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处理的所得税筹划案例
2003 年,宏大公司购入一台专用设备,合同约定的金额为 800 万元。企业于 5
月份收到该设备并立即投入使用,但没有马上收到供货方开出的发票,因而也未
估价入账。直到 9 月份,供货方才提供发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 820 万元。企业
见票后立即付款,并将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入账。 其实,这家公司对固定资
产的处理是不妥当的,从税收筹划的角度看,将损失较大的税收利益。
企业于 2003 年 5 月份收到并使用专用设备时,无论是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还
是税收政策的规定,都应当在 5 月底将设备作为固定资产估价入账,同时从固定
资产使用的次月即 6 月份按照估价入账的固定资产价值计提折旧。但是,企业可
以计提折旧的前提是账面上必须有固定资产。
该设备的合同价为 800 万元,企业也就可以按 800 万元入账。同时,现行税收
政策规定设备类的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不短于 10 年。企业以 10 年计提折旧。
6—9 月份,可以计提的折旧为 26.67 万元[800/(12×10)×4]。但是,这只
是按估价计提的,按照现行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的规定,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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