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损失的差异与协调
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会计制度规定可以将存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
期损益,称为存货的转销,实际上也就是确认为资产损失。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当存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况时,应将存货账面价
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企业当期发生上述情况时,应按存货的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计提
的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按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
2003 年以前,除了应收账款确认坏账,判断其他资产发生损失的标准,税法
一直没有明确。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资等发生永
久或实质性损害的标准做了明确。应该说这些标准基本上与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
致的。主要差别是,税法除了规定判断标准外,还规定了申报纳税程序中对资产
损失处理的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 号)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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