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定价纳税调整案例
案情简介:近日,地税风险应对部门在对某液压铸业有限公司 2012 年度汇算清
缴进行风险应对时发现,其主要加工业务以其关联企业某油压铸业有限公司为主,
但在关联企业定价未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且关联方享受高新技术税收优惠,企业
所得税税率为 15%,根据账面记载年内其非关联加工收入 2320807.97 元,对应
成本 2061796.89 元,毛利率为(2320807.97-2061796.89)/
2320807.97=11.16%,年内关联方加工收入 21482322.88 元,对应成本
20486277.08 元,毛利率为(21482322.88-20486277.08)
/21482322.88=4.64%,明显未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应对人员按独立交易原则进行
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0486277.08/(1-11.16%)-21482322.88=1577421.69 元,补
缴企业所得税 394355.42 元。
税法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
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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