2)进行公开市场调查,收集相同或相似财物的市场基本信息资料,寻找参照物。 (3)分析整理资料并验证资料的准确性,判断选择参照物。鉴证人员应对收集到的资料进行认真分析,验证其真实性和可信程度,分析其交易条件和背景,选择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参照物。 (4)将鉴定标的与选定的参照物进行分析对比。 (5)找出各种差异,或计算出两者的差价与金额,或制定差异调整系数,鉴定、估算,得出结论。 4.1.1.3 参照物差异调整因素主要有: (1)时间因素,是指参照物交易时间与价格鉴定基准日之间的时间差距所影响鉴定标的价格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不同时期的商品价格变动指数。 (2)地域因素,是指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因处于不同地区或地段条件而引致的价格差异。 (3)功能(个别)因素,是指价格鉴定标的与参照物的实体功能不同而引致的价格差异。 (4)交易因素,是指参照物交易行为的一些因素引起的参照物价格偏差。如特殊的交易动机、交易数量不同、销售结算方式不同等,都会引致价格差异。 4.1.2 成本法。 4.1.2.1概念及基本公式。 概念1:成本法也称重置成本法,是指在进行价格鉴定时,按照价格鉴定标的的现时重置成本扣减各种损耗来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的方法。 概念2:成本法,又称原价法,承包商法,成本逼近法,是指以开发或建造、制造价格鉴定标的所需各项必要费用之和为基础,再加上正常的利润和应纳税金来确定价格鉴定标的价格的方法。 其基本公式为: ①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②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重置成本×综合成新率 ③价格鉴定标的价格=各项必要费用之和+正常的利润+应纳税金 4.1.2.2基本步骤。 (1)明确鉴定标的,根据鉴定标的的实体特征和具体情况,估算重置成本。 (2)确定鉴定标的的使用年限。 (3)估算鉴定标的的各种损耗或贬值,或者确定成新率。 (4)计算,得出结论。 4.1.2.3重置成本的估算方法。 (1)直接法。标的价格=价格构成相加 (2)物价指数调整法。 重置成本=(价格鉴定基准日物价指数÷价格鉴定标的取得日物价指数)×标的原值 或, 重置成本= 原始成本×(1+物价变动指数) (3)功能价值法,也称生产能力比例法。此方法的应用前提是,生产能力与成本之间成线性关系。 重置成本=(标的的生产能力÷参照物的生产能力)×参照物的重置成本 (4)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法。 重置成本=参照物的重置成本×(标的的产量÷参照物的产量)X x为规模经济效益指数,是经验数据。 4.1.2.4实体性贬值。 实体性贬值是由于使用和自然力损耗形成的贬值。估算方法: (1)观察法。对标的的实体各主要部位进行技术分析,并综合分析标的的设计、制造、使用、磨损、维护、修理、大修、改造情况和物理寿命等因素,将价格鉴定标的与其全新状态相比较,考察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对资产的功能、使用效率带来的影响,判断价格鉴定标的的成新率,从而估算实体性贬值。公式: 实体性贬值=重置成本×(1-成新率) (2)使用年限法。公式: 实体性贬值=(实际已使用年限÷总使用年限)× 总使用年限=实际已使用年限+尚可使用年限 实际已使用年限=名义已使用年限×资产利用率。 资产利用率=(至基准日标的累计实际利用时间÷至基准日标的累计法定利用时间)×100% (3)修复费用法。 实体性贬值率=标的修复费用÷标的重置成本 对损坏设备鉴定而言,若设备修复费用超过损坏前的价值,则不应修复,而应以损坏前的价值作为鉴定结论。 4.1.2.5功能性贬值。 指由于相对技术落后造成的贬值。公式: 功能性贬值= ∑(标的年净超额运营成本×折现系数) 若年净超额运营成本恒定,则公式可改写为: 功能性贬值=(年净超额运营成本/r)× 年净超额运营成本=年超额运营成本×(1-企业所得税率) 4.1.2.6经济性贬值。 指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而引起的资产贬值。主要是根据由于产品销售困难而开工不足或停止生产,形成资产的闲置,价格得不到实现等因素,确定其贬值额。 经济性贬值={ /r}× 4.1.2.7成新率。 成新率反映鉴定标的的现行价格与其全新状态重置成本的比率。估算方法主要有: (1)观察法。 (2)使用年限法。公式: 成新率= ×100% (3)修复费用法。它是指通过估算资产恢复原有全新功能所需要的修复费用占该项资产的重置成本(再生产价格)的百分比确定成新率的方法。公式: 成新率= ×100% 若修复费用超过重置成本,本方法不可用。 4.1.3 收益法。 4.1.3.1概念及基本公式。 收益法是指预计鉴定标的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折现率将其折现到鉴定基准日后累加,以此估算鉴定标的的客观价格的方法。 基本公式为: 价格鉴定标的价格=∑收益年限内各年净收益额×各年折现系数 4.1.3.2基本步骤。 (1)收集有关经营、财务状况的信息资料。 (2)计算和对比分析有关指标及其变化趋势。 (3)预测有关财物的获利能力的时限、预期收益额、折现率等参数。 (4)将预期收益折现,确定价格鉴定标的的价格。 4.1.3.3年净收益。 年净收益=年客观总收益-年客观总支出。 (1)年客观总收益。 客观收益是指,与鉴定标的相同或相似财物正常情况下的收益水平。 客观收益等于相同或相似财物在充分利用、无空置状态下可获得的收入扣除正常的空置、拖欠租金以及其他原因造成的收入损失后所得到的收入。 (2)年客观总支出。 客观支出是指,与鉴定标的相同或相似财物正常情况下的费用支出水平。 客观支出等于相同或相似财物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或使用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及归属于其他资本或经营的收益。 (3)净收益估算方法举例。 ——对房地产的价格鉴定。 ①出租型房地产,应根据租赁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租赁收入扣除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和税费。 租赁收入包括相关的利息收入。 税费支出项目一般包括: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及附加、租赁管理费等。 维修费、管理费、保险费和税费应根据租赁契约规定的租金涵义决定取舍。若保证合法安全、正常使用所需的费用都由出租方承担,应将四项费用全部扣除;若维修、管理等费用全部或部分由承租方承担,应对四项费用中的部分项目作相应调整。 ②商业经营型房地产,应根据经营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商品销售收入扣除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商业利润。 ③生产型房地产,应根据产品市场价格以及原材料、人工费用等资料计算净收益,净收益为产品销售收入扣除生产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厂商利润。 ④尚未使用或自用房地产,可比照有收益的类似房地产的有关资料按上述相应的方法计算净收益,或直接比较得出净收益。 ——对企业整体资产或股东权益的价格鉴定。 收益额可选: ①税后利润,即净利润; ②现金流量; ③利润总额。 至于选择哪种作为收益额,价格鉴证人员应根据价格鉴定标的的类型、特点以及鉴定目的确定,重要的是准确反映资产收益,并与折现率口径保持一致。 4.1.3.4有收益年限。 收益年限指财产收益的期间,通常指收益年期。收益年期由鉴证人员根据未来获利情况、损耗情况等确定,也可以根据法律、契约和合同约定确定。 有租约限制的,租约期内的租金宜采用租约所确定的租金,租约期外的租金应采用正常客观租金。 4.1.3.5折现率。 折现率是指将未来预期净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一般来说,折现率应包括无风险利率、风险报酬率和通货膨胀率。无风险利率可取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征收利息税时期,应扣除利息税),风险报酬率可根据鉴定标的所在地的社会经济状况及未来预测,并结合鉴定标的的用途、新旧程度等具体情况综合确定。 4.1.3.6常用公式。 (1)未来收益无限且年收益保持不变 鉴定价格P= A/ r (2)未来收益有限年且年收益额保持不变 P=(A/r)× 式中A—年净收益, n—收益年限, r—折现率, P—价格鉴定值。 4.1.4 专家咨询法。 4.1.4.1概念。 专家咨询法是对市场法的一种模拟。它是将专家设定为市场潜在购买者,利用其知识、经验和分析判断能力对价格鉴定标的进行鉴定的一种方法。 4.1.4.2基本步骤。 (1)专家的选择。一般所选择的专家,应是在与鉴定标的密切相关的行业专业领域内,从事多年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市场销售人员。专家要精通业务,有一定名望,有一定代表性。既要选择技术方面的专家,也要选择了解市场价格的销售方面专家,同时又要注意避免与鉴定标的存在利害关系的专家。专家的多少,应根据具体业务需要来定,一般来讲,所选专家应以10人左右为宜,不少于3人。 (2)专家意见的分析处理。专家针对鉴定标的的价格提出意见或建议后,鉴证人员应运用统计分析方法对专家意见进行分析处理,形成鉴证人员自己的意见。常用的方法有:平均法(算术平均或加权平均)、众数法。 4.1.5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 4.1.5.1概念及基本公式。 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指利用当地政府制定颁布的基准地价作为参照物,对其各种因素进行系数修正,求得待鉴定土地价值的一种方法。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是市场法的一个特例,即该方法中的参照物不是地产二级市场上已成交的,且与价格鉴定标的相同或相似地块,而是价格鉴定标的所处的区域,其价格又是一级地产市场政府制定的基准地价。基本公式为: 公式1:价格鉴定标的价格=基准地价×年限修正系数×容积率修正系数×政策变动因素修正系数 或者: 公式2:价格鉴定标的价格=基准地价×交易因素修正系数×时间因素修正系数×地域因素修正系数×个别因素修正系数 4.1.5.2基本步骤。 基本步骤与市场法相同。 4.1.5.3基准地价的内涵与构成。 基准地价是指政府对各级土地或均质区段,按照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出并公布的某一基准日上法定最高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 基准地价一般由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以及土地开发及其他费用三部分构成。在具体运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时要注意当地基准地价的构成,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对采用基准地价系数修正法进行土地使用权价格鉴定时的具体规定,不可以机械地套用公式。 4.1.5.4年限修正。 年限修正系数计算公式: K= ÷ 式中:K为年限修正系数, n为法定最高年限, m为鉴定标的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 r为折现率。 4.1.5.5容积率修正。 容积率修正系数计算公式: 容积率修正系数=鉴定标的容积率与地价相关系数÷基准地块容积率与基准地价相关系数 4.1.5.6政策变动因素修正。 根据基准地价的基准日至鉴定基准日的政策变动情况,确定政策变动因素修正系数。 4.2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方法 4.2.1 对于因销赃、挥霍、丢弃、损坏无法勘验的鉴定实物或几经转手,最初形态被破坏的涉案物,应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价格鉴定有关的失主、证人的陈述、证言和有效凭证以及被告人供述复印件,经办案机关(出具证明或加盖公章)后作为价格鉴定依据。 4.2.2 流通领域商品(含进出口货物),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其中: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计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指导价的中准价格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中等价格计算。市场无销售的,可按市场法或成本法进行鉴定。 4.2.3 生产领域产品,成品按流通领域商品的鉴定方法计算;半成品比照成品价格,根据生产过程中实际所处阶段,按完工程度比照成品价格计算。 4.2.4 全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等财物,原则上按购进价格计算,但案发当时市场价格与原购进价格差距较大的,按案发当时市场价格的中等水平计算。 对于陈旧、残损或已使用过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等财物,应当结合鉴定基准日当地正常情况,采用成本法、市场法等鉴定方法计算。即:以鉴定基准日当地市场中等价格(或客观制造成本+合理利润)为基础,结合鉴定标的新旧程度确定。 4.2.5 农副产品,按当地农贸市场同类产品的中等价格计算;大牲畜,按当地交易市场同类同等大牲畜的中等价格计算。 4.2.6 金、银、珠宝制作的工艺品,按国有商店零售价格计算;国有商店没有出售的,按国家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计算;也可以采用成本法计算。 珠宝玉器价格鉴定的成本法公式: 镶嵌首饰的价格=裸石价格+所镶金属的价格+手工费+适当的利润 4.2.7 外币,按价格鉴定基准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卖出价计算。 4.2.8 不属于馆藏三级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字画等),按国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价计算,或者根据国家文物主管部门的鉴定,按市场法或专家咨询法计算。现代名人字画参照本条计算。 4.2.9 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盗窃数额按当地电信部门规定费用计算;销赃数高于当地电信部门规定费用的,盗窃数额按销赃数额计算。 4.2.10 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盗窃数额按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电话费计算。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应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的月缴费额减去被复制前6个月的平均电话费推算;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6个月的,按实际使用的月平均电话费推算。 4.2.11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号码后自己使用的,盗窃数额按4.2.10条规定计算。 4.2.12 攻击、破坏互联网网站致使其不能正常运转的,分两种情况:网站能恢复的,按委托人与鉴证机构共同核实的恢复该网站所需合理投入的成本、工时费计算,并适当考虑网站的直接经济损失;网站不能恢复的,按委托人与鉴证机构共同核定的建立该网站时合理投入的成本、工时费计算,并适当考虑网站的直接经济损失。 4.2.13 盗窃或损坏电力、铁路、民航、航运、公路、通讯设备、设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按其修复费用加直接经济损失计算。 4.2.14 假冒伪劣产品等涉案财物。 4.2.14.1假冒产品。 (1)有标价的,货值以违法生产、销售的假冒产品的标价计算。 (2)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4.2.14.2劣质产品。 (1)有使用价值的,按其实际使用价值,参考生产成本进行价格鉴定;或者,按其实际使用价值,比照当地市场同类同品质(相似)商品的中等市场价格计算。 (2)没有使用价值,可以回收利用的,按物资回收利用部门的收购价格计算;不能回收利用的,其价格鉴定值按零计算。 4.2.15 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不论能否及时兑现,均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股票按被盗当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该种股票成交的平均价格计算。 4.2.16 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如果票面价值已定并能即时兑现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额的支票,以及不需证明手续即可提取货物的提货单等,按票面数额和案发时应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货物的价值计算。如果票面价值未定,但已经兑现的,按已经兑现的财物价值计算。 4.2.17 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纪念品,按市场交易价格计算;没有上市交易的一般收藏品、纪念品按其原值加适当的利息计算。 4.2.18 同种类的大宗被盗财物,失主以多种价格购进,能够分清的,分别计算;难以分清的,按此类财物中等价格计算。 4.2.19 青苗如粮食、蔬菜、草本水果、药材等按当地同类地块的同期收益和所处的生长阶段以及能否续种等因素折合计算(注意:应扣除必要的成本费用支出)。 4.2.20 果树可按生长期不同阶段采用如下方法计算(注意:不应重复计算)。 ①幼树期:按核实的合理投入成本和工时费用计算,或按当地同龄幼树市场成交平均价格计算。 ②挂果之后:采用收益法按果树的收益情况分段计算。 4.2.21 观赏及绿化用树,按胸径大小,有交易的按当时当地的市场交易中准价格计算,没有交易的按政府有关部门的绿化补偿标准计算。或者采用成本法计算。 4.2.22 水、电按国家规定的水、电分类价格计算。 4.3 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方法 4.3.1 整车价格鉴定。 整车价格鉴定的重置成本应包括购车价及国家规定的一次性交纳的车辆税费,其它如车船使用税、保险费、营运附加费和养路费等不计入基价。 4.3.1.1在国家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采用成本法,以基准日的重置成本为基价,按照成新率确定。成新率综合车辆购置时间、原厂生产日期、行驶里程、已使用年限和实际车况等因素确定。 4.3.1.2超过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报废车辆回收价格确定。但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报废的,以重置成本为基价,按照成新率计算后下调20%-30%确定。 4.3.1.3 灭失或无法提供标的的,可以根据有关凭证、购车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以毁损时的重置成本为基价,按照正常使用的理论成新率计算后下调10%-20%确定。 4.3.2 零配件价格鉴定。 应采用省公布的车辆零配件基准价格(在省公布基准价格前,各地可根据运用市场法、专家咨询法等价格鉴定方法确定的价格),结合实际进行价格鉴定。 事故车损配件更换按质量对等的原则进行。事故车损配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更换: (1)影响安全行驶的; (2)新车在未销售前运输途中发生的碰撞,应更换新件或总成件,恢复原样; (3)修复费用超过单项零配件价格50%以上的; (4)技术上不能修复的。 5 价格鉴定报告 5.1 价格鉴定结论书 5.1.1价格鉴定结论书为A4幅面,由封面、正文、封底组成。 5.1.2撰写价格鉴定结论书应符合以下要求: (1)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价格鉴证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的回避制度,并严格地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供涉案财物价值的分析研究意见,得出价格鉴定结论。 (2)内容的全面性。价格鉴定结论书应完整地反映价格鉴定所涉及的事实、鉴定过程和结论。 (3)语言的准确性和概括性。语言逻辑要严密,用语力求准确、简明扼要、高度概括,避免意思上或理解上的模棱两可,对重要问题不回避,对未经查实的事项不得轻率写入,对难以确定的事项应予以说明。 5.1.3价格鉴定结论书正文的主要内容。 (1)价格鉴定标的。主要包括:概要说明价格鉴定标的的名称、基本特征和状况(包括实体状况和权益状况)。 (2)价格鉴定目的。主要包括: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目的和应用范围。一个结论书只能对应一个价格鉴定目的。 (3)价格鉴定基准日。主要是说明价格鉴定结论对应的年、月、日。 (4)价格定义。主要是说明本次价格鉴定采用的价值标准和价格鉴定结论所指价格的内涵。 (5)价格鉴定依据。主要包括: ①法律法规。说明本次价格鉴定依据的法律、法规。 ②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说明本次价格鉴定中依据的委托方提供的资料。 ③鉴定方收集的资料。说明本次价格鉴定中依据的鉴定方收集的资料。 (6)价格鉴定方法。主要说明价格鉴定采用的方法。 (7)价格鉴定过程。对价格鉴定活动从初始至得出鉴定结论的各个工作阶段及技术环节的描述,并根据鉴定标的的复杂程度,决定是否附技术报告书。对于标的单一,计算方法简单,问题容易说明的,可不附专门的技术报告书。 ①对不附技术报告的结论书: a必须对案件背景资料作简要介绍。 b必须对价格鉴定标的进行详细描述,包括:名称、物质实体状况、权益状况等。 c必须详细说明鉴定过程,包括价格鉴定的调查、鉴定思路、采用的方法、参数的确定、计算过程、价格鉴定结论及其确定的理由等。 ②对附有技术报告的结论书:可简要描述鉴定过程,详细情况在技术报告中说明。 (8)价格鉴定结论。主要说明本次价格鉴定的最终结果。对委托方提出需要即期拍卖、迅速变现的标的,可以提出拍卖底价建议。必须说明币种,附大写金额。 (9)价格鉴定限定条件。主要说明对未来预期,或者对某些难以确定的事项等所作的必要假设和限定,以及它们可能对鉴定结论产生的影响等。 (10)声明。主要包括: ①说明价格鉴定结论受结论书中已载明的限定条件限制。 ②说明委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应由委托方负责。 ③说明价格鉴定结论仅对本次委托有效,不作它用。未经鉴证机构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有关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结论书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④说明鉴证机构与鉴证人员与价格鉴定标的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⑤说明委托方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于结论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鉴证机构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委托省级(含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 ⑥说明鉴定结论的有效期。对于涉及鉴定标的权益实现(如标的的处置、变现等)的鉴定项目,可说明:本鉴定结论应用的有效期限为一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鉴定标的本身的变化,以及市场行情、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鉴定标的的价格将发生变化。但市场行情变化很大的场合,鉴定结论应用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此说明事项不一定每个结论书都有。 ⑦其他需要声明的事项。 (11)价格鉴定作业日期。主要载明从鉴证机构正式接受委托日到结论书发文日。 (12)价格鉴证机构。载明机构全称、资质证书编号及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13)价格鉴证人员。包括鉴证人员的姓名、执业资格名称、注册号(章)及签名。 (14)附件。主要包括价格鉴证机构、人员的资格证明,反映价格鉴定标的权属的资料,以及价格鉴定引用的其他专用文件资料。需要附价格鉴定技术报告的,包括应附有的价格鉴定技术报告。 鉴证机构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5.1.4在省制定统一的表格式结论书格式前,各地级市物价局可根据当地实际,对某些类型价格鉴定项目制作全市统一的表格式结论书格式,但须具有以下内容: 委托人、价格鉴定标的、价格鉴定目的、价格鉴定基准日、价格鉴定方法、价格鉴定结论、声明事项、委托人的权利、价格鉴证机构、价格鉴证人员。 5.2 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 5.2.1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为A4幅面,由封面、正文、封底组成。 5.2.2撰写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应符合5.1.2的要求。 5.2.3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正文应包括以下内容: (1)价格复核标的。 (2)价格复核方法与过程概述。 (3)复核结论。 (4)价格复核作业日期。 (5)价格复核机构。 (6)价格复核人员。 《价格鉴定复核裁定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6 价格鉴证机构及规范用语 6.1 价格鉴证机构。价格鉴证机构是指获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物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未获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或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涉案物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的机构不得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活动。 6.2 价格鉴证人员。价格鉴证人员是指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专业人员。 6.2.1 价格鉴证师。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专业人员。 6.2.2 助理价格鉴证师。助理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省(国)统一考试,取得《助理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专业人员。 6.3 价格鉴证结论书。价格鉴证结论书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对价格鉴证标的实施鉴证后,按照规定程序制作的具有特殊法律效力的价格证明文书,是价格鉴证活动的结果及价格鉴证效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 价格鉴证结论书分为二类:价格鉴定结论书和价格认证结论书。 6.4 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价格鉴定的复核裁定是指具备复核裁定资格的价格鉴证机构对价格鉴定中出现的有争议的价格鉴定结论作出的裁定,是价格鉴定的一种补充程序。 6.5 公开市场价值。公开市场价值是指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公开市场是指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且不具有排它性。 6.6 快速变现价格。快速变现价格是指由于受价格鉴定目的的特殊性的限制,需要在短期内变现而最可能形成的价格。这种价格一般低于公开市场价值。 7 价格鉴证人员工作守则 7.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 7.2 鉴证人员应热情待客,文明礼貌服务。 7.3 鉴证人员应做到公正、客观、诚实,不得作任何虚假的价格鉴定。 7.4 办案过程中,鉴证人员原则上不得与当事人会面或以其他方式直接联系。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要求会面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司法机关)经办人的同意,并邀请委托人的经办人到场。 7.5 鉴证人员遇有本《规程》规定须予回避的事项,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7.6 鉴证人员在工作中要注意保守秘密。应妥善保管委托人的文件资料,未经委托人的书面许可,不得将委托人的文件资料擅自公开或泄露给他人。 7.7 鉴证人员不得将资格证书借给他人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名义,不得以鉴定者身份在非自己鉴定的鉴定(认证)报告上签名。 7.8 鉴证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价格鉴定(认证)业务。 7.9 鉴证人员不得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附录1 通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 附录2 专用设备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 附录3 机器设备安装调试费率参考指标 附录4 机器设备新旧程度判断标准参考表 附录5 常见车辆折旧年限参考表 附录6 房屋、构筑物完损等级和成新率参考表 附录7 房屋、构筑物经济寿命参考年限表 附录8 价格鉴定委托书规范格式 附录9 价格鉴定结论书规范样式 《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和《涉案烟草物品价格鉴定计算标准》(试行)以及《抵税(应税)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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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12月CPI同比增2.5% 货币严重超发 专家解读
mclrenjing 2013-1-11 10:16
  2012年12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同比上涨2.5%。其中,城市上涨2.5%,农村上涨2.5%;食品价格上涨4.2%,非食品价格上涨1.7%;消费品价格上涨2.5%,服务项目价格上涨2.5%.2012年,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比上年上涨2.6%.   12月份,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环比上涨0.8%。其中,城市上涨0.8%,农村上涨0.9%;食品价格上涨2.4%,非食品价格持平(涨跌幅度为0);消费品价格上涨1.1%,服务项目价格持平。   货币严重超发:M2近百万亿 信托贷款大增   M2/GDP高达190%,影子银行和债务风险成政策最大不确定性   央行10日数据显示,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逼近百万亿大关。如果以8%的增速估算,2012年GDP将达到51万亿,M2与GDP的比例将高达190%。   详细专家解读和股票证券市场影响见原文    http://www.tttzw.com/HomeCenter/Content/1/1/24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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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寇北辰:持续性是房地产调控的关键
寇北辰 2012-12-4 16:43
中国指数研究院 12 月 3 日公布的数据显示, 11 月全国 100 多个城市住宅均价连续第六个月环比上涨,其中,北京、上海等十大重点城市甚至还出现同比、环比双上涨,部分重点城市房价甚至超过调控前。如此的房产经济发展态势,不禁令人担忧。 我国房地产发展史上的宏观调控不是一次两次的事了,为什么宏观调控多次不能彻底打压房价的上涨,最关键的因素在于调控政策执行力度与政策执行的持续性,没有持续性的政策,就会更加助长房价的攀升。 房地产的调控犹如炎症引起人的发烧,有些炎症不能及时彻底根除,今天体温降下,明天还得升温。所以房地产的调控政策出台只是一个开始,不是一个结果。结果主要看政策的执行力度及政策的持续性的问题。 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经过多年历程,在不断地调整中 “ 一调就死,一放就活 ” ,房价还是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其原因何在?一是供求关系的问题,即需求的增加;二是房地产行业直接影响到近百个行业的发展;三是牵扯国计民生的问题 ; 四是房地产牵扯到各种利益集团与ZF的利益问题。 多年来中国的房地产经历了一次 又 一次 的 调控,每次调控不久又要放松,这就是房地产调控影响到相关行业的发展,不得不放松房地产政策的原因。日益加快的城市化进程使城市人口迅速增长,供求关系一时难以做出相应的调整,这样就形成了调控过后房价迅速上升。房价上涨太快,使很多市民无法承受购房的压力,这样就产生了民生与发展的矛盾。 如果一味限制房地产的发展,就会影响整体经济发展,尤其在市场经济的大前提下,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反而会使房价上升更快。城市化进程过慢就会影响一个国家的整体发展水平。但房价不调就会使中低收入群体购房难。在这四难的境况中如何处理,如何平衡关系需要冷静思考。 国家在制定房地产政策时要吸取过去的教训,应该全面统筹,应该在ZF规划中预留相当的土地资源做为平价房来解决低收入家庭的民生的问题,而不是盲目调控。 综上所述, 持续 性是房地产调控的关键 。在制定政策重要全面统筹,合理规划,不可一日紧一日松。这样不但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还会使房地产价位再次飞速上涨,使老百姓购房压力雪上加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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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原来美国的东西那么便宜
daimonkoy 2012-10-14 11:24
原来美国的东西那么便宜,托人带了几瓶保健品回来,国内都是500-600一瓶,美国那边两瓶折扣以后也就200多一瓶,算上物品消费税、关税、运费等等,2瓶的价格比国内1瓶还便宜。美国人真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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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General Equilibrium Analysis
longwo 2012-9-14 09:04
一般均衡理论是1874年法国经济学家瓦尔拉斯(Wal-ras)在《纯粹经济学要义》(“The mere economics to iustice")一书中首先提出的。瓦尔拉斯认为,整个经济处于均衡状态时,所有消费品和生产要素的价格将有一个确定的均衡值,它们的产出和供给,将有一个确定的均衡量。 瓦尔拉斯是边际效用学派奠基人之一,他的价格理论以边际效用价值论为基础,他认为价格或价值达成均衡的过程是一致的,因此 价格决定和价值决定是一回事 。他用“稀少性”说明价格决定的最终原因,认为各种商品和劳务的供求数量和价格是相互联系的,一种商品价格和数量的变化可引起其它商品的数量和价格的变化。所以不能仅研究一种商品、一个市场上的供求变化,必须同时研究全部商品、全部市场供求的变化。只有当一切市场都处于均衡状态,个别市场才能处于均衡状态。 一般均衡理论后来由帕累托(Pareto)、希克斯(Hicks)、诺伊曼(Ronald Neumann)、萨缪尔森(Samuelson)、阿罗(Arrow)、德步鲁(Debreu)及麦肯齐(McKenzie)等人加以改进和发展,这些经济学家利用集合论、拓扑学等数学方法,在相当严格的假定条件之下证明:一般均衡体系存在着均衡解,而且,这种均衡可以处于稳定状态,并同时满足经济效率的要求。 2、Hicks的短期均衡分析   希克斯将均衡定义为:“当经济中的所有个体从多种可供选择的方案中挑选出他们所偏爱的生产和消费的数量时,静态经济(在其中需求不变,资源也不变)就处于一种均衡状态。——这些可供选择的(方案)——部分决定于外在约束,——更多的是决定于其他个体的选择”,希克斯认为,他的静态均衡概念有两个特点:一是一定存在着向均衡方向变动的趋势;二是收敛于均衡的速度是极快的。   希克斯是在一个很短的时期中处理均衡问题的,他借助了马歇尔的方法,并且通过扩大马歇尔假定的范围进一步缩小经济主体的选择空间,这削弱了模型的解释力。 3、阿罗\德布鲁的一般均衡理论   阿罗\德布鲁用数学模型证明了的一般均衡。阿罗一德布鲁对一般均衡理论存在性的证明,主要依存于两个假设:消费与生产集合都是凸集,每个经济主体都拥有一些由其它经济主体计值的资源,因此,这种均衡的整体稳定性取决于某些动态过程,这些过程保证每个经济主体都具有总需求水平知识,并且没有一项最终交易实际上是按非均衡价格进行的,这当中的某些假定也许可以放松,以适应少数行业中的规模报酬递增、甚至所有行业卖方垄断竞争的度量。但是,寡头垄断的存在否决了所有一般均衡解(就象它否决竞争均衡的所有其它概念一样),更不用说消费和生产中的外在性的存在了。   阿罗——德布鲁(Arrow-Debreu)一般均衡理论,它主要是为了研究竞争的市场均衡。它的一个主要假设,也是新古典经济学的一个基本假设,将市场制度安排作为外生给定。一般均衡理论经过阿罗、德布鲁和哈恩等人运用数学形式加以修饰,已经变得更加完善。   在瓦尔拉斯-阿罗-德布鲁-般均衡理论中,货币的存在仅仅是为了便利生产和交换的进行,实际上,货币是可有可无的,由瓦尔拉斯创立,由阿罗和德布鲁进一步完善,并被希克斯、萨缪尔森等人加以运用的一般均衡模型要保持逻辑上的一致性,必须是一个只能分析实物经济的静态模型,这个静态模型是无法转而用来分析动态的货币经济的,这是由模型的内在逻辑结构或者其均衡的概念决定的,新古典一般均衡的框架中很难处理时间问题。   根据新古典一般均衡的概念,当经济主体在给定偏好、技术和商品所有权的情况下,实现最优时,“不存在使价格发生变动的机制”。新古典的框架要求在其他条件给定的情况下,经济主体只对价格的变动反应,既然价格不变动,也就不存在均衡的变动。 4、格朗蒙的短期一般均衡理论   20世纪70、80年代法国经济学家格朗蒙(Grandmont)发表了一系列论文试图将阿罗一德布罗(Arow-Debreu)模型动态化,发展了短期一般均衡理论致力于寻找宏观经济学的微观基础,虽然意识到Arow-Debreu一般均衡模型表面上的动态特征,遗憾的是,Grandmont预期函数仍然建立在严格的概率统计基础上,他的努力实际上没有超越Ar-row-Debreu框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过去 50年里经济学没有发生多少变化,许多最近的经济理论创新,不过是将静态的最大化工具用于分析动态问题,虽然时间在纯粹静态条件下得以考虑,但是却错误地认为能够将特定时间分配从事特定活动。这样,时间和完全知识、完全可预测在本质上是相容的。 5、巴廷金的一般均衡理论   1956年发表了其著名的代表作《货币、利息与价格》(Money,Interest and Prices)。他根据凯恩斯的收入支出理论,采用宏观分析的方法,以表示财富存量对消费支出影响的实际余额效应(Real Balance Effect)为核心,对货币在所谓静态一般均衡与动态一般均衡中的作用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通过融合传统的货币理论与价值理论、凯恩斯效应和皮古效应,建立了一个所谓反映“货币经济”的宏观动态一般均衡学说。   巴廷金的一般均衡理论在西方经济学界具有重要的影响。在六十年代前后,围绕着巴廷金的一般均衡学说,西方经济学界曾展开过著名的“巴廷金论战” (Patinkin Controversy),争论新古典的两分法是否具有内在的矛盾和巴廷金关于货币中性分析的条件问题。以阿契贝尔德(G·C·Archibald)和李普赛(R·G·Lipsey)等人为代表的一些西方经济学家认为在不使用瓦尔拉斯定律的情况下,新古典的静态模型是相容的。而以哈恩(F·H·Hahn)和鲍莫尔(W·J·Baumol)等人为代表的另一些西方经济学者则提出了相反的看法。此外,葛莱(J·G·Gurley)和肖(E·S·Shaw)等人根据内在货币(inside money)与外在货币(outside money)的划分,认为巴廷金关于货币中性的分析实际上是局限于仅存在外在货币的经济体系中的。但尽管对巴廷金一般均衡学说存在着上述批评,西方经济学家大都认为,巴廷金的一般均衡学说“对货币理论作出了重大贡献”。温特罗勃甚至提出,五十年代宏观一般均衡理论的研究是“在巴廷金的《货币利息与价格》中达到了顶点。”因此,从西方一般均衡理论和货币理论发展的角度看,从新古典经济学解释绝对价格水平确定的货币理论与微观静态一般均衡价值论的两分法,到凯恩斯图说明货币对收入、产量、就业和利率影响的小于充分就业均衡的比较静态的宏观分析,又进一步发展为以实际余额效应为核心的宏观动态一般均衡理论。巴廷金的一般均衡学说在资产阶级经济理论的发展中,确实占有重要的地位。 均衡状态   瓦尔拉斯还认为,方程所决定的均衡是稳定的均衡,即一旦经济制度处于非均衡状态时,市场的力量会自动地使经济制度调整到一个新的均衡状态。   瓦尔拉斯的一般均衡体系是按照从简单到复杂的路线一步步建立起来的。他首先撇开生产、资本积累和货币流通等复杂因素,集中考察所谓 交换的一般均衡 。在解决了交换的一般均衡之后,他加入更现实一些假定——商品是生产出来的,从而讨论了生产以及交换的一般均衡。但是,生产的一般均衡仍然不够“一般”,它只考虑了消费品的生产而忽略了资该品的生产和再生产。因此,瓦尔拉斯进一步提出其关于“资本积累”的第三个一般均衡。他的最后一个模型是“货币和流通理论”,考虑了货币交换和货币窖藏的作用,从而把一般均衡理论从实物经济推广到了 货币经济 。 编辑本段 一般均衡分析 投入产出模型分析    投入产出 分析,是研究经济系统各个部分间表现为投入与产出的相互依存关系的经济数量方法。投入是进行一项活动的消耗。如生产过程的消耗包括本系统内各部门产品的消耗(中间投入)和初始投入要素的消耗(最初投入)。产出是指进行一项活动的结果。如生产活动的结果是为本系统各部分生产的产品(物质产品和劳务)。   瓦西里·列昂剔夫(Wassily W.Leontief,1906—1999)是投入产出账户的创始人。1936年,列昂剔夫发表了《美国经济体系中的投入产出的数量关系》一文,接着在1941年又出版了《美国经济结构1919—1929》一书,1953年,又出版了《美国经济结构研究》一书。在这些著作中,列昂剔夫提出了投入产出方法。   列昂剔夫的投入产出思想的渊源可以追溯到重农学派 魁奈 (Francois Quesnay,1694—1774年)著名的《经济表》。列昂剔夫把他编的第一张投入产出表称为“美国的经济表”。 数理经济学 派瓦尔拉(Walras,1834—1910)和 帕累托 (Vilfredo Pareto,1848—1923)的一般均衡理论和数学方法在经济学中的应用构成了列昂剔夫体系的基础。列昂剔夫本人认为“投入产出分析是全部相互依存这一古典经济理论的具体延伸”。   应该实事求是地指出,列昂剔夫创立 投入产出分析 ,以马克思再生产理论为依据的 前苏联 计划平衡(MPS)思想是他的另一个重要思想来源。 CGE模型   作为政策分析的有力工具,可计算的一般均衡(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CGE)模型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在世界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并逐渐发展成为应用经济学的一个分支。   世界上第一个CGE模型应是 约翰森 (Johansen)1960年提出的。在此之后,CGE模型的发展似乎出现了一段时间的中断,直到70年代都没有显著进步。在70年代,有两个因素引起了人们对CGE模型的兴趣。   首先,世界经济面对着诸如能源价格或国际货币系统的突变、实际工资率的迅速提高等较大的冲击。   第二个促使近20年来CGE模型的应用不断扩大的因素是其细化处理的能力日益提高。 编辑本段 运用   艾奇沃斯盒状图   艾奇沃斯(Francis Y. Edgeworth,1845-1926)——英国经济学家,"无差异曲线"几何分析方法的先驱者之一.   艾奇沃斯盒状图用于表示两种经济活动的交互作用 ,最初仅用于消费领域,后被用于生产领域,成为 一般均衡理论 的重要工具.   艾奇沃斯盒状图的基本假定:   ①社会上只存在两个消费者 和两种产品 ;   ②社会上只存在两个生产者 和两种生产要素 ;   ③资源(生产要素)的总量和产品与要素的价格既定;   ④人们所追求的是效用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   交换的一般均衡   交换契约线   边际替代率 :   MRCSXY或MRCSYX   交换契约线——由两个消费者的无差异曲线相切点的轨迹所组成的曲线.   在交换契约线上的任意一点,表示交换处于均衡状态.   若沿着契约线进行交换,一方效用的增加以另一方效用减少为代价;   若离开契约线进行交换,总效用将减少.   效用可能性曲线(又称效用可能性边界)   ——表示在产品或劳务产出量既定前提下,社会所能满足的两个消费者的各种最大效用组合.   交换契约线所表示的两个消费者效用之间替代关系,实际上是以产品或劳务产出量既定为前提,因而这种替代关系可以直接用效用可能性曲线表示.   边际效用转换率 :MRUTAB或MRUTBA   二,生产的一般均衡   生产契约线   边际技术替代率 :   MRTSLK或MRTSKL   生产契约线——由两种产品的等产量曲线相切点的轨迹所组成的曲线.   在生产契约线上的任意一点,表示生产处于均衡状态.   若沿着契约线分配要素,一种产品的产量增加以另一种产品的产量减少为代价;   若离开契约线分配要素,总产量将减少.   生产可能性曲线(又称生产可能性边界)   ——表示在资源或要素量既定前提下,社会所能生产的两种产品的各种最大产量组合.   生产契约线所表示的两种产品产量之间替代关系,实际上是以资源或要素投入既定为前提,因而这种替代关系可以直接用生产可能性曲线表示.   边际产品转换率      ∵⊿Y和⊿X所消耗的资源相等   ∴假定该资源的价格既定,则:   三,生产与交换的一般均衡   生产与交换的一般均衡   当边际产品转换率 MRPTXY等于边际替代率 MRCSXY时,生产和交换同时达到均衡,即生产和交换均没有必要再调整.   此时,资源配置的效率达到最大,使消费者的满足程度达到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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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ncunhui 2012-6-13 18:55
ZF为了干预或者管制市场,经常会采取限制价格的手段。限价有两种方式:高价限制或者低价限制。当然这里高价低价都是相对于产品的市场均衡价格而言的。若确定的管制价格高于市场均衡价格,就属于高价限价政策;反之,如果管制价格低于市场均衡价格,就属于低价限价政策。 例如ZF希望某种产品价格降低就会制定限制价格,该价格低于均衡价格。但是如果市场是透明的,ZF往往是达不到目的的。由于生产者已经预料到这一情况,就会有如下分析: 由于价格低于均衡水平,相应的销售数量会低于均衡水平。这时候的需求数量会大于供给数量,生产者预料的这种情况,就会会增加供应该产品以满足需求,于是市场将恢复到原来的均衡点,价格也将恢复到均衡价格。 对于高价限价政策也有类似的结果,ZF也很难达到目的。如果ZF限制的价格高于市场均衡价格,这时候对应的商品供给就会大于商品需求。对于理性的厂商或者供应者而言,就会预期到这种商品的供给过剩;同样消费者也会理性预期到由于供给过量,早晚必然降价,于是供给量就会减少,最后回归到均衡状态。 高价限价一般都是针对农产品。ZF为了避免谷贱伤农影响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就会在粮食收获季节出台最低收购价以试图保护农民利益。但是在丰收的季节,由于农产品收获的季节性,市场上的产品供给量肯定是大于需求量的,于是形成过度供给。这种情况下ZF只能利用财政资金收购余粮,才能够稳定农产品价格。实际上,ZF可以不限制市场价格波动,但是增加粮食仓储的能力,利用ZF的购买行为影响农产品价格,其效果往往要比最低收购价能够更加有效的保护农民利用。 所以ZF的市场干预政策往往是达不到目的的,这就是ZF也应该尊重市场规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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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屁有益健康 2012-5-6 13:45
扯淡经济学之(三) 垄断死角损失 经济学的一个基础是稀缺性,也就是资源是有限的。可是,经济学家们往往忘记了,人也是有限的;而且,比马尔萨斯的指数人口模型还过分,他们居然直接把人推向了无限。 大家知道,经济学教材里有个 “ 垄断死角损失 ” ,也就是垄断是不效率的。为了消除这个 “ 垄断死角损失 ” ,经济学家们只好求助于产品多样性,以及价格歧视等等。 张五常的 “ 关门 ” 弟子 —— 就是张五常博客的那个管理员,把博客里的不同意见基本都扫地出门了,真是得 “ 关门 ” 之要义 —— 说: “ 真实世界里的垄断行为,其实不会带来死角损失,这是因为只有垄断者向所有的买方收取唯一的相同价格时,那所谓的死角损失才会出现。但真实世界里的垄断者其实是会采取各式各样的定价行为,以便能最大限度地把那所谓的死角损失拿回来,变成自己的生产者盈余,这些行为统称为榨取消费者盈余。这样做垄断者是有利可图的,因此他一定会这样做,而不会向消费者收取唯一的相同价格而导致所谓的死角损失,否则这就违背了理性经济人(自私)这一经济学最根本的假设。 ” 好像有道理,可是价格歧视也是有限度的吧?而且到底不是也承认了,收取唯一的相同价格可以导致所谓的死角损失?再说,消费者难道不也是理性经济人么?他们一样会保护自己的盈余的!而我想说的是:即使没有价格歧视,收取唯一的相同价格, “ 垄断死角损失 ” 也是子虚乌有的。这对甚至于要费尽吃奶的劲来反反垄断的张五常及其关门弟子们似乎是个不错的消息。 按一般经济学教材的说法:垄断的厂商面对的是向下倾斜的需求曲线,完全竞争厂商面对的是水平需求曲线。关于后者,老萨的《经济学》( 14 版)是这样解释:虽然整个行业市场的需求曲线是向下倾斜的,但是 “ 一个完全竞争者是市场的一个微不足道的部分,以至于需求曲线看上去是完全水平的(即完全有弹性)。完全竞争者能够按市场价格出售它想要出售的全部产品 ” 。什么意思?这意味着:市场中存在着无限的消费者,而且这些消费者不食人间烟火,你没产品供应也无所谓,有的话他们就按市价照单全收。 我认为,对于 “ 完全竞争 ” 的一个较准确的说法应该是:每一个竞争者所面对的需求曲线都是那个向下倾斜的总需求曲线,并且每一个竞争者都处于边际的位置上。就是说,如果一个厂商扩大生产,每个厂商的价格都会下降,但由于每一个竞争者只是市场的一个微不足道的部分,价格下降会很微小。在此意义上,可以说 每一个 完全竞争者都是价格的接受者,当我们对 其中的一个 进行研究时,作为近似,可以用一条水平需求曲线,但这绝不意味着 “ 完全竞争者能够按市场价格出售它想要出售的全部产品 ” 。 根本的问题在于,完全竞争和垄断怎么才有可比性?首先,这两者面对的必须是相同的消费者群,而对于相同的消费者群,需求曲线一定是相同的,也就是分析中只能有一条需求曲线。关于这一点,罗宾逊夫人在《不完全竞争经济学》里已经强调了。其次,垄断者只有和所有的完全竞争者这个联合体比较才是有意义的。那么,我们就会发现,老萨他们分析 “ 垄断死角损失 ” 时,实际上是无意识的把一个完全竞争者代替整个完全竞争行业(即完全竞争者的联合体)来和垄断者进行比较的:也就是把那个单一厂商的近似水平的需求曲线当作了行业的总需求曲线,从而也就是把消费者群推向了无限大。 更重要的是,对于消费者而言,只有产品本身才是有意义的。消费者群确定后,总需求曲线就确定了,相应的产品的边际收益曲线也就确定了:这个产品的边际收益曲线是由消费者决定的,而和厂商是一个还是很多个无关。也就是说,无论对于垄断者,还是对于完全竞争厂商,他们的边际收益曲线都是产品的边际收益曲线。而且不管市场怎样,均衡点只能是产品的边际成本等于产品的边际收益:这就意味着,需求曲线和边际收益曲线应该是重合的;否则,需求曲线实际上就是没有意义的。 那么,我们就应该明白:如果有不同,一定是产品的成本不同,也就是供给曲线不同。面对相同的有限消费者群,在规模报酬不变的情况下,完全竞争和垄断的均衡点是相同的,不存在 “ 垄断死角损失 ” ;在规模报酬递减的情况下,可能会存在 “ 垄断死角损失 ” ;而在规模报酬递增的情况下,似乎应该叫 “ 完全竞争死角损失 ” 才对。(我们可以把垄断者看作完全竞争者的联合体,如果这种联合不需要任何费用,对应的就是规模报酬不变的情况;如果这种联合需要费用,对应的就是规模报酬递减的情况;如果这种联合不但不需要任何费用,还会带来收益,对应的就是规模报酬递增的情况。) 据说哈伯格曾对 “ 垄断死角损失 ” 做过估算,垄断引起的总经济浪费约为 GNP 的 0.1 %,这简直就在误差范围内。有人修正后认为,总经济浪费为 GNP 的 0.5-2 %较合理,如果这数据对于我们的分析也是正确的话,它似乎可以作为规模报酬略微递减的一个证据。 总之,只能有一条需求曲线,而且它本身就是边际收益曲线,如果出现损失,那是由于供给曲线不同造成的。而罗宾逊夫人和老萨们的分析,是只有一条供给曲线,损失是因为需求曲线和边际收益曲线分离造成的;特别是对于老萨们,因为无意识的把一个完全竞争者代替整个完全竞争行业来和垄断者进行比较,其实连需求曲线都是不同的了。 关于需求曲线和边际收益曲线是分离的,我估计他们是受了平均产量曲线和边际产量曲线间关系的误导 , 就如同马歇尔们分析分成佃农时受了“税收 - 对等方法”的误导一样。类比虽然往往富有启发性,但也往往造成很多误导:因为类比过于侧重异中之同,而忽略了同中之异。不明白两者之间的一些根本区别,盲目进行类比,往往会把一些错误的隐性假设带入引来。学过流体力学的知道,相似原理的应用是要满足很多条件的;不同的情况下,要用到不同的相似准则数,是需要做具体分析的。基于这些原因,对于滥用类比或者打比方,我一直很反感,张五常的那个关于白痴的理论也是明显的一个例子。当我们要说明或者要解决一个问题的时候,最根本、最关键的是就事论事,即使受到类比的启发,最后也还是要回到就事论事上来。 扯的远了,我不过 是想说,在老萨们的 “ 垄断死角损失 ” 分析中,把人推到无限,还是比较无意识的。可也有直接把人推到无限的,在《合约结构和非专有资源理论》的第 3 节 “ 收获:租金的消散 ” 中,张五常分析公共渔场时,就把渔民数量推到了无限,而且他还能保持固定的工资率:这在我是无法想象的。如果说工资率是在渔场之外外部给定的,我怀疑这无限的人会都一头扎进渔场(且不说有限的渔场能否容纳的下),而不去竞争渔场之外的资源,他们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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