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的创新性思想,很不错。
实践证明,将公有制与私有制对立起来的观点,是不正确的,也不符合实际。
在新中国历史上,我们经历过二次较大规模的“公有制化”。第一次是从1954年开始的社会主义工商业改造到1958年的公社化和“大跃进”;第二次是从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到1976年其间的“狠斗私字一闪念”和“割掉资本主义尾巴”。
经济上出现的问题,须要用经济的手段予以解决。
怎么解决的?采纳广大人民群众的智慧和方法予以解决的。(注:详见《***党*史1949-1978》)
第一次:“三自一包”和自由市场,保留农民的自留地,允许个体经济存在,组织农副产品进入市场。这是发挥私有制经济刺激市场需求的作用;
第二次:安徽小岗村的“家庭联产承包制”俗称“土地大包干”,这也是发挥私有制经济刺激市场需求的作用。
纵观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历史,无不都是私有制瓦解战胜公有制、战胜公有制的历史。
我们这里所指的“公有制”,是实行“产品经济”的那个公有制,即实行取消商品生产者、取消货币、取消市场经济,实施单一的高度集中的行政计划指令的那种“公有制”。
至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到底有没有“公有制”,到底“公有”到何种程度才算是马克思的“公有制”[1]?以及目前的“公有制”,最恰当的形式是那些?这需要时间和实践加以检验。
中国共产党史1949-1978卷.pdf
(4.58 MB)
(注:第二册是上下集的合集本)出版日期:2010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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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的区别,难以严格划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某一个角度看,公有制就是一种“放大”的私有制,但若从另外一个角度看,私有制又是一种被“缩小”的公有制。单一的个体所有制或单一的家庭所有制属于私有制,这一点毫无疑问。但是,若2个或2个以上的个体所有者或家庭按照共用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享成果原则进行经济活动,那么这种经济组织算不算“公有制”?
马克思在《资本论》说,资本所有者若雇佣8个工人为他劳动,那么这个资本所有者就可以摆脱劳动,而享受他人的劳动成果了。如果我们照搬马克思书本理论,我们就可推论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一的个体所有制或单一的家庭,若雇佣8个以下的工人,则不算资本家,而是私有制下的个体劳动者;但若单一的个体所有者或单一的家庭,雇佣8个以上的工人,则算资本企业,他们应算是资本主义占有制的资本家。
也许,现在的青年人可能不信,但这在1982年《工商企业注册登记管理条例》中就曾存在这一规定:雇员超过8人的个体企业,不算个体户,视为私人企业,二者的税负也是不一样的。另外,当时的《刑法》也曾规定,从事货物的长途贩运活动,属于“投机倒把罪”。现在看来有些荒唐可笑,但却是事实。书本来书本去的马克思主义,真是害死人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